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并举构建良好信用秩序——兼析对学术造假法轻德软的现状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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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法并举构建良好信用秩序兼析对学术造假“法轻德软”的现状及其危害 宁馨 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 要: 良好的信用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维护信用秩序是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价值追求和基本社会功能, 信用规范是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价值准则和道义要求;我国现阶段信用秩序构建中 (尤其对学术造假等的惩处上) 所存在的“法轻德软”现象是失信背义的普遍性社会原因, 只有德法并举才能构建良好信用秩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培养公民正确的信用观, 使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依法办事、诚实守信, 对严重失信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法罚德治”即德法并举, 是构建良好信用社会的必由之路。为此, 学校应承担起培养诚

2、信公民的重要职责。关键词: 信用秩序; 德法并举; 信用观; 诚信公民; 学术造假; “法轻德软”危害; 作者简介:宁馨, 女, 陕西凤翔人, 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收稿日期:2017-01-26Construction of A Good Credit Order 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Law and VirtueAnalysis of the Light Law and Soft Virtue about the Current Academic Fraud and its HazardsNING Xin School of Mar

3、xism,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A good credit order is absolutely indispensable for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maintenance of credit order is the shared value, pursued by the law and virtue, and the basic social function, while credit specifications are the shared value criterion and moral

4、 requirements.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order, especially in the aspect of the penalty of academic fraud, there exists the phenomenon of light law and soft virtue, which is a universal lack of honesty, resulting from some social reasons. Only by

5、 the means of ruling by law and by virtue, can we build up a good credit order. For the purpose of constructing a society with a good credit order, it is essential to cultivate citizens correct credit outlook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to ensure all the social members and organ

6、izations to act by law, to be honest and trustworthy, and to rule by law and by virtue simultaneously, in particular, about the serious dishonesty behaviors and hazards. Therefore, school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cultivating honest citizens.Keyword: credit order; combinati

7、on of ruling by law and by virtue; credit outlook; honest citizens; academic fraud; hazards of “Light Law and Soft Virtue”; Received: 2017-01-26法律与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和有力武器。信用秩序和信用关系, 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所产生的新型社会秩序和更为复杂的、普遍的社会关系, 它们对法律与道德作用的要求更高更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维护信用秩序、调整信用关系的诚信等社会意识和行为习惯就成为个体和群体生存发展的普遍法则, 成为人

8、们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然而, 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以及人们对相互关系的价值认同差异、协调彼此矛盾的方式不同等, 失信、违约、不诚实, 甚至背信弃义和欺诈等现象常有发生。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诚信缺失问题更是危及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改变应对和遏制诚信失范中“法轻德软”的现状, 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培养诚信公民, 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诚信观, 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究的问题。一、良好信用秩序是德法共同的价值追求与基本社会功能,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对社会关系主体的信用规范约束是德法的共同道义要求和价值准则信用从最基

9、本意义上讲, 是人与社会组织对其行为活动及后果负责的道德意识、行为习惯和信守承诺的社会责任, 它既是一种个人德性品行和组织信誉及社会声誉, 又是人们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认同与彼此合作, 更是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和法律准则。也正因为如此, 许多学者都重视对信用问题的多学科、多角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看, 信用既是一种严格的道义论伦理要求, 也是一种需要社会制度提供普遍法制保障的社会伦理规范1。因此, 我们对信用或诚信问题的理解与审视, 本身就具有道德和法律等多重意蕴。在现代社会, 信用是一种社会共识和价值观念, 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需要与共同遵守的道

10、义准则。信用秩序是指个人、企业等社会组织及政府, 构成彼此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 良好信用秩序的构建尤为重要。从现实角度来看, 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 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无论经济运行还是社会发展尤其需要信用伦理的支撑。加强社会信用秩序的构建, 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本身就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题中应有之义;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环境, 必须大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发展目标, 而创建良好信用环境、构

