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进出太仓港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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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航行海船进出太仓港操作指南(试行)经江苏海事局批复同意,自即日起进出太仓港的国内航行海船将不再强制要求船长、驾驶员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为进一步规范此类船舶进出太仓港的航行、靠离泊秩序,维护辖区通航秩序稳定,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指南。一、港口主要特点太仓港地处长江入海口,位于沿海和沿江“T”字型交汇点,港界下起浏黑屋上至白茆河口,太仓港总体通航特点可以概括为:一是江面开阔受风浪影响较大,易发生风灾、走锚等事故;二是港口码头与锚地分居航道两侧,也就是常说的“南港北锚” ,进出锚地及靠离泊船舶对正常航行船舶干扰大;三是断面船舶流量大,日均船舶流量约 1500 艘次,易发

2、生碰撞等事故;四是船舶高峰流明显,随着潮流变化每天基本会有两次上水高峰流、两次下水高峰流,船舶靠离码头泊位、进出锚地风险大。太仓港气象水文有如下四个特点:一是雾以平流雾为主,一般多发于夜间和清晨,上午 10 时后消散。二是季风特征明显,夏季以 SESSE 向风为主,冬季受冷空气影响以 N 向风为主,东南风对船舶安全影响最大。 三是潮流属不正规半日浅海潮。一个太阴日内有两涨两落,且有日潮不等现象。四是径流季节性明显,每年的 510 月份为洪水季节,11 月至翌年 4 月为枯水季节, 全年流量以 7 月份最大,二月份最小。二、进江前准备1、国内航行海船进江前应提前与码头方商定靠离泊及作业计划,针对

3、不同码头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选择适当的潮流、气象条件,避开船流高峰,确保满足安全靠离泊条件方可进出港及靠离泊。2、船长及当班驾驶员应当熟悉太仓港航道及码头特点,熟练掌握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超大型船舶(实际淡吃水 10.5 米及以上;船长 205 米以上;总长 305 米以上的拖轮船队或总宽 65 米以上的拖轮船队)按照超大型船舶安全审批要求执行。3、船长 120 米及以上的普通货船,船长 90 米及以上的散装危险品船,所有载运 X、Y 类物质船舶以及老旧船舶(除经部海事局及江苏海事局评选的诚信船舶外) ,需在进港前 24 小时与码头方共同商定靠离泊方案后,由码头方向太仓海事局指挥中心报送

4、码头船舶靠离泊计划 ,码头方认为必要时应要求船方出具国内航行海船进出太仓港安全航行承诺书 (见附件) 。4、遇大风、能见度不良等特殊情况,船舶应主动接听天气预报,接收海事部门预警信息,及时选择安全地点锚泊,避免盲目进出港。能见度低于 1000 米时不得冒险航行。三、进江前自查1、所有海轮在进江前应对主辅机、舵机、锚机、应急设备、航行设备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自查,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保证进江船舶技术状况处于持续适航状态。自查情况应在航海日志中明确记载,机舱设备在轮机日志做相应的记载。2、所有海轮在长江太仓段航行应全程备锚和尽可能使用轻质油,并做好记录,AIS 等设备应处于开启状态。3、所有海

5、轮在长江太仓段航行中,一旦出现主、辅、舵机失控险情,驾引人员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船舶,并迅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险情缓解后,应就近在安全水域锚泊或就近靠泊码头,尽快查明失控原因并就地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如果船舶出现重大机损事故或无法查明失控原因,船舶应申请船检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太仓海事局将对船舶进行严格的开航前船舶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以开航。四、航道概况及航行规则1、长江太仓段有深水航道(通航分道及分隔带) 、推荐航路组成。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 、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在深水航道内,上、下行通航分道、分隔带各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

6、五分之二及五分之一,深水航道宽度约为 500-800 米;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的侧面标外侧水域,宽度分别为 200 米。2、海轮进出太仓港、靠泊码头作业,按规定用甚高频 69 频道向太仓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在航道内航行时应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船舶在需要横越航道靠泊码头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并避免船舶高峰流时横越。3、船舶在航行中应注意守听 VHF06 及 69 频道,服从 VTS 和现场海巡艇的指挥。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船舶正常航行时,航

7、速不得低于 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4、海轮需在太仓港锚地锚泊时,应提前申请,经同意后应到指定的锚地锚泊,并在锚泊期间显示船舶的锚泊信号,加强值班,注意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守听甚高频,随时注意各种突发情况的发生,防止走锚。抛锚后应向太仓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船舶吃水、船位、值班电话等。5、海轮在进出太仓港,在辖区航道内航行,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1)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2)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

