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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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 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 1988 年 10 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

2、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第三条 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2 一般规定第五条 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 3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第七条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

3、位差额数的 20%30%予以补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第十一条 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 20%。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配置装卸车泊位、

4、出租车泊位和无障碍车泊位作了相应规定。3 配建停车泊位位指标体系第十七条、十八条 参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规定了不同的机动车车辆类型。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以小型汽车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并根据各种车辆不同停车方式所需的停车面积的平均数与小型汽车(非机动车则是与自行车的比例)的比例得到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目前,我省各个城市的发展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域的发展水平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其他的一些建设项目种类大大增多,而 1988 年 10 月公安部、建设部

5、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中对这些因素都缺乏考虑,本标准试图建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适应于全省大、中、小城市的不同情况以及城市中不同区位差异的需要,对建设项目分类力求更加全面、详细和具体,便于实际操作。在配建停车位具体指标确定时,进行了相关调查,在对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并参考了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 上海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以及天

6、津市、香港、台湾现行的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等资料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考虑后取值。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 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第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7、2 一般规定第五条 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 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第六条 建筑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的建 设项目, 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 3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第七条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 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

8、时按车位差额数的 20%30%予以补建。第八条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 行划分,配建停 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 区域、所属 类别的配建指 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泊位计算。第九条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 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 围内, 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

9、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 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 20%。每一个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应按 20-25 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可能。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

10、一设置出入口。第十五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 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 应有不小于 80 米的距离。第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 1 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泊位、出租车泊位和无障碍车泊位。表 1 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 车位住宅 车 位/10000 m2 1办公 车 位/10000 m2 1 3商业 车 位/10000 m2 2 3宾馆 车位 /100 客房 1 2餐饮娱乐 车 位 /1000 m2 1 3医院 车位 /100 床位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车

11、位 1影剧 院、体育场馆 车位 /300 座位 - 1(最多 30 个)每 100个车位设置一个3 配建停车泊位位指标体系第十七条 停车库(场)的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并符合下表 2 规定。表 2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车 辆 类 型总长 总宽 总高 微型汽车 3.5 1.6 1.8 小型汽车 5.0 2.0 2.0 轻型汽车 7.0 2.1 2.6 中型汽车 9.0 2.5 3.2 大型货车 10.0 2.5 4.0机动车 大型客车 12.0 2.5 3.2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 ,以小型汽 车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 算当量,安排的其他 车型机

12、 动车、非机 动车车位应按照表 3 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泊位或者自行车的泊位进行计算。表 3 停车泊位换算系数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车 型 摩托车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货大客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力车换算系数 0.2 0.7 1.0 1.7 2.5 2.7 3.2 1.0 2.5 1.2第十九条 住宅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4 的规定表 4 住宅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高档住宅 泊位 /每套 0.8 1 1.2 190M2 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 /每套 0.6 0.8 1 190 M2 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 /每套 0.3 0.5 0.8 1.5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13、 泊位 /每套 0.1 0.2 0.4 2第二十条 办公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表 5 办公项目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行政办公 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0.4 0.6 1.2 4商务办公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5 0.6 1.2 3办公其他办公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2 0.4 0.6 5第二十一条 商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6 的规定表 6 商业项目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大型超市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4 0.6 1.0 8商业其他商业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3

14、0.5 0.6 6第二十二条 餐饮、娱乐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7 的规定表 7 餐 饮、 娱乐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餐饮、娱乐 泊位/100 m2 建筑面积 0.8 1.0 2.0 3.0第二十三条 医院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8 的规定表 8 医院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泊位/100 m 2 建筑面积 0.5 0.6 1.0 4.0医院其他医院 泊位/100 m 2 建筑 0.2 0.4 0.6 5.0面积第二十四条 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9 的规定表 9 文化类建设项

15、目的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文化类博物馆 、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泊位/100 m 2 建筑面积 0.2 0.3 0.6 4.0第二十五条 体育场馆按表 10 进行分类,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11 的规定表 10 体育场馆分类客量规模(座位数)类 别体 育 场 体 育 馆一 类 15000 4000二 类 15000 4000表 11 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一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 座 1 1.5 3.0 30体育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 座 0.8 1.0 2.0 25第二十六条 影(剧)院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12 的规定表 12 影(剧)院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电影院 泊位/100 座 2 2.5 4 45影剧院 剧院 泊位/100 座 2 3 5 35第二十七条 游览场所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13 的规定表 13 游览场所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指 标机动车类 别 单 位 自行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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