11、建良好信用秩序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标志。常言道:人无信不立, 业无信不兴。其实, 诚信不仅仅是个人安身立命之本, 是企业生存发展之道;对国家和社会而言, 无信则不强、无信则大乱。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 信用不仅是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准则和保障, 而且早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成为维系整个社会正常运行和稳步发展的重要道德力量和法治原则。一个国家一个社会, 如果人与人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社会组织之间, 彼此缺乏起码的信任和信赖, 其整个信用环境必定混乱不堪, 社会各个层面就会面临信任危机, 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会缺乏安全感, 那么, 这个国家和社会

12、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秩序, 其文明与繁荣也就无从谈起。因此, 必须重视良好信用秩序的构建, 在我国现阶段, 更是要把它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来抓, 尤其要在发挥道德与法律在良好信用秩序的构建中的共同作用上下功夫。法律与道德, 在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等方面, 二者的根本目标相同、价值取向一致;良好信用秩序是德法的共同价值追求与基本社会功能, 信用秩序和信用伦理规范是德法的共同道义要求和价值准则。在现代社会, 法的实质就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和法治都应当追求调整社会关系、维护信用秩序中的道义和理性, 法律规范也应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最低道德要求。相对而言, 道德则是更广泛意义

13、上的道义和善的法则, 是维护人类持久的稳固的公平正义与友善和谐的柔性法条。从法律与道德在信用秩序方面的意义和价值来看, 诚实守信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在一些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在另一些方面则是约束性、激励性的倡导;相对而言, 诚实守信表现在道德领域, 则是对人们言行的最基本要求和普遍性行为规范, 更具有自律性和理想性。从这个意义上说, 法律和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共同目标、支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上, 都赋予社会主体以诚信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方式。道义所赋予的义务, 对全体社会成员和一切社会组织而言, 是必须的共同担当, 是必行之事、必履之责。法律和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从二者的联系性和统一

14、性来看, 法律是直接或间接传播和协同道德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无论对社会组织还是公民, 在维护信用秩序方面都有相应权利义务关系上的要求和律条;法律的实施, 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过程, 它为道德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而道德建设中以诚实守信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活动有广泛的基本规范要求。道德是法律重要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这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 更有助于人们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和国家评价, 在诚信问题上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社会成员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基本接近的。因此, 相关法的实施对诚

15、信道德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因此, 在信用秩序的构建问题上, 道德和法律不仅有共同道义要求和价值准则, 而且二者责无旁贷地要担当起这一共同的使命, 更好地体现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和时代价值。二、“法轻德软”既是学术造假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 更是造成整个社会失信背用的普遍性社会原因;只有德法并举才能构建良好信用秩序据 360 百科的界定, 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 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这是最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 因为其发生发展主要在学术殿堂、文化教育领域和教书育人之地, 近年来, 有关方面对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的学术造假现象进行了大量报道和揭露

16、。据央视网 2016年 7 月报道, 央视新闻记者历经两个多月的调查, “潜伏”进了多家论文造假公司, 揭论文造假黑色产业链触目惊心的黑幕, 涉及五百多所高校。但几年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就称“几乎中国所有高校都有学者涉嫌学术造假或腐败”, 这并非危言耸听。学术造假是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 反映了部分学者、高校师生等知识分子诚信缺失的严重现象;更让人忧心的是, 从小学生代写作业, 到中学生高考作文张冠李戴地编造一个一个悲惨的“身世”, 一种普遍的广泛蔓延的浮躁学风、虚假心态和急功近利的价值观念正在毒害或影响着青年一代, 侵蚀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就我国现阶段的信用秩序看, 虽然法律和道德一直充当着维护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关系的基本手段和有力武器之不可替代的角色, 但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仍存在着应对信用秩序混乱现象上“法轻德软”的弊端和缺憾, 这一点, 在对待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及其后果方面尤为突出。首先, 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等方面, 更多是依靠民法和行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 而在刑事立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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