8、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五、对码头泊位的要求(一)船方在进出港靠泊前应与码头确认以下事项:1、泊位的设计靠泊等级符合靠泊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2、码头应于每年的 4 月、10 月对码头前沿进行水深扫测,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3、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船舶总长的 120;船舶总长度小于 100 米的,泊位长度应不小于船长再加 20 米;4、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码头应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5、指泊员在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船舶驾驶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6、船舶

9、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7、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码头必须立即告知船方。(二)拖轮协助靠离参考要求考虑到太仓港风向、流向及船舶操作性能等限制,为保障安全,对部分船舶靠离泊时建议使拖轮协助:船长 120 米以上的普通货船及船长 90 米以上的散装危险品船应当申请拖轮协助靠离泊。20000 吨级及以下的,配备一艘大马力拖轮;20000 吨级至 40000 吨级的,配备两艘拖轮;40000 吨级以上的,按照超大型船舶评审的意见配备拖轮。船舶自身有侧推器的可适当减少。由于各码头通航环境及码头结构等差异,风向、流向对船舶影响不一,各码头将根据各自特点申请专家对靠离泊作业条件进行论证,请各

10、船舶注意关注。码头基本资料一览表序号码头名称 泊位数码头性质泊位等级 泊位长度 实际水深 特殊要求1 美孚码头 1 油码头 25000 吨级 228.75 米 8.4 米2 阳鸿码头 4 散装液货1 个 1 万吨级、1 个 3 万吨级(水工结构兼顾 8 万吨级) ,1个 3000 吨级、1 个 1000 吨级390 米 11.4 米 风力 6 级以上停止靠离,内档作业船舶必须涨水靠离泊,并使用拖轮协助。3 长江石化码头7 散装液货1#、6#泊位 5 万吨级、7#泊位5000 吨级、2#、3#泊位 3000 吨级、4#、5#泊位 1000 吨级1#280 米6#299 米6#泊位10.5 米1#

11、泊位 10米风力 6 级以上停止靠离,2#、3#泊位需使用拖轮,落潮流平稳时靠离泊;7#泊位需使用拖轮,涨潮流平稳时靠离泊。4 太仓港协鑫发电有3 煤炭 一期升等为 5 万吨级(3.5 万吨级) 、二期升等为 7 万吨级(3.5542 米 11.1 米 有较强推开流,应使用大马力拖轮协助。限公司煤码头万吨级兼顾 5 万吨级) 、1000 吨级重件码头一个5 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码头3 煤炭 1 个 3.5 万吨级,1 个 3 万吨级,1 个 5000 吨级(水工结构兼顾5 万吨级)604 米 3.5 万吨级 12.5米3 万吨级13 米6 太仓港正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4 集装箱 4 个 5

12、 万吨级(水工兼顾 10 万吨级)1309 米,上游 645 米,下游 664 米上游 10.4米,下游12.1 米7 太仓港国际集装箱4 集装箱 2 个 2 万吨级、1 个 2.5 万吨级、1 个 3 万吨级(水工结构兼顾 5930 米 12.1 米(四个泊码头(一期)万吨级) 位)8 苏州现代货箱码头(二期)4 集装箱 2 个 2 万吨级、2 个 5 万吨级(水工结构兼顾 7 万吨级)1100 米 12.5 米(四个泊位)9 华能电厂煤码头4 煤炭、石膏、重件1#泊位 5 万吨级、2#泊位 3.5 万吨兼顾 5 万吨级,千吨级石膏泊位和重件泊位各一个。1#260 米、2#271 米12.4

13、 米10 武港码头 6 矿石码头20 万吨级和 1 5 万吨级泊位各一个(水工结构兼顾 25 万吨级) 、10000 吨级泊位 4 个、2000 吨级泊位 4 个1059 米 13.7 米 15 万吨级以上船舶靠泊原则上 4 艘大马力拖轮协助,离泊 3 艘大马力拖轮协助;需严格控制船速,谨慎操作。11 万方码头 4 件杂货、 1 万吨件杂货泊位、1.5 万吨级 791 米 13.3 米钢材、木材和 2 万吨级钢材泊位、4 万吨级木材泊位(水工结构兼顾 7 万吨级)12 美锦码头 6 杂货泊位3 个 5 万吨级(按 10 万吨级集装箱船预留)和 3 个 1000 吨级775 米 12.8 米六、

14、相关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未按规定航路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按规定配员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15、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3、冒雾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超载运输货物依据:中

16、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责任船员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七、富裕水深及航速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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