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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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中国 IC 技术交易网 第一条 为使企业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 号,简称 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的优惠政策,加速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若干政策第四十九条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 6英寸(含 )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

2、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第四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二)具体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三)负责集成电路企业年度审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 6 英寸(含) 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

3、的法人单位;(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须按认定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第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机构应依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

4、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 45 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或将否定意见告认定机构。第八条 认定结果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认定机构出具年审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 3 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凭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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