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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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是 高 校 固 定 资 产 的 一 个 重 要 部分 , 是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 科 研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 为 了 加 强 我院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 更 好 地 为 教 学 、 科 研 服 务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和 高 等 学 院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全 院 要 在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管 用 结 合 ”的 原

2、 则 下 , 加 强 对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 实 行 分管 院 长 领 导 下 ,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负 责 全 院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各项 管 理 工 作 , 各 系 部 ( 分 院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的 使 用 、 维 护 、 保 养 及 常 规 管 理 工 作 的 管 理 体 制 , 不 断 提高 和 完 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水 平 。第 三 条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努 力提 高 投 资 效 益 , 在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3、 报 、 购 置 、 验 收 、 使用 、 维 修 、 调 拨 、 借 出 直 至 报 废 的 全 过 程 中 , 加 强 计 划 管理 、 经 济 管 理 和 技 术 管 理 , 保 证 教 学 、 科 研 等 工 作 的 需 要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第 二 章 范 围第 四 条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均 属 于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范 围 :1、 能 单 独 使 用 ,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2、 国 家 教 育 部 规 定 标 准 为 单 价 在 800 元 以 上 ( 含800 元 ) 的 仪 器 设 备 。3、 自 制 或 院 外 赠 送 、 调

4、拨 的 财 产 , 凡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都 应 列 入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第 三 章 申 报 、 购 置 与 验 收第 五 条 各 系 部 ( 分 院 ) 必 须 根 据 专 业 设 置 和 学 科 发 展 的要 求 , 依 据 “勤 俭 办 学 ”的 方 针 ,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设 备 的 基础 上 申 报 购 置 计 划 。 申 报 时 须 说 明 申 报 理 由 , 仪 器 设 备 的规 格 、 型 号 、 生 产 厂 家 、 性 能 要 求 、 数 量 、 单 价 等 , 交 实验 实 训 中 心 审 核 汇 总 , 编 制 采 购 计 划 , 提 请 分 管

5、 院 长 、 院长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六 条 单 价 达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须 提 交 论 证 报 告 ,包 括 详 细 用 途 、 选 型 、 配 套 情 况 、 使 用 条 件 、 对 操 作 人 员的 要 求 等 内 容 。第 七 条 各 系 部 ( 分 院 ) 应 于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申 报 下 一 学 年的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计 划 。第 八 条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 应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招 标 采 购程 序 进 行 , 由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统 一 执 行 。 未 经 同 意 , 任 何 人不

6、得 擅 自 外 出 采 购 或 与 外 单 位 签 订 购 货 合 同 。 自 行 采 购 的 ,须 严 格 按 批 准 的 计 划 进 行 , 不 得 盲 目 采 购 。第 九 条 仪 器 设 备 到 货 后 ,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应 及 时 通 知购 置 单 位 进 行 开 箱 验 收 。 验 收 内 容 为 : 规 格 、 型 号 是 否 相符 ; 外 观 有 无 损 坏 ; 资 料 、 附 件 是 否 齐 全 ; 质 量 、 性 能 是否 合 格 等 。 有 些 设 备 需 要 安 装 、 调 试 的 , 立 即 组 织 技 术 人员 进 行 , 并 力 争 一 次 成 功 。

7、对 验 收 合 格 的 新 购 财 产 , 须 认真 填 写 “资 产 验 收 单 ”,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与 使 用 单 位 都 应及 时 登 记 , 建 立 帐 卡 。第 四 章 管 理第 十 条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负 责 全 院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监 督 、调 配 、 管 理 ( 帐 、 物 、 卡 ) 。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和 系 部 应 分 别建 立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总 帐 、 分 类 分 户 帐 。 各 系 部 ( 分 院 ) 要定 期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情 况 、 变 动 情 况 进 行 核 对 , 并 及 时将 情 况 报 实

8、验 实 训 中 心 , 既 保 持 帐 、 卡 、 物 一 致 , 也 保 证每 年 我 院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等 各 类 统 计 报 表 上 报 任 务 的 完 成 。第 十 一 条 各 系 部 ( 分 院 )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教 学 仪 器 设备 的 管 理 。 首 先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严 格 的 规 章 制 度 ( 如 : 设 备操 作 规 程 、 使 用 和 维 护 保 养 制 度 等 ) , 做 到 “坚 持 制 度 、责 任 到 人 ”。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 保 管 、 维 护 等 要 专 人 负责 , 并 进 行 微 机 管 理 。 做 到

9、充 分 使 用 、 不 滥 用 、 不 积 压 、不 浪 费 , 加 强 维 护 保 养 , 及 时 检 修 , 保 持 仪 器 设 备 处 于 完好 技 术 状 态 。 若 保 管 人 员 调 离 本 岗 位 , 必 须 向 接 管 人 员 进行 移 交 , 经 双 方 签 字 , 部 门 领 导 确 认 后 , 方 可 离 开 。 第 十 二 条 严 禁 任 意 拆 改 仪 器 设 备 。 如 因 教 学 、 科 研工 作 需 要 必 须 拆 改 的 , 由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拆 改 方 案 , 经 本 单位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 送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审 批 , 方

