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转变的梳理与借鉴——兼评2015年日本《特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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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转变的梳理与借鉴兼评 2015 年日本特许法修订 刘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 要: 日本特许法第 35 条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则, 在 1921 年和 2015 年两次特许法修订中, 实现了由“雇主优先”到“雇员优先”, 再到“折衷主义”的转变, 分别彰显了保障雇员发明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发明成果转化运用的立法价值取向。我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随着 1984 年专利法的颁布而产生, 运行中存在雇员与雇主之间权利配置不均衡等诸多问题, 因此, 有必要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 从法定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及约定规则的扩张和限制两个方面提出应对举措。关键词: 职务发明

2、; 权属规则; 日本特许法; 作者简介:刘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Overview and Experience on Transformation of Ownership Rules of Employee Invention in JapanComments on New Amendment of the 2015 Japanese Patent LawAbstract: Rules for rights ownership is set in Article 35 of Patent Law in Japan. In the Japanese Patent L

3、aw of 1921 and 2015, rules for rights ownership of employee invention were amended twice respectively: from “Employer First” to “Employee First”, and from “Employee First” to “Comprised way”, which showed legislative orientation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employees and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4、of inventions. In China, with Patent Law implemented in 1984, rules for rights ownership of employee invention were introduced. As there exist several problems in practice, such as unfair distribution of rights between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it is necessary to learn the experience of Japan to impr

5、ove rules for rights ownership of employee invention from legal perspective and convention perspective.Keyword: Employee invention; Rules for rights ownership; Japanese Patent Law; 一、引言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作为激励社会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 旨在通过合理配置雇员与雇主的权利, 实现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协调与均衡,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在当今世界, 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主要呈现出“雇主优先”和“雇员优先”两种立法模式,

6、 其中“雇员优先”是指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优先归属于雇员, 雇主仅享有实施权;“雇主优先”则是指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优先归属于雇主, 雇员则享有署名权及报酬获取权。日本作为当今世界技术创新的主要国家, 其职务发明权属规则在特许法的历次修订过程中几经改变, 经历了由“雇主优先”到“雇员优先”再到“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上的转变。鉴于此, 有必要对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转变历程进行梳理, 并详细分析规则转变的优势与弊端, 从而为我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二、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转变的历程回顾在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 职务发明权属规则规定于特许法第 35 条。自 1909 年日本特许法颁布以来

7、, 在 1921 年、1959 年、2004 年及 2015 年的四次修订中, 职务发明权属规则发生了两次变革, 分别发生在 1921 年和2015 年。具言之, 在 1921 年特许法修订中, 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从“雇主优先”的立法模式转变为“雇员优先”的立法模式;在 2015 年特许法修订中, 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从“雇员优先”的立法模式发展为“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基于此, 我们可以将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的立法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即 1909-1921 年的“雇主优先”立法模式阶段、1921-2015 年的“雇员优先”立法模式阶段和 2015 年以后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阶段。(一)

8、 第一阶段:“雇主优先”的立法模式在 1909 年日本特许法颁布的最初十几年中, 职务发明权属规则采用了“雇主优先”的立法模式, 即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雇主。然而, 在实践中, 这种制度设计无疑与日本“发明人主义”的专利权属原则的立法基础相矛盾, 进而引发了职务发明权利配置过程中的法律冲突。因此, 在 1921 年日本特许法修订中, “雇主优先”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被“雇员优先”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所取代, 从而有效化解职务发明权属规则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 确保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与特许法“发明人主义”原则相契合, 保障雇员发明的合法权益, 实现职务发明权属规则的有序运转。(二) 第二

9、阶段:“雇员优先”的立法模式在 1921 年至 2015 年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 日本特许法长期沿用“雇员优先”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 即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一般来说均归属于雇员, 雇主对该专利权享有通常实施权。雇主可与雇员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通过合同、劳动规章进行事先约定由雇主来预约继承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但是对于非职务发明, 雇主通过合同、工作规章等设定专用实施权的约定无效。日本“雇员优先”的立法模式是特许法“发明人主义”立法设计的延续, 与此同时也是“重雇员主义”的立法价值取向的重要体现, 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雇员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三) 第三阶段:“折衷主义”的立法模

10、式2013 年, 随着日本政府“三只箭”再生战略的启动,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产业竞争力, 日本职务发明制度也发生“厚雇主主义”的异化。在 2015 年的日本特许法修改过程中, 长期沿用的“雇员优先”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被“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所替代, 即在特许法第 35 条第 3 款中, 增加了职务发明申请特许 (专利) 的权利在发明完成之时雇主即可原始取得的规定。在引入这一规定的过程中, 日本特许法并未强制性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原始归属于雇主, 而是规定雇主与雇员可以在合同或劳动规章中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进行事先约定, 双方既可以约定职务发明之申请专利的权利由雇主或着雇员中的一方原始

