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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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嘉兴市环保执法案例研讨会案例(2012-10-19 )【案例一】2012 年 8 月 25 日晚,接群众举报,秀洲区环保局和秀洲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合执法,在江浙交接澜溪塘沿线蹲点布控,于当晚 20 点 45 分查获两艘正在向澜溪塘内偷排污泥的货船,并当场抓获船上相关肇事人员。经审讯,肇事人刘财生等 5 人承认,当晚用浙桐乡货00993 号货船从上海松江装载约 250 吨污泥,趁夜幕停靠在澜溪塘北岸浙江地界,利用另一艘装载有潜水泵、污泥泵等作案工具的无牌证货船及其船上工具,将船舱内的污泥用潜水泵抽河水稀释后,再用污泥泵将稀释后的污泥排入澜溪塘。至执法人员抓获时,约有 30 吨污泥已被河水

2、稀释后排入澜溪塘。据肇事人初步供述,之前已用同样方式在同一地点偷排过污泥两次。经嘉兴市环境监测站对排入澜溪塘的稀释污泥进行初步化验,PH 值 6.35,化学需氧量 36600mg/L,氨氮 530mg/L,挥发酚 0.807mg/L,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严重超标;对该稀释污泥进行有机物定性分析显示,污泥中含有烷烃类化合物、甲基苯酚、棕榈酸、甲基吲哚等物质,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12 版) 认定,甲基苯酚属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中危险货物编号 61073) 。另外,执法人员还对肇事点上游 800 米处澜溪塘河水和污泥偷排处河水分别采样检测:上游 800 米处澜溪塘河水化学需氧量 15.6mg/L、氨氮 0.076mg/L、挥发酚 0.003mg/L,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评价水质为三类;污泥偷排处河水化学需氧量 42.1mg/L,氨氮 0.836mg/L,挥发酚 0.003mg/L,按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评价水质为劣五类。澜溪塘位于嘉兴市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塍塘上游,肇事者的上述违法行为已对全市的饮用水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问题】对于此类问题,能否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并追?若可,则针对三种不同责任追究,如何实现即如何固定各类证据、如何适用法条、案件具体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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