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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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引起、经伊蚊传播的急性传染病。由于登革热传播迅猛,发病率高,登革出血热和登革休克综合征的病死率较高,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的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开发和旅游贸易事业的发展,为了控制登革热的流行和防止扩散蔓延,规范应急处理,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全国登革热监测方案(试行) 、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宁波市突发公共卫

2、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市境内的登革热疫情。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资源整合;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1.5 疫情分级 根据登革热疫情发生、传播速度和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 、重大(级)、较大( 级)和一般(级) 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登革热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

3、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中医处牵头,新闻宣传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由基妇处和局爱卫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生监督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 3

4、.1.2 监测内容 (1)媒介监测:对主要传播媒介伊蚊的分布、种群、密度、季节消长、抗药性、带毒情况进行监测。 (2)病原学监测:采集病人或可疑病人(包括不明热患者)血清或伊蚊标本进行病毒分离,鉴定毒株型别,观察其变迁,分析登革热发生流行的可能性及发展趋势。 3.2 预警 市及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登革热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 预警变更与解除由领导小组根据登革热疫情的变化动态,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向政府提出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

5、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及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登革热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登革热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登革热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 、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科,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登革热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4 现场处置和疫情调查 4.1 现场处置 4.1.1 疫点的划定 无论城市或乡村,凡已证实登革热发生或流行时,

7、划定以病家为中心,半径 50 米周围的居民区作为疫点。 4.1.2 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 急性病人是主要传染源,要求做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就地治疗。新发疫点的病人住院隔离期限从发病日起不少于 6 天。隔离室应有防蚊设施,如纱窗、纱门、蚊帐,没有防蚊设施者应在室周围 100 米范围内定期杀灭成蚊。在病人较多的疫区,卫生部门要派出医疗队划片就地设置临时隔离治疗点,尽量减少远途就医,防止扩散和降低病死率。对疫点、疫区内不明发热患者做好病家访视,接触者要进行 15 天医学观察。 4.1.3 媒介控制 在疫点、疫区必须进行室内、外紧急杀灭成蚊,尤其要做好流行区内医院和学校范围内的灭蚊工作,在灭蚊的

8、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消灭蚊媒孳生地,限期将疫点范围内布雷图指数降至以下。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对人、畜房进行喷洒或浸泡(喷洒)蚊帐灭蚊。 4.1.4 个人防护 教育群众正确使用蚊帐,尽量避免野外露宿,减少人蚊接触;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4.2 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必要时,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力量组织流行病学调查。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分级响应 5.1.1 级应急响

9、应 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确认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根据疫情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媒介生物灭杀和环境消毒等卫生学处理;开展病例搜索、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局在接到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报告后,应及时作出综合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县(市) 、区卫生部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1.2 级应急响应 在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接到较大登革热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10、案,成立登革热控制临时指挥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深入疫点、疫区指导登革热疫情防控;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厅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2)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登革热疫情的防控工作。 5.1.3 级应急响应 在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市政府登革热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市卫生局登革热疫情控制各专业组,在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 5.1.4

11、级应急响应 在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登革热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动员全市卫生系统的力量,全力开展登革热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市政府登革热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5.2 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传染源及可疑传染源得到控制,末例登革热病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登革热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登革热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登革热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登革热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6 后期评估 登革热疫情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经费保障 7.2 组织保障 7.3 技术保障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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