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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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警察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院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院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第三条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促使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第四条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定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院无形资产作为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建立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健

3、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第七条 学院财装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无形资产业务主管机构,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会同归口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帐;(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参与学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七)其他工作。第八条 学院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部门。归口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其管理范围的划分由学院根据

4、实际确定。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帐(备查帐) ;(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五)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七)参与学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2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

5、使用台帐;(三)提出处置申请;(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第十条 学院要建立一直业务精、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该资产在促成学院获得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第十二条 学院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院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院。第十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一)专利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

6、在法定期限内为学院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三)著作权: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 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院为著作权人,学院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四)专有技术:既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院作为发明人,由学院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五)土地使用权:学院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院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

7、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院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七)商誉:是指学院由于具有较高的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院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第十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

8、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四)学院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3(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和使用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六条 学院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

9、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第十七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高校的所有者地位。第十八条 学院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合理取费,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第十九条 学院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帐面值。第二十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第二十一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

10、告制度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帐簿,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高校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有充分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降,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

11、产预期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时,学院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面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学院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12、。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4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第二十八条 学院处置无形资产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第二十九条 学院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二)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四)上报学院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五)学院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第三十条学院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按照原山东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学院以无形资产对校办

13、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七章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第三十三条学院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帐簿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设总帐、明细帐、台帐和备查帐等,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表格等原始单据。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帐,确保帐帐、帐实相符。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

14、学院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学院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印刷厂、干训服务中心、汽车培训中心、膳食科等)的资产,应参照上述规定实行国有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公安厅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地税(流) 发 1998122 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于:2004-06-18 12:3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 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征收管 理暂行

15、办法的通知1998 年 5 月 28 日 宁地税(流) 发198122 号5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宁夏 回族地方税务局转让 无形资产营业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

16、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一) 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 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三条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税率为 5%0第四条 凡在我区境内转让无形资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转让除土地作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七条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一) 境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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