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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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安农村商业银行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解决吉安市辖区内(以下简称“市辖区” )法人行社因贷款单户比例限制而无法后续支持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的难题,防止农村信用社优质客户的流失,增进吉安农商行与市辖区各法人行社的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全市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进一步拓展全市法人行社的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 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制度及相关的省联社下发的管理提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2、法所称社团,是指在牵头行与市辖区其他法人行社的相互协调下,协商组团,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临时性团体。社团由推荐行社、牵头行、其他参与行社组成,其中推荐行社是推荐社团贷款项目并承诺对贷款风险全面兜底的法人行社,牵头行是指吉安农商行,主要负责为推荐行社推荐的社团贷款安排组建社团2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其他参与行社是指参与社团并承贷一定金额的法人行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由推荐行社推荐,吉安农商行作为牵头行在市辖区内牵头组成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优质客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方式。第四条 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

3、期贷款,以满足市辖区内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优质客户的信贷资金需求为主。第五条 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法人行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第六条 社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社团贷款各行社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质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价值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七条 社团贷款原则上实行对接制度。由牵头行下辖总行营业部、白塘支行、青原支行、城南支行各自对接县辖法人行社报送的社团贷款(具体对接情况见附件 1)。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3第八条 社团贷款借款

4、人必须是在市辖区合法生产经营的中小实体经济企业(主要是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并经推荐行社认同推荐的优质客户。第九条 社团贷款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贷款新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1、与推荐行社有长期合作关系,无不良信用记录;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3、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4、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 35%,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行业标准等要求;5、在推荐行社开立存款结算账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其他现金流存入成员行社;6、有足额有效、易变现的财产作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

5、第三人提供担保;7、符合环保部门的条件并取得环评报告;8、不是高危行业及国家“两高一剩” 的限制性行 业项目;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4第三章 社团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 审查、审议、审批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推荐行社提出书面申请,推荐行社受理申请时,应按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基本资料,牵头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由借款人补充提供。第十一条 贷款初步调查 推荐行社正式受理后,先行组织初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为符合社团贷款条件且可以给予信贷支持的,向牵头行报送组团申请表(先通过省联社OA 系 统报电子版申 请表,书面申请表随 调查报告等资料一同报送,组团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2、附件

6、 3),同时电话通知牵头行信贷管理部。第十二条 贷款初议 牵头行信贷管理部收到电子版组团申请表后,提交牵头行贷审会初议,原则上 3 个工作日内答复推荐行社。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 社团贷款实行联合调查,对推荐行社报送的社团贷款经牵头行初议同意的,由牵头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及后台评审人员、对接支行负责人及客户经理与推荐行社进行联合调查,调查完成后由推荐行社和牵头行对接支行各自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由调查责任人签字后报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贷审会记录及贷款批复书并出具风险兜5底承诺函(承诺函中必须明确贷款结论、组团申请、风险兜底的内容及风险兜底承诺)后与调查报告及有关基本资料一并报送牵头行,资料一式叁份,审

7、查报告、贷款会记录、贷款批复书、风险兜底承诺函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等需提供原件。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 根据牵头行对接支行的书面调查报告及推荐行社报送的资料,由参与联合调查的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后台评审人员按照贷款评审的相关要求进行贷款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由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及后台评审人员签字。第十五条 贷款审议、审批 由牵头行信贷管理部将有关资料提交贷审会进行贷款审议,并作贷审会记录,同意组团发放的出具贷款批复书。第十六条 贷款组团 牵头行贷审会审批同意的,由牵头行向市辖区法人行社在省联社 OA 系 统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进行贷款组团,组团成功后,要求推荐行社、其他参与行社将用于划转资金的“24

8、31”内部账号、联系人员名单、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通过省联社 OA 系统 告知牵头行,牵头行电话通知推荐行社印制贷款资料并邮寄至其他参与行社(联系人、通信地址及联系人电话由牵头行汇总后由省联社 OA系统发至推荐行社),其他参与行社贷审会根据推荐行社提供的资料对其承贷金额进行审议后,将贷审会记录、金融许6可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加盖其法人公章在签订社团贷款协议时交至牵头行。第十七条 报备省联社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向省联社报备的,由牵头行负责将贷款审批情况向省联社进行事后报备。第十八条 签订社团贷款协议 牵头行信贷管理部进行社团贷款协议起草、印制,并通知推荐行社及其他参与行社

9、至牵头行签订社团贷款协议。社团贷款采取“相互推荐、利益共享” 的方式办 理,分担金额按“ 自愿 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确定,但推荐行社、其他参与行社承贷金额不得超过其单户比例规定,社团贷款协议中约定牵头行可提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含代理费和安排费),同时明确推荐行社对贷款风险全面兜底,兜底的内容应包括社团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十九条 社团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第二十条 社团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执行,具体上浮幅度由牵头行、推荐行社与借款人协商确定。7第二十一条 社团贷款的还本结息

