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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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2008-1-11 来源: 点击率:587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申请材料内容(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6

2、、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

3、料: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5、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

6、定资格的,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七)材料要求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4、专

8、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二、受理审查程序(八)受理审查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

9、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九)资格延续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10、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

11、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三、资格证书(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

12、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四、监督管理(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

13、,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五、有关说明(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

14、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二十)超过 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15、(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16、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 1人。(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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