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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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 刘庆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 说明书是发明人定义其发明的技术词典, 是权利要求之母。基于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专利授权程序中, 应当采用“语境论”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 即结合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和说明书、附图等内部证据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当内部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 还应当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等外部证据进行解释。当基于内部证据的解释与基于外部证据的解释发生冲突时, 应当坚持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的规则。关键词: 专利; 授权程序; 权利要求解释; 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 作者简介:刘庆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C

2、laim Construction in Patent Prosecution ProcedureLiu Qinghui Abstract: The specifi cation is the technical dictionary for the inventor to defi ne its invention, and thus is the mother of the claims. As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pecifi cation and the claims, claim construction should be conduc

3、ted in the patent prosecution procedure using the context theory. That is,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made in view of intrinsic evidence such as the claim context, the specifi cation and the drawings. When intrinsic evidence is not suffi cient to determine the meaning of a claim, interpretation may be

4、 employed using extrinsic evidence, such as textbooks and technical dictionaries in the relevant technical fi eld. When the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intrinsic evidence conflicts with that based on extrinsic evidence, priority should be given to the intrinsic evidence over the extrinsic evidence.Keywo

5、rd: patent; patent prosecution procedure; claim construction; intrinsic evidence; extrinsic evidence; 我国专利法第 59 条第 1 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该条规定位于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故一般被认为是侵权程序中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由于专利法其他章节并未规定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 在专利授权程序中是否需要解释权利要求?如果需要, 那么应当如何解释权利要求?这些问题是

6、目前专利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深入研究这些问题, 对于确定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开始, 总结、归纳了当前实务中的两种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时机论”和“语境论”, 指出了“时机论”的问题和缺陷, 论证了“语境论”的合理性。一、相关案例在纳幕尔杜邦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以下简称“共沸组合物案”) 中, 涉案专利申请系申请号为200680040913.X、名称为“含 E-1, 3, 3, 3-四氟丙烯和氟化氢的共沸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为纳幕尔杜邦公司 (以下简称杜邦公司) 。权利要

7、求 1 的内容为:“1.一种共沸组合物或近共沸组合物, 含有约62.4mol%89.4mol%的 E-HFC-1234ze 和氟化氢, 其中所述组合物的特征在于, 露点压力和泡点压力差小于或等于泡点压力的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认定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驳回涉案专利申请。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涉案权利要求 1 中的 E-HFC-1234ze。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E-HFC-1234ze 在所属技术领域具有通常含义, 特指 1, 3, 3,

8、3-四氟丙烯结构中双键为 E 式构型的单一异构体。一审法院认为解释权利要求应当坚持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的规则, 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对 E-HFC-1234ze 作出了特别的限定, 即“本文使用的 E-HFC-1234ze 是指异构体 E-HFC-1234ze 或 Z-HFC-1234ze 的混合物, 其中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 E-HFC-1234ze”, 在此情况下, 对权利要求 1 中的 E-HFC-1234ze 应当采用说明书中的特别限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错误理解了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 遗漏了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遂判决撤销专

9、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 认为:第一, 在专利授权程序中, 当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清楚时, 不应当适用专利法中关于“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定并采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 对于涉案权利要求 1 中的 E-HFC-1234ze, 应当采用其所属技术领域的通常含义, 特指 1, 3, 3, 3-四氟丙烯结构中双键为 E 式构型的单一异构体。第二, 在专利授权程序中, 即使说明书中对某一术语作出了与所属技术领域中通常认识不同的特殊定义, 该特殊定义也应当写入权利要求, 而不能采用说明书的特殊定义来界定权利要求中具有

10、通常含义的术语。二审法院认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术语, 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内部证据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等外部证据, 作出合理的解释, 确定其真实的含义, 并坚持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的解释规则。具体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解释:当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所述技术领域有通常含义, 在说明书中也有特别限定, 如果该特别限定是清楚的, 所属技术领域人员能够明白其特别限定的含义的, 则应当采用说明书中的特别限定来确定该术语的含义;如果说明书中没有特别限定, 或者特别限定不清楚,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白其特别限定的具体含义的, 则应当采用所述技术领域的通常含义。如果该术