11、取得, 同时也可以按照原有的“雇员优先”的权属规则将职务发明专利权赋予雇员。三、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转变的原因分析根据对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转变历程的回顾可以发现, 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立法模式的改变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契合的。从法律修订价值取向来看, 1921 年特许法修订中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由“雇主优先”向“雇员优先”的转变, 是以保障雇员发明人合法权益为立足点的;2015 年特许法修订中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由“雇员优先”向“折衷主义”的转变, 则是以促进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运用为出发点的。下文将从保障雇员合法权益和促进成果转化运用两大立法价值出发, 对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两次转变的原因进

12、行分析和阐释:(一) 第一次转变:保障雇员合法权益的诉求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的第一次转变 (从雇主优先到雇员优先) , 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与“发明人主义”专利权属原则的一致性, 避免法律适用中的矛盾与冲突。但是, 此次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改变的深层原因则在于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 从而激励雇员发明人的创新活力。在 1921 年日本特许法修订前“雇主优先”的职务发明权属框架下, 雇主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等相关财产权利的所有者, 其和有形财产权的所有者一样, 天生具有一种进一步扩张自我的欲望。在职务发明研发过程中, 雇主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决定着职务发明创造的命运。具言之, 基

13、于雇主对于发明创造所提供的强大物质支持及雇主经营范围与发明成果的巨大相关性, 职务发明的研发方向与进程往往由雇主所主导, 发明成果也一般由雇主所实际控制。而雇员则往往不得不依附于雇主, 尤其是在日本社会长期沿用的“终身雇用制”的雇佣模式下, 论资排辈、高度固定的职业形态往往会进一步加剧雇员对于雇主的人身依附, 致使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无法提出对于职务发明权利要求, 进而引发雇员难以获得合理奖酬的问题。与此同时, 雇主为了保证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控制, 甚至可能会限制雇员发明人对其创造的职务发明的利用, 即使是在其已有成果基础上的继续研发。因此, 在 1921 年日本特许法修订过程中, 转变了职务

14、发明的权属规则的立法模式, 采用“雇员优先”的制度设计, 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或者申请专利的权利赋予雇员, 确保雇员发明人对自身智力成果的有效控制, 从而有效地避免了雇主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雇员合法权益情形的发生, 满足了保障雇员合法权益的现实诉求, 实现了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平衡。(二) 第二次转变:促进成果转化运用的需要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的第二次转变 (从雇员优先到折衷主义) 的原因在于长期运行的“雇员优先”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暴露出来一系列问题, 严重制约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运用, 其中, 以职务发明的双重转让和共同发明的实施困境最具代表性, 下文将分述之:1. 职务发明双重转让的化解201

15、5 年日本特许法修订前, 根据“雇员优先”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原始归属于雇员, 虽然雇主可以预约继承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但是在实践中, 作为原始权利人的雇员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在很多时候, 将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预约转让给雇主的同时, 又向第三方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 造成权利的双重转让, 致使雇员陷入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纠纷之中。随着日本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机制由“雇员优先”模式向“折衷主义”模式的转变, 在“雇员优先”下凸显的雇员双重转让问题也迎刃而解。在 2015 年日本特许法修订以后, 雇主可以通过合同及劳动规章事先地原始取得职务发明的申请专

16、利的权利, 而不必再通过预约继承来继受雇员所享有的专利权。在这样的情形下, 雇主可以直接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而雇员也不再是职务发明的原始专利权人, 因而也就不存在雇员将其原始取得的专利权预约转让给雇主的同时, 再向第三人转让的可能性, 有效地避免了雇员双重转让问题的发生。2. 共同发明实施困境的改善在 2015 年日本特许法修订前, 在多雇主合作开展的共同发明的过程中, 若某一雇主想实施该职务发明, 则需要从隶属于不同雇主的雇员发明人处预约继承该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进而引发职务发明的实施困境。如下图 1 所示, 在共同发明的情形中, 雇主 A 与雇主 B 共同开展专利技术的研发, 其中雇主 A 将研发工作交给雇员 C 来完成, 而雇主 B 将研发工作交给雇员 D 来完成, 由此, 这一专利技术则由雇员 C 与雇员 D 共同发明。关于该职务发明的权属, 雇主 A 会与雇员 C 通过合同或劳动规章来预约继承雇员 C 完成部分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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