10、方式为按季(按月)结息,按约还本。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 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由牵头行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推荐行社负责安排并协助办理。第二十三条 贷款担保 合同签订后,由牵头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需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至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推荐行社负责安排并协助办理。第二十四条 信贷信息录入 担保手续办理后,牵头行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客户信息创建、贷审登记及社团贷款登记,明确社团贷款发放批次与发放明细,需省联社开通权限的报省联社开通,同时电话通知推荐行社、其他参与行社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创建客户信息。第二十五条

11、贷款出账 牵头行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社团贷款总额度及承贷额度出账后,打印出账通知单,电话通知推荐行社、其他参与行社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按承贷金额进行贷款出账并打印出账通知单。8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贷款借据签订 由牵头行凭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打印的出账通知单,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社团贷款总额度及承贷额度发放,同时与借款人办理社团贷款总贷款额度立据手续(不另行与推荐行社、其他参与行社逐个办理立据手续),同时电话通知推荐行社、其他参与行社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贷款发放,款项先放至其 2431 标准账户内。第二十七条 贷款资金划转 立据手续完成后,由牵头行电话通知推荐行社、其他参与行社及时足额将所放款项划至牵头

12、行 2431 标准账户内,贷款资金全部归笼到该账户后,牵头行立即将所有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在牵头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内,再由牵头行将贷款资金转划至借款人在推荐行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上,由推荐行社负责贷款资金的受托支付管理。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 由推荐行社和牵头行共同负责。贷款发放后,推荐行社经办网点负责人和管贷客户经理每月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并负责其他贷后检查事项,同时形成书面的贷后检查报告报送牵头行及其他参与行社,牵头行每季与推荐行社共同进行贷后检查并一起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向其他参与行社反馈贷款项目的贷后检查情况,必要时组织其他参与行社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9检查,形成共同管理、互

13、相监督的机制。需要向省联社反馈贷款贷后检查情况同时向省联社反馈。第六章 牵头行、推荐行社、其他参与行社的职责第二十九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推荐行社递交的社团贷款组团申请进行初议,初议同意的,安排人员参与联合调查;2、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审议及审批工作;3、负责向市辖区法人行社发送组团邀请组建社团;4、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工作;5、组织召开社团贷款会议,协商确定有关事项,组织签订社团贷款协议;6、负责组织社团贷款的发放、贷款资金归笼、贷款资金划转至推荐行社的工作;7、负责办理好社团贷款合同的签订及担保手续,同时将合同复印件及他项权证复印件邮寄推荐行社、其他参与行社;8、参与每

14、季对社团贷款的联合贷后检查工作并向其他参与行社通报和反馈每季的贷后检查情况。第三十条 推荐行社的主要职责: 101、负责对拟上报的社团贷款进行初步调查,并向牵头行报送电子版组团申请表;2、负责上报社团贷款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印制呈送社团贷款资料给牵头行及其他参与行社;3、负责安排协调与牵头行对社团贷款的联合调查工作;4、负责对社团贷款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形成书面审查报告、贷审会记录及贷款批复书及风险兜底承诺函(承诺函中必须明确贷款结论、组团申请、风险兜底的内容及风险兜底承诺)后报送牵头行;5、负责安排并协助牵头行办理好贷款担保手续; 6、指定专人管理社团贷款,并将管理人的姓名

15、、联系方式由省联社 OA 系统报 送牵头行及推荐行社,如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及时将变化后的管理人由省联社 OA 系统告知牵头行及推荐行社;7、负责对社团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及贷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牵头行和其他参与行社通报和反馈每月的贷后检查情况,同时安排并负责每季与牵头行的联合贷后检查工作及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 8、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119、负责及时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划归牵头行及其他参与行社,负责将安排费及代理费按期划至牵头行;10、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收回全部社团贷款本金和利息;11、对其推荐的社团贷款决策

16、行为负责,承担社团贷款总额内的所有风险,在社团贷款出现风险时,兑现风险兜底承诺。第三十一条 其他参与行社的职责1、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提供贷款,在牵头行组织贷款发放时安排专人对接,确保贷款信息录入、贷款出账及贷款资金划转工作的顺利进行;2、指定专人管理社团贷款,并将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由省联社 OA 系统报 送牵头行及推荐行社,如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及时将变化后的管理人由省联社 OA 系统告知牵头行及推荐行社;3、配合推荐行社收回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4、不得违规提前收回贷款;5、社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社团贷款其他事项。 第七章 违约处理12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1、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被证实无效;2、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3、未能按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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