11、语在所属技术领域没有通常含义, 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特别限定, 或者特别限定不清楚的, 则可以对该术语作“最宽泛的解释”, 并认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 1 中的 E-HFC-1234ze 作出了特别的限定, “E-HFC-1234ze 是指异构体 E-HFC-1234ze或Z-HFC-1234ze的混合物, 其中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 E-HFC-1234z”。但是, 这一段表述的含义是不清楚的, 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其具体的含义。杜邦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认为应当将该段表述中的“或”理解为“和”, 即该段表述的含义是指“本文使用的 E-HFC-1234ze 是指异构

12、体 E-HFC-1234ze和 Z-HFC-1234ze的混合物, 其中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 E-HFC-1234ze”。但是, 这种理解方式和该术语在说明书中的其它部分的含义是矛盾的, 这种理解方式无法贯彻说明书的始终。例如, 实施例中的表 3、4 将 E-HFC-1234ze、Z-HFC-1234ze 分别列明, 在此情况下, E-HFC-1234ze 应当仅指其本身, 而不可能是E-HFC-1234ze 和 Z-HFC-1234ze 的混合物。综合说明书的上下文来看,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 E-HFC-1234ze 的特别限定的含义不清楚,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定该

13、特别限定的具体含义。在此情况下, 由于内部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 故应当借助外部证据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由于该术语在所属领域有通常含义, 故对该术语的理解应当采用其通常含义, 即 E-HFC-1234ze 是指 1, 3, 3, 3-四氟丙烯结构中双键为 E 式构型的单一异构体。综上, 一审法院对权利要求 1 中的 E-HFC-1234ze 的理解是错误的, 其据此撤销被诉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驳回纳幕尔杜邦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两种解释方法论:“时机论”与“语境论”在上述“共沸组合物案”中, 存在两种权利要求解释方法论, 本文分别称为“时机论”

14、和“语境论”。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的解释方法b 通常含义, 又可以称为普通含义、惯常含义, 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遍接受、认可的含义。是“时机论”, 法院主张的解释方法是“语境论”。专利复审委员会特别强调权利要求的解释时机, 认为当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清楚时不需要解释权利要求, 只有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不清楚或者有争议时才需要解释权利要求。本文将这种观点称为“时机论”。其基本观点是, 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严格把握解释时机, 以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不清楚或者没有明确的唯一含义为前提, 亦即当权利要求本身的文字含义清楚时, 不能采用说明书和附图等内部证据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只有权利要求本身的含

15、义不清楚、没有明确含义时, 才能运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机论”在专利审查员中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一方面, 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实践中通常坚持“时机论”。例如, 在上述“共沸组合物案”和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以下简称“墨盒案”) 中, 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坚持“时机论”。另一方面,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其发表的论文中也坚持“时机论”。权利要求不经解释, 其本身的含义会清楚吗?本文认为, 只有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 采用了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

16、识, 利用所属技术领域所具有的通常认识来理解权利要求时, 才可能认为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是清楚的。因此, “时机论”的本质是坚持通常含义优先的解释规则。亦即, 当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具有普遍接受的通常含义时, 应当采用通常含义, 而不能采用说明书中的限定来解释该术语的含义。只有当术语缺乏通常含义或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对术语的含义有争议时, 才应当采用说明书来解释、确定该术语的含义。由于通常含义是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等外部证据来证明的, 所以通常含义优先的解释规则也可以称为外部证据优先的解释规则。总之, “时机论”的核心思想是外部证据优先于内部证据、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的通常含义优先于说明书限定的含义。与“时机论”相反, 法院在上述“共沸组合物案”中明确提出了“语境论”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所谓“语境论”, 亦可以称为“语境主义”解释方法, 是指在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 应当首先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内部证据, 必要的时候也应当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等外部证据, 对权利要求作出合理的解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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