北京废油脂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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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 员 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 督 协调办 公室北京市 环 境保 护 局 北京市 卫 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 综 合行政 执 法局2011 年通告第 8 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文 件 2 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 36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

2、知(京政办发2011 47 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 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 70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专业化收运及资源化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市政市容委、市食品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 员 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 督 协调办 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卫生局北

3、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餐厨垃圾 管理办法 通告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3 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 36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 47 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

4、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 201170 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以下统称“ 餐饮服务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第三条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监督。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每半年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工作,并将辖区内开展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情况 4

5、定期上报市市政市容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申报排放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信息有误的及时督促其更正。食品安全、环保、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政市容部门做好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运单位,并将收运单位及规定的处理场所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街道(乡镇)组织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合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

6、行排放登记。第五条 纳入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规范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就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情况向所在地区的街道(乡镇)进行登记。采用委托方式收运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单位登记内容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产生排放量、委托收运服务单位及最终处理去向等情况。采用就地处理方式处理餐厨垃圾的餐饮服务单位登记内容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产生排放量、 5 就地处理设备相关信息、处理后的产品及去向等情况。第六条 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采用网络登记方式,餐饮服务单位登陆到指定网址(ht tp:/210.73.71.109/cclj),注册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7、,如实填写登记内容,网上提交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各打印两份,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网上提交登记表之日起七日内,餐饮服务单位将登记表报所在街道(乡镇)备案。街道(乡镇)应向已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出具排放登记号。排放登记号是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有效登记的凭证,号码中包含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从源头产生、收集运输到处理再利用全过程的信息,可进行全程追溯查询。无上网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可携带本单位公章直接到所在地区的街道(乡镇)办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填报上一季度本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情况。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地点发生跨街道(乡镇

8、)迁移的,应在营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迁入地的街道(乡镇)重新办理登记;餐饮服务单位被工商部门注销的,应在注销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街道(乡镇)办理注销登记;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街道(乡镇)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6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和单位承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运到规定的地点进行资源化处理。餐饮服务单位采取就地处理方式处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除外)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 209 号)等有关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设备和菌

9、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的,由街道(乡镇)汇总单位名单报区县市政市容委;区县市政市容委汇总本区县未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单报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等相关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未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相关信息及时归集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十条 市市政市容委每年对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公布各区县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率(指标解释附后),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市食品办负责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率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食品安全考核指标体系。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配

10、合市政市容部门及时将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数据归集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7 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部门适时修订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细则,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情况纳入量化分级管理。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违规排放、倾倒,运输车辆泄漏、遗撒,擅自从事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等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天安门地区、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地区等区域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

11、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委、市食品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函 2009834 号)同时废止。附件:1.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表(委托处理)2.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表(自行处理) 8 3.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排放登记表4.名词解释附件 1: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表(委托处理)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负 责人营业执照号 餐饮服务许可 证号单位类别 联系人电 话 邮 编区(县) 街(乡、镇)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详细地址平均接待人数(人次/日)营业面积 (平方米)日均餐厨垃

12、圾排放重量(公斤/日)日人均餐厨垃圾产生量(公斤/人次/日)餐厨垃圾产生排放情况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号 许可证号收运合同号 合同起止日 至电 话 邮 编区(县) 街( 乡、 镇 )委托收运单位情况地 址处理去向指定处理地点我单位自愿遵守北京市实施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的有关规 9 定,以上填报内容符合实情。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附件 2: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表(自行处理)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负责人营业执照号 餐饮服务许可 证号单位类别 联系人电 话 邮 编区(县) 街(乡、镇)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详细地址餐厨垃圾产生排放情况平均接待人数(人次/日)营业面积 (平方米)日均

13、餐厨垃圾排放重量(公斤/日)日人均餐厨垃圾产生量(公斤/人次/日)处理设备厂家名称日处理能(公斤/日)实际处理量(公斤/日)处理后产品处理去向 自行处理产品去向 10 我单位自愿遵守北京市实施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以上填报内容符合实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附件 3: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排放登记表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负责人营业执照号 餐饮服务许可证号单位类别 联系人电 话 邮 编区(县) 街(乡、镇)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详细地址平均接待人数(人次/日)营业面积(平方米)日均餐厨废弃油脂排放重量(公斤/日)日人均废弃油脂产生量(公斤/人次/日)废弃油脂产生排放情况单位名称 法

14、人代表营业执照号 许可证号收运合同号 合同起止日 至电 话 邮 编区(县) 街(乡、镇)委托收运单位情况地 址 11 处理去向 指定处理 地点我单位自愿遵守北京市实施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以上填报内容符合实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附件 4:名词解释1.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2.餐厨废弃油脂: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煎炸食品后废弃的油脂、经油水分离设施设备收集的废油脂。3.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率,是指评价范围内开展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的个数占其餐饮服务单位总数的百分比,即:排放登记率= 评价范围内开展排放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数量评价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总数100 。开展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与有资质 12 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合同,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纳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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