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噪声污染控制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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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噪声污染控制法规与标准 一、美国噪声污染控制的沿革美国的噪声污染控制是从控制飞机噪声污染开始的。1968 年美国发布了飞机噪声削减法 The Aircraft Noise Abatement Act,由联邦航空局(PAA)实施。为了协调联邦噪声削减活动,1970 年 EPA 成立了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0NAC),主要负责确定噪声源、制订噪声排放标准、推 进州和地方噪声控制计划、促 进教育和研究等项工作。两年后(1972 年),国会通 过了噪声控制法 The Noise Control Act,宣称此项国家政策将把所有美国人从噪声干扰中解脱出来。1978年,又通过了宁静社会法 Quiet

2、 Communities Act,它修正了 1972 年噪声控制法的部分内容,以增加联邦机构之间的协调,主要是促进 FAA 在噪声管理上的责任,需要 FAA 向公众提供噪声影响的详细分析。但 1981 年美国国会同意了里根政府的提议,取消了 ONAC 的政府资金, 这样 ONAC 只是在名义上存在, EPA也不得不终止了大部分联邦噪声削减活动,而将首要噪声管理职责转移到州和地方政府。由于 EPA 不再行使噪声控制权, 难以协调各地方的噪声污染控制活动,造成美国噪声污染(特别是在机场附近)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自 1997 年第 105 次国会开始,有议案提出重建 ONAC,加 强联邦对噪声污染的

3、统一管理,历经 1999 年第 106 次国会、2001 年第 107 次国会,至今仍未 获得批准。二、标准体系1972 年噪声控制法将“改善环境使所有美国人从危害他们健康和福利的噪声中解脱出来” 作为一项国家政策。这项法律在联邦和州、地方政府之间分配权利,联邦的首要职责是噪声源排放控制,州和其它行政部门保留对噪声源的使用和环境允许噪声水平进行控制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授权,联邦政府负责主要噪声源排放标准的制定,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则由州或地方政府自行负责。这一点与我国的噪声标准体系有所不同。1、环境质量标准为了联邦噪声控制的需要,确保联邦对州和地方的协助和指导,噪声控制法要求 EPA 公布数据说明

4、在留有适当安全余量前提下,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针对特定区域和不同条件,可达到并保持的环境噪声水平(参见噪声控制法第5 部分(a)(2)款 )。为完成此项要求,EPA 于 1974 年 3 月发表了在留有适当安全余量前提下为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环境噪声水平(INFORMATl0N 0N LEVELS 0F ENVIRONMENTAL N01SE REQUISITE T0 PROTECT PUBLIC HEALTH AND WELFARE WITH AN ADEQUATE MARGIN 0F SAFETY)。这篇文章通过大量的分析和考虑,确定了多种情况下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的噪声水平(见表

5、1)。表 1 留有适当安全余量的噪声水平影响 噪声水平 区域听力损失 Leq(24)70dB 所有区域Ldn55dB居住区、农场和其它人在室外停留时间各异的区域、其它需要安静的地区室外活动受到干扰,造成烦恼Leq(24)55dB 人在室外停留时间有限的地区,如学校校园、操场等Ldn45dB 居住区的室内室内活动受到干扰,造成烦恼Leq(24)45dB 其它区域的室内,例如学校等 但 EPA 明确声明:“本文被批准作为一般性应用,不构成标准、规范或法规” 。(This document has been approved for general availability It does not

6、constitute a standard,specification,or regulation);“州和地方政府应根据各自需要和情况运用这份资料” (States and localities will approach this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ir individual needs and situations.)以上述 EPA 的研究成果作为依据,美国一些州和地方政府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如卡罗拉多州、特拉 华州、夏威夷、马里兰州等。2、噪声排放标准美国有关法律要求联邦政府提供统一的噪声控制标准用以减少公众在有害噪声环境中的暴露,但

7、建立和实施这些标准的职责却分配在多个联邦机构中,如美国环保局(EPA)、联邦航空局(FAA)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 0SHA)等。过去,主要是通过 ONAC 来 协调各联邦机构之间的噪声控制活动,在 ONAC 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并实施的噪声控制标准包括:飞机与机场、州际公路运输、 铁路、工业生产活动、中重型卡车、摩托 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可移 动空气压缩机,同时联邦政府还资助在噪声暴露区开展住房计划(housing projects)。 虽然美国国会在 1981 年取消了 ONAC 的政府资金,但原来的 标准和法规依然有效,其他的联邦机构继续在各自的管理权限内建立和实施噪声源控制标准。除联

8、邦统一噪声标准外,州和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其它噪声源的控制范围,包括商业、工业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水平,例如伊利诺伊、俄勒 冈、犹他等州就分别制定了船舶噪声标准。因地点不同,法规对这些噪声源的控制会有很大变化。三、联邦政府对主要噪声源监督管理美国 1972 年噪声控制法 The Noise Control Act(P.L.92-574)和其它一些法律要求联邦政府建立并实施统一的噪声控制标准,包括飞机与机场、州际公路和铁路运输、工业生产活动、中重型卡车、摩托车和机动 脚踏两用车、可移动空气压缩机,以及在噪声暴露区资助住房计划。噪声控制法还要求联邦机构遵从所有联邦、州和地方噪声控制法律、法规。大部分