10、 能 拆 改 。 完成 后 使 用 单 位 应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鉴 定 验 收 , 并 归 入 有 关帐 、 卡 。第 十 三 条 大 型 、 精 密 、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 具 体参 见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除 按 以 上 规 则 处 理 外 ,所 在 系 部 必 须 建 立 技 术 档 案 。 其 内 容 如 下 :1、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 装 箱 单 、 使 用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图 纸 等资 料 ( 原 件 存 档 , 复 印 件 交 使 用 单 位 ) ;2、 安 装 、 调 试 、 验 收 记 录

11、 ;3、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 大 型 设 备 必 须 逐 台 制 订 ) 、 使 用 、 运 行记 录 和 维 护 、 检 修 记 录 等 。4、 对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应 选 派 专 人 管 理 。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工作 认 真 , 责 任 心 强 , 对 所 管 理 仪 器 设 备 的 结 构 、 性 能 熟 悉 ,精 通 操 作 , 并 能 承 担 保 养 和 一 定 的 维 修 任 务 。在 完 成 教 学 、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要 积极 参 加 校 级 和 地 区 协 作 , 对 外 开 展 技 术 服

12、务 , 充 分 发 挥 仪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第 五 章 维 修 程 序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维修 。 第 十 五 条 不 能 自 行 维 修 的 ,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部门 应 及 时 填 写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申 报 表 ”, 报 实 验 实 训 中 心审 批 。 第 十 六 条 单 次 外 修 仪 器 设 备 总 价 500 元 以 下 , 由实 验 实 训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后 进 行 外 修 ; 单 次 外 修 仪 器 设 备 总价 500 元 以 上 , 须 经 分 管 院

13、长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 外 修 。第 十 七 条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好 后 , 由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验收 ( 签 名 ) , 维 修 经 费 由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审 核 后 方 可 报 销 。第 六 章 调 拨 、 借 出第 十 八 条 院 内 单 位 调 用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一 般 由 双 方 协商 , 填 写 调 拨 单 , 经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后 , 即 可 办 理财 产 移 交 。 对 利 用 率 低 , 使 用 不 合 理 的 仪 器 设 备 , 实 验 实训 中 心 有 权 直 接 调 拨 至 其 它 部 门 使 用

14、 。第 十 九 条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原 则 上 不 外 借 。 特 殊 情 况 需借 出 , 除 使 用 部 门 同 意 外 , 还 需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同 意 。 大 型精 密 仪 器 设 备 需 经 分 管 院 长 批 准 , 并 按 对 外 协 作 收 费 条 例的 有 关 条 款 收 费 。 借 出 和 收 回 时 , 双 方 验 收 , 发 现 损 坏 应按 价 赔 偿 。第 七 章 损 坏 、 丢 失 的 赔 偿 第 二 十 条 凡 因 当 事 人 违 章 操 作 、 玩 忽 职 守 、 保 管 不当 , 或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拆 改 等 人 为 因 素 造

15、成 的 仪 器 设 备 损 坏或 丢 失 ( 包 括 被 盗 ) , 应 查 明 原 因 、 追 究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须 如 实 写 出 书 面 检 讨 , 并 及 时 向实 验 实 训 中 心 申 报 , 经 调 查 核 实 后 , 由 所 属 系 部 、 实 验 实训 中 心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和 当 事 人 承 认 错 误 的 态 度 好 坏 , 做 出责 令 赔 偿 或 给 予 适 当 的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重 大 事 故 , 应 保 护 现 场 , 由 学 院 组 织 专 人 严格 审 查 , 专 案 处 理 。 隐 瞒 不 报 者

16、 , 经 查 出 后 加 重 处 罚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属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的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或 丢 失 ,其 损 失 价 值 按 以 下 标 准 计 算 :1、 损 坏 、 丢 失 仪 器 设 备 的 零 配 件 , 不 致 使 仪 器 设 备 报废 者 , 只 计 算 零 配 件 的 价 值 ;2、 局 部 损 坏 , 可 以 修 复 的 只 计 算 修 理 费 ;3、 损 坏 后 质 量 显 著 下 降 , 但 尚 可 使 用 的 , 应 按 其 质 量变 化 程 度 酌 情 计 算 损 失 价 值 。4、 损 坏 、 丢 失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零 配 件 按 新 旧 程 度 合 理 折旧 后 计 算 损 失 价 值 。 ( 机 械 产 品 按 1020 年 折 旧 、 电 子产 品 按 510 年 折 旧 ) 赔 偿 比 例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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