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河煤矿现金及有价证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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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寺河煤矿现金及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有效安全地、更好地保障资金为企业和谐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服务,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价证券是指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收付和保管等业务。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现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应遵循全面预算管理原则,做好“谁花钱,谁编预算” ,必须严格执行寺河煤矿全面预算办法,以预算为依据按月滚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实现现金及有价证

2、券的收益最大化。第三章 人员要求第六条 现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由财务科出纳负责,除受财务科委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表寺河煤矿经营现金和有价证券收付业务。第七条 出纳应由寺河煤矿正式员工担任,不得由临时用工、2试用学生办理。第八条 财务科出纳不得兼任福利、工会机构有关会计等职务。第九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具体收付款账务处理工作。第十条 出纳和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品质,从思想上消除危害现金安全因素。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不能长期在现金收付岗位上任职,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四章 现金管理第十二条 现金收付须坚持有依据、有凭证,杜绝

3、办理无依据的现金收付。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应有会计人员制作的审核无误记账凭证,因合理的事由由出纳先办理收付或银行代收代付的,出纳人员因将收付单据及时传递给会计补做账务处理。第十四条 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必须认真根据收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收取,防止假币并当面点清。第十五条 出纳取得银行存款收款凭据时,应核对账户、收款单位名称和金额等事项,做到正确无误。第十六条 现金支取应按预算管理办法、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申请。3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支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出纳付款不得故意拖延,如无正当理由应当天支付完毕。第十九条 出纳对收付凭证无法收付的,应及时通知会计做出相

4、应账务处理。第二十条 出纳收付款后,应在记账凭证适当位置加盖出纳个人名章、收付讫专用章。第二十一条 出纳办理银行付款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出纳应按规定编制“货币资金收、支、存报表” ,为控制资金提供及时信息。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库存定额保管好现金,按银行制度规定办理收付,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第五章 有价证券管理第二十四条 寺河煤矿作为集团公司分公司,不得违反集团公司规定购买有价证券。第二十五条 按照集团规定取得有价证券时,须做到以下几点:对各项有价证券,出纳人员应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收付,如因情况特殊,由出纳人员根据核准文件直接收付后,应立即

5、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人员补编记账凭证。4 记账凭证经收付后,收付有价证券的人员及出纳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章,以示收讫或付讫。出纳人员收到各项有价证券,必须存放保险柜中保管。 出纳人员应随时注意各项有价证券到期日期,按期兑取本息,并即时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人员编制记账凭证。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出纳不能按上述规定管理现金,没有按时编制“货币资金收、支、存报表” ,等现象的,按科内人员考核制度扣减奖金。第二十七条 财务科相关管理人员没有按会计法等法规规定认真审核付款凭证的,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科内人员考核制度扣减奖金第二十八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的管理人员应尽忠职守,如因疏忽而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相关人员将受连带处分,如有挪用库存、侵占公款等违法行为,除尽快追回,依法追究处理外,其相关人员也将予以连带处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解释,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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