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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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及其相关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第四条实施原则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应当遵循农民自愿、政策扶持、安全环保、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基本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

2、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第六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2第二章 回收单位第七条从业条件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二)符合拆解技术规范要求的存放场地、拆解场地和拆解设备设施;(三)符合拆解技术规范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维修点等单位从事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活动。第八条提出备案回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定期公布 农业

3、机械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回收单位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第十条分支机构回收单位在县、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一条回收服务鼓励回收单位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农业机械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 回收拆解活动第十二条申请报废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提出报废注销申请,并将农业机械及时交售给回收单位。3报废淘汰农业机械所有人可以委托回收单位代理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三条通知报废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期限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前 2 个月通知其所有人。第十四条回收原则 农业机械所有人可以自主选

4、择回收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回收单位。回收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五条信息登记回收单位应当登记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身份证明、农业机械种类、牌证号码、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等信息。第十六条回收证明回收的农业机械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唯一性认定后,回收单位向农业机械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由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第十七条拆解机械回收单位应当在 60 日内解体、销毁所回收的农业机械。没有回收单位的地方,可以采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等办法,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十八条注销登记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1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4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已注销的农业机械。第十九条政策扶持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可凭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优先获得购机补贴资格,其它扶持政策从其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备案管理的回收单位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解体销毁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总成处理 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农业机械五大总成应当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 回收单位应当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配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档案和数据库的

6、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第二十三条安全环保回收单位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拆解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第二十四条技术手册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公布拆解技术信息,为回收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五条鼓励措施鼓励回收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5第二十六条 禁止性规定 回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回收的农业机械整机及其五大总成;(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五大总成;(三)承揽维修报废的农业机械。第二十七条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人力

7、、财力、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相关从业人员,推进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工作顺利开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条件管理 回收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的,处以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注销管理继续使用已注销农业机械牌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缴该农业机械证书和号牌,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档案管理回收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维修管理农业机械维修点承揽维修已经达到

8、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式样7附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式样回收证明编号: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机主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机主地址 机主联系电话机具型号 机具类别发动机号 底盘(车架)号牌照号码 出厂日期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回收日期发证单位(章)农机回收单位(章)经办人: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单位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交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存查。监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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