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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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的 完 整 、 准确 、 系 统 和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各 级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或 委 托 组 织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的 固 定资 产 投 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 。 本 办 法 所 称 各 级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是 指 各 级 政 府 发 展

2、 改 革 部 门 和 具 有 投 资 管 理 职 能的 经 济 ( 贸 易 ) 部 门 。 第 三 条 项 目 档 案 是 项 目 建 设 、 管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历史 记 录 。 第 四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是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未 经 档 案 验 收 或 档 案 验 收不 合 格 的 项 目 , 不 得 进 行 或 通 过 项 目 的 竣 工 验 收 。 第 五 条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法 人 ) 应 将 项 目 档 案 工 作 纳 入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程 序 ,

3、与 项 目建 设 实 行 同 步 管 理 , 建 立 项 目 档 案 工 作 领 导 责 任 制 和 相 关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第 二 章 验 收 组 织第 六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的 组 织 : ( 一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组 织 验 收 的 项 目 , 由 国 家 档 案 局 组 织 项 目 档 案 的 验 收; ( 二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委 托 中 央 主 管 部 门 ( 含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 下 同 ) 、 省 级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的 项 目 , 由 中 央 主 管 部 门

4、档 案 机 构 、 省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组 织 项 目 档 案 的 验 收 , 验 收 结 果 报 国 家 档 案 局 备 案 ; ( 三 ) 省 以 下 各 级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的 项 目 , 由 同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组织 项 目 档 案 的 验 收 ; ( 四 ) 国 家 档 案 局 对 中 央 主 管 部 门 档 案 机 构 、 省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项 目 档案 验 收 进 行 监 督 、 指 导 。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 各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加 强 项 目

5、 档 案 验 收 前的 指 导 和 咨 询 ,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预 检 。 第 七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的 组 成 : ( 一 ) 国 家 档 案 局 组 织 的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 验 收 组 由 国 家 档 案 局 、 中 央 主 管 部 门 、 项目 所 在 地 省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等 单 位 组 成 。 ( 二 ) 中 央 主 管 部 门 档 案 机 构 组 织 的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 验 收 组 由 中 央 主 管 部 门 档 案 机构 及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等 单 位 组 成 。 (

6、三 ) 省 级 及 省 以 下 各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 由 档 案 行 政 管 理部 门 、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等 单 位 组 成 。 ( 四 ) 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建 设 的 项 目 ,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成 员 应 包 括 项 目 所 在 地的 城 建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 ( 五 )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人 数 为 不 少 于 5 人 的 单 数 , 组 长 由 验 收 组 织 单 位 人 员 担 任。 必 要 时 可 邀 请 有 关 专 业 人 员 参 加 验 收 组 。 第 三

7、 章 验 收 申 请第 八 条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法 人 ) 应 向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织 单 位 报 送 档 案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并 填 报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申 请 表 ( 附 件 1) 。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织 单 位 应 在收 到 档 案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第 九 条 申 请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和 辅 助 设 施 已 按 照 设 计 建 成 , 能 满 足 生 产 或 使 用 的 需 要 ; (

8、二 ) 项 目 试 运 行 指 标 考 核 合 格 或 者 达 到 设 计 能 力 ; ( 三 ) 完 成 了 项 目 建 设 全 过 程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 整 理 与 归 档 工 作 ; ( 四 ) 基 本 完 成 了 项 目 档 案 的 分 类 、 组 卷 、 编 目 等 整 理 工 作 。 第 十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前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法 人 ) 应 组 织 项 目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方 面 负 责 人 以 及 有 关 人 员 , 根 据 档 案 工 作 的 相 关 要 求 , 依 照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验 收内 容

9、及 要 求 ( 附 件 2) 进 行 全 面 自 检 。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项 目 建 设 及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概 况 ; ( 二 ) 保 证 项 目 档 案 的 完 整 、 准 确 、 系 统 所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 三 ) 项 目 文 件 材 料 的 形 成 、 收 集 、 整 理 与 归 档 情 况 , 竣 工 图 的 编 制 情 况 及 质 量 状况 ; ( 四 ) 档 案 在 项 目 建 设 、 管 理 、 试 运 行 中 的 作 用 ; ( 五 )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解 决

10、措 施 。 第 四 章 验 收 要 求第 十 二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应 在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3 个 月 之 前 完 成 。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以 验 收 组 织 单 位 召 集 验 收 会 议 的 形 式 进 行 。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全 体 成 员 参 加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会 议 ,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 法人 )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和 生 产 运 行 管 理 或 使 用 单 位 的 有 关 人 员 列 席 会 议 。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会 议 的 主 要 议 程 包

11、括 : ( 一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法 人 ) 汇 报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 项 目 档 案 工 作 情 况 ; ( 二 ) 监 理 单 位 汇 报 项 目 档 案 质 量 的 审 核 情 况 ; ( 三 )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检 查 项 目 档 案 及 档 案 管 理 情 况 ; ( 四 )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对 项 目 档 案 质 量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 五 )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形 成 并 宣 布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意 见 。 第 十 六 条 检 查 项 目 档 案 , 采 用 质 询 、 现 场 查 验 、 抽 查 案

12、卷 的 方 式 。 抽 查 档 案 的 数量 应 不 少 于 100 卷 , 抽 查 重 点 为 项 目 前 期 管 理 性 文 件 、 隐 蔽 工 程 文 件 、 竣 工 文 件 、 质检 文 件 、 重 要 合 同 、 协 议 等 。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应 根 据 DA/T 28-2002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要 求与 档 案 整 理 规 范 , 对 项 目 档 案 的 完 整 性 、 准 确 性 、 系 统 性 进 行 评 价 。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意 见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项 目 建 设

13、概 况 ; ( 二 )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情 况 , 包 括 : 项 目 档 案 工 作 的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 项 目 文 件 材 料 的形 成 、 收 集 、 整 理 与 归 档 情 况 , 竣 工 图 的 编 制 情 况 及 质 量 , 档 案 的 种 类 、 数 量 , 档 案 的完 整 性 、 准 确 性 、 系 统 性 及 安 全 性 评 价 , 档 案 验 收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 ( 三 ) 存 在 问 题 、 整 改 要 求 与 建 议 。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与 不 合 格 。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半

14、数 以 上 成 员 同意 通 过 验 收 的 为 合 格 。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合 格 的 项 目 , 由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出 具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意 见 。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 由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要 求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法 人 ) 于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前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 并 进 行 复 查 。 复 查 后仍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并 由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组 提 请 有 关

15、 部 门 对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法 人 ) 通 报 批 评 。 造 成 档 案 损 失 的 , 应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及 人 员 的 责 任 。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档 案 局 负 责 解 释 。 第 二 十 三 条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的 档 案 验 收 工 作 ,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附 件 :1.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申 请 表 2.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验 收 内 容 及 要 求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16、档 案 验 收 内 容 及 要 求一 、 项 目 档 案 的 基 础 管 理 工 作1、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法 人 )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档 案 工 作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档 案 工 作 各项 规 章 制 度 , 建 立 了 切 合 实 际 的 项 目 档 案 工 作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工 作 程 序 。2、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法 人 ) 对 项 目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对 本 单 位 各 部 门 和 设 计 、 施工 、 监 理 等 参 建 单 位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 指 导 , 确 保 项 目 档 案 工 作 与 项 目 建 设 同 步 进 行 。3、 项 目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领 导 负 责 制 , 确 定 了 负 责 项 目 档 案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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