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邦德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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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山晋邦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为了优化我矿内部劳动组织,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用工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用工原则矿属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约用人的理念,按定员标准核定和配备人员,控制总量、减少增量,降低使用劳动力成本,做到科学、合理使用现有劳动力,禁止虚设岗位,限制多设岗位,防止劳动力资源闲置和浪费,确保我矿安全生产。二、用工形式我矿现有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三、用工程序1、新增人员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是我矿劳动用工的主体,所有劳动用工招用均由集团公司劳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录用分配至我矿的人员须在规定的

2、期限内,进行岗前体检、岗前培训、订立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签订师徒合同后方可上岗。2、矿内调动矿所属单位有用工需求经生产矿长、主管领导和劳资科长批准后可办理调动。矿所属单位应当充分使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工作以及原岗位富余人员,可以进行转岗培训,变更工作内容,调配到有劳动力需求的岗位上,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内部调动。人员调动须遵循以下原则:(1)井下一线人员不得调入井下辅助;(2)井下辅助人员不得调入地面;(3)试用期间、受处分期间、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病伤医疗期间不得调动;(6)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分配到岗五年内不得调动;

3、3、调出、调入职工个人要求调出(入)矿时,须向劳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填写调动申请后,经矿长和劳资科长批准后可办理调动。人员调动须遵循以下原则:(1)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得调入本矿;(2)非煤产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本矿;(3)本矿技术骨干不得调出集团公司;4、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1)职工个人调往矿外时须先在劳资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办理调动。(2)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到龄退休、死亡须在劳资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3)职工个人调动时,须在劳资部门变更劳动合同即转岗后的工作内容后,办理调动。四、用工培训新招、转岗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新招工人经集团公司不少于一年的培训后

4、,还必须由矿管理人员进行岗前集中授课,培训时间不得低于 72 小时,培训内容按照授课大刚要求,经考核合格,达到所在岗位工种安全生产的要求后,颁发“入井证”方可上岗。新招工人须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师徒合同。五、社会保险矿劳资科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了保险个人帐户信息数据库,职工个人如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时,应持调动介绍信及时到劳资部门转移各项保险。六、劳动用工管理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矿属各单位未经集团公司和矿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外委队伍和临时性用工。矿属各单位必须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四项标准” ,达到四个必须:一是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二是必须与全体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三是

5、必须按规定对全体职工,特别是井下职工实行安全和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四是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焦煤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违纪惩处力度,使职工充分认识遵守劳动纪律的严肃性和自觉性。1、工伤人员对我矿工伤人员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鉴定为 1-4 级的进入工伤保险按月享受伤残津贴;鉴定为 5-6 级的,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鉴定为 7-10 级的,安排适当工作,不服从安排的,按一般违纪处理,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在续订劳

6、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鉴定未达到等级的,返回原岗位。2、长期病假(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定期对长期病假(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 1-4 级的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5 级及其以下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依据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需要病休时,经单位按审批权限准假后送达劳资科记假,病假工资按太原市最底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病假、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出勤,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病假审批权限:队长 3 天;科长 5 天3、长期旷工人员。本矿暂无长期旷工人员4、内(外)借调人员。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内(外)借人员,到矿劳资科领取内(外)借调申请表,经矿长、主管矿长、本单位领导及劳资科长审批后,办理借调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借调人员,将按规定给予借调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5、其他。职工凡因个人原因不能按规定要求出勤,法律法规及本矿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其余均应办理事假手续。八、法律责任严禁使用未经集团公司和矿批准使用的劳动用工,矿属单位擅自非法用工,一经举报或检查发现有违规用工的,将由纪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九、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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