9、 联邦噪声 标准集中在防止公众因暴露在 90dBA 或以上噪声环境中而引起听力损失。然而一些低噪音更能干 扰、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控制更为迫切。下面 讨论噪声源标准以及联邦机构在建立和实施这些标准中的责任。1、飞机和机场FAA 制定、实施1968 年飞机噪声削减法 The Aircraft Noise Abatement Act(PL90-411)要求联邦航空局(FAA)研究实施飞机噪声安全标准 1。在研究标准的过程中, FAA参照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对噪声的限制。联邦噪声控制法规对飞机噪声控制分为三个时段,分别是:1 时段飞机、 2 时段飞机和 3 时段飞机。 1 时段飞机噪声最大

10、,3 时段飞机噪声最小。按照 1990 年机场噪声和容量法案 The Airport Noise and Capacity Act(P.L.101-58)的要求,所有 1 时段飞机已逐步淘汰出商业运营领域,所有未经改造的重量超过 75,000 磅(1 磅0 454kg)的 2 时段飞机到 1999 年 12 月 31 日前也要逐步淘汰掉 2。所有正在使用中的 3 时段飞机必须达到起飞、降落和边界噪声标准,根据 飞机重量和发动机数量,噪声限 值从89dBA 到 106dBA 不等 3。1979 年飞行安全和噪声削减法 The Aviation Safety and Noise Abatement

11、 Act(P.L.96-193)授权 FAA 在机场改进计划中给予补贴用于噪声削减项目。申请此项津贴的机场必须设计噪声暴露水平图,研究噪声削减程序,以使受影响区域的噪声水平控制在 65dBA 至 75dBA 之间 4。随着 2 时段飞机的逐步淘汰,暴露在机场噪声 65dBA 或以上的人口数量在减少,EPA 估计2000 年不超过 50 万人暴露在此种噪声水平中,对比 1975 年,当时有 700 万人受此种噪声干扰。2、州际机动车运输业EPA 制定、FHA 实施噪声控制法要求 EPA 研究制定适用于州际商 业运输的噪声控制标准,授权给联邦公路局(FHA)实施这些标准 5。所有最大 总质量超过

12、10,000 磅的商业车辆均需执行行驶状态和定置状态两种不同的噪声标准,但用于安全目的的警告设备,例如喇叭、警报器则不受此限制 6。在行驶状态下,根据行驶速度、测量距离的不同,噪声值变化范围从 81dBA 到 93dBA。定置状态下的噪声标准也大致相同,数值范围 83dBA 到 91dBA,依赖测量距离的不同而不同。标准适用于任何时间、任何公路等级、机动车负载、加速、减速条件。3、州际铁路EPA 制定、FRA 实施噪声控制法也要求 EPA 为从事州际商业运营 的火车、铁路车站制定噪声控制标准,并授权给联邦铁路局(FRA )实施 7。标准不限制用于安全目的的警告设备,诸如喇叭、汽笛、 铃声的使用

13、。对于火车机车、车厢,以及车站内的活动,例如车厢的接合,都有各自的标准 8。建造于 1980 年以前的铁路机车,定置噪声和低速行驶噪声限制在 73dBA,在正常巡航速度下,噪声限值则为 96dBA。建造于1980 年以后的机车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定置和低速行驶噪声为 70dBA,巡航噪声为 90dBA。对于火车车厢的噪声,若速度小于等于 45 英里每小时,噪声要求不超过 88dBA,车速大于 45 英里每小时条件下,噪声不得超过 93dBA。铁路车站的车厢接合活动,噪声限值为 92dBA。4、工业生产活动OSHA 制定、实施1970 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案 The Occupational Sa

14、fety and Health Act(P.L.91-596)要求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0SHA)研究、实施工业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标准 9。为了履行这项职责 ,保 护劳动者,OSHA 建立标准,给出明确的持续时间,以保证雇员暴露在某种噪声水平下是安全的 10。规定的最小噪声值为:工作 8 小时以上,持续噪声暴露不得超过 90dBA;最高允许噪声水平为 115dBA,工人 8 小时内暴露在此种噪声下不得超过 15 分钟。标准对非持续性噪声,例如冲击噪声,为 140dBA。如果噪声水平超过了标准限值,雇主应提供听力保护设备,以减少噪声至可接受水平。5、其它除了授权 EPA 制定州际公路、 铁路

15、噪声标准外,噪声控制法还要求 EPA建立、实 施其它商业流通产 品的噪声安全标准,包括运输设备、 马达和发动机、建筑设备 11。根据法律授 权, EPA 制定了摩托车和机 动脚踏两用车,重量大于10,000 磅的中、重型卡车、可移动空气压缩机的噪声控制标准。摩托 车噪声标准仅适用于 1982 年以后生产的车辆,限值 8086dBA,随型号的年限、是道路用车还是非道路用车而异 12。机动脚踏两用车限制更 严格些,为 70dBA。对于重量超过 10,000 磅的卡车,标 准仅限制了 1978 年以后生产的车辆,根据型号的年份,限值 8083dBA 不等 13。这个标准从州际机动车运 输业的标准分离

16、出来。可移动空气压缩机的噪声限值为 76dBA14。噪声控制法还授权 EPA 对噪声产品(特别是减噪 产品)实施标签管理 15,对标签内容、形式、检查、豁免等事 项作出了详细规 定。根据这项授权,EPA 对听力保护设备制定法规(参考“Noise Reduction Ratings”) ,要求制造商明确听力保 护设备对使用者的保护程度 16。在 1968 年住房和城市发展法 The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Act(P.L.90-448)的授权下,在噪声暴露区实施了联 邦资助的住房计划 17,制定标准以保护生活在噪声干扰和潜在有害区的居民,要求的白天室内噪声平均水平为 65dBA18。四、州和地方政府在噪声控制中的角色根据上述讨论可知,联邦政府在噪声管理上目标很明确,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飞机和机场、州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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