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选聘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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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委组通200855 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农办,政府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为切实加强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规范优秀高校毕业生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使用,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将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教育

2、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 年 7 月 22 日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组通字200818 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闽委办2005 )7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以下简称选聘生),目的是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有知识、有文化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

3、面向农村基层就业创业,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保证。第三条 选聘生的基本职责和基本任务(一)全面参与村两委会各项工作;(二)熟悉、了解农村基层情况,学习掌握农村工作、群众工作基本方法,宣传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三)发挥知识、专业、能力特长,在新农村建设中创业创新;(四)总结宣传基层干部群众发展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农村科技、法律知识普及与信息交流;(五)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选拔和培养选聘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品学兼优、注重综合素质的原则;(三)规范程序、统一选聘的原则;(四

4、)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在农村一线培养提高的原则;(六)锻炼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第二章 选拔与聘用第六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总体部署,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选聘生总量、结构及各地接收数量。第七条 选聘生的对象为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大学本科学历的主要面向福建省生源选聘;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面向全国选聘。参加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或按规定免于考试录取的。参加“

5、三支一扶 ”和“志愿服务计划”服务期满,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也作为选聘对象。第八条 选聘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进;(二)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三)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学业成绩优良;(四)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五)自愿并适合到农村基层工作;(六)符合公务员录用的体检要求;(七)担任过学生干部职务; (八)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九)党员(含预备党员),非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参加选聘。第九条 省级优秀高校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第十条 选聘生选拔工作程序:(一)发布选聘公告;(二)报名;(

6、三)资格审查;(四)统一考试;(五)组织考察;(六)体检; (七)公示;(八)确定选聘人选;(九)岗前培训;(十)分配派遣;(十一)签订聘任合同。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向各设区市下达选聘生名单后,由设区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提出具体分配安排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后实施。第十二条 选聘生应安排到有利于锻炼成长的村任职。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选聘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7、。第十三条 由县(市、区)委组织人事部门与选聘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样本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制作。第十四条 选聘生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 60 日。试用期间不适合、不适应在村工作的,解除聘任合同。第三章 培养锻炼第十五条 按照党对青年干部培养的要求,坚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全面提高选聘生综合素质和干事创业能力。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组织选聘生进行岗前集中培训,时间 5至 7 日。培训内容应包括党和国家农村工作政策法规、农村基层工作基本知识、农业生产基础知识、基层工作安全教育等。第十七条 要有意识地对选聘生进行培养锻炼,给任务,压担子,

8、让选聘生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丰富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第十八条 选聘生中,是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参加村两委会会议;非党员的,参加村委会会议,列席村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委)会议。第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凡要求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参加的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应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副书记)或村主任助理的选聘生随同参加。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应把选聘生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设选聘生培训班或有计划地安排选聘生参加市、县(区)委党校有关班次学习。第二十一条 选聘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一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10 日。培

9、训工作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对本县(市、区)的选聘生进行跟踪管理,全面了解选聘生服务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第二十三条 乡镇党委要根据选聘生个人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并指定一名领导作为培养人,做好传、帮、带工作。第二十四条 选聘生每半年应向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年底认真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在开展年度考核时,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应对选聘生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和不足,督促和帮助其改正缺点。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聘生交流座谈会,

10、听取选聘生学习工作的情况汇报,为选聘生提供学习交流、增进了解的机会。县(市、区)委组织部确定的联络员要经常到选聘生所在村了解情况。乡镇党委确定的培养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选聘生平时的表现,每季度至少到村一次,与选聘生面对面了解情况,并做好选聘生的思想、出勤、工作、学习、生活等有关情况记录。第四章 管 理第二十六条 选聘生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选聘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做好选聘生服务期满的考核录用工作。(二)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选聘生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协助做好选聘生服务期满的考核录用工作。(三)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具体做好对本县(市、区)

11、选聘生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经常了解选聘生的思想状况,协调、指导选聘生培养措施的制定、检查和落实;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建立选聘生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加强选聘生住村工作安全指导和检查;协助做好选聘生服务期满的考核录用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应当建立选聘生档案,内容包括:选聘生申请表、考核表、体检表、聘任合同、培养计划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培训和奖惩情况等。(四)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选聘生的日常管理。应落实好选聘生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安排,做好传、帮、带,为选聘生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应全面掌握选聘生的思想、出勤、工作、学习、生活等动态情况。第二十七条 选聘生到村任职服务期间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

12、非公务员身份。第二十八条 选聘生请假时间在 3 日以内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审批;请假时间 49 日的,报乡镇党委审批;请假时间 10 日以上的,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选聘生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 20 日。下一级请假审批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备。第二十九条 选聘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任职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选聘生服务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选聘生每年住村时间不得少于全年的 50%(节假日除外)。每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得少于 20 日。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统一为选聘生免费办理人事代理。第三十二条 选聘生聘用期间党团组织关系按有

13、关规定程序转至任职所在村。第三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选聘生如有以下情况,乡镇党委必须及时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告,市、县(区)委组织部必须及时逐级报告上级组织部门:(一) 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二) 有重大立功表现和突出工作业绩的;(三) 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四)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五) 擅自离岗 5 日以上的;(六) 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及失踪、死亡的;(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选聘生的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时应重点走访村支部党员和村民代

14、表。乡镇党委提出考核初评意见后,报县(市、区)委组织部研究定档。优秀等次名额单列,并按选聘生总人数15%确定。考核结果由设区市委组织部汇总上报省委组织部。第三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建立选聘生信息台帐,对选聘生实行宏观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选聘生资格:(一)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错误的;(二)不安心在农村工作的;(三)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农村基层工作的;(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五)擅离岗位 15 日以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选聘生的。取消选聘生资格,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复核,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第三十六条 选聘生辞职,应向

15、所在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对提出辞职的选聘生,乡镇党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及时派人同选聘生谈话,对选聘生辞职的原因作深入调查了解,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选聘生解除聘任合同、被取消资格或辞职的,次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签订聘任合同 6 个自然月内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退还全额安置费;7 至 12 个自然月内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退还 50%安置费;12 个自然月以后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不退安置费。第五章 考核录用第三十八条 选聘生服务期满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

16、事厅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录用为选调生,安排到有空编的基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其中法律专业的选聘生可安排到有空编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如本人自愿、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在村任职。未录用为选调生、也未继续聘任在村任职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择业、创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三十九条 选聘生录用为选调生后,到党政机关的,在确定选调生身份的同时,办理录用公务员手续;到事业单位的,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手续。第四十条 选聘生录用为选调生后,按照选调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培养、教育、管理和使用。第六章 政策支持第四十一条 选聘生在村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 2 年。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发放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第四十二条 服务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外人员的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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