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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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奖励评审坚持下述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生自主参与原则;尊重成果绩效原则;重在客观评价原则;突出学生个性原则。第三条 下述学生不得参个人奖项的评审:(一) 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的;(二) 参加评审学年度受警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三) 参加评审学年度校考成绩有不及格的。第四条 平均校考成绩低于75分的,不参与“学习优秀奖”的评审;在校期间有警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不参与“涉外杰出青年”及“优秀毕业生”奖项评审。据本办法参加评

2、审的事迹、事实或奖励应不少于一项是发生在上个学年五月至本学年5月之间。同一事迹、事实不得同时申请“学习优秀奖”、“创新奖”。 二、奖项、奖励方式第五条 非毕业班学生设立下列个人奖项:(一)涉外杰出青年;(二)创新奖;(三)学习优秀奖;(三)社会工作奖。毕业班学生设定下列个人奖项:(一)优秀毕业生;(二)三好学生;(三)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 设立下列集体奖项:(一)最具“实力”+“活力”班级;(二)文明寝室。第七条 学校对个人与集体奖项以下列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喜报。第八条 其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3、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奖励。三、奖励条件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学术类创新奖”:(一)独立或合作著有学术作品的;(二)在核心期刊独立或合作发表文章的;(三)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学校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和表彰的;(四)参加全国统一硕士研究生考试,达到规定录取线的;(五)其它在学术、科技、实践领域取得成效的。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文体类创新奖”:(一)参加学校文艺比赛获得一等奖或前三名的;(二)参加省、部、国家级文艺比赛获得奖励和表彰的;(三)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前八名的。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学习优秀奖”:(一)在校级以上英语语言能力竞赛中获奖的;(二)在校级以上

4、计算机应用竞赛中获奖的;(三)原创音乐优秀作品创作者;(四)艺术设计优秀作品创作者。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技能标兵类学习优秀奖”:(一)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应用能力测验A级证,且获得其他技能资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证的;(二)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和非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的成绩单,且获得其他技能资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证的;(三)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获得专业四级证书,且获得其他技能资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证的;(四)获得计算机国家二级证及其他技能资格证书的;(五)非英语专业的专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的成绩单的;(六)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国家

5、计算机三级以上级别证书的;(七)专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六级425分以上的成绩单的;(八)获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的。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写作能手类学习优秀奖”:(一)全校性征文比赛获奖的;(二)校报校刊上发表各类文章3篇以上的;(三)在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的。第十四条 担任班团类、社团类干部一年以上表现优秀,成效突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授予“社会工作奖”:(一)思想进步,学习勤奋,模范守纪;(二)乐于奉献,关心集体,责任心强;(三)尊敬师长,友爱同学,长于处理人际关系。 第十五条 担任宿舍管理类干部,符合第十四条之规定,且所在寝室每月卫生检查中均被评为优秀寝室,授予“社会工

6、作奖”。 第十六条 毕业生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身体健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一)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干部,下同)一次以上的;(二)荣获校级奖励二次以上的;(三)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曾获得省、部以上级奖励和表彰的。依本条参加优秀毕业生评审的,不参加毕业生其它奖项的评选,涉外杰出青年奖项除外。第十七条 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授予“三好学生”称号:(一) 曾连续两年获得“学习优秀奖”且取得“社会工作奖”的;(二) 曾获得“学习优秀奖”和“创新奖”的。第十八条 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优学生干部”称号:(一) 曾获得学习优秀

7、奖和社会工作奖的;(二) 曾获得创新奖和社会工作奖的。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授予“涉外杰出青年”称号:(一)曾获得“创新奖”、“学习优秀奖”和“社会工作奖”的;(二)曾获得学校奖学金的;(三)通过评审委员会的答辩的。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班级,授予最具“实力”+“活力”班级称号: (一)班级安全稳定,当年无治安、刑事案件,无群体性及其它有碍安全稳定的事件,夜不归寝人次为零;(二)注重学习绩效,班风、学风优良;(三)同学关系、师生关系和谐融洽;(四)班级成员全面发展,注重才艺和素质拓展;(五)班委会、团支部有很强的凝聚力、号召力;(六)班级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全部

8、条件的寝室,授予“文明寝室”称号:(一)内务检查优秀率为100;(二)模范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寝室成员无违纪事件,无夜归、夜不归现象;(三)积极参加校团委以及活动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成绩;(四)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参加评审学年度寝室成员的校考成绩无不及格的;(五)寝室公物完好无损,无违规使用电器及私拉乱接现象,寝室设计有自己的风格。 四、奖项评审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的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行使除优秀毕业生外所有奖项的审批权。委员会下设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副处长任秘书长的秘书处,负责所有奖项的审查及与评审相关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学部成

9、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的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学部相关奖项的初审及与评审相关的具体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有学生干部代表及辅导员代表。第二十四条“学术类创新奖”的奖项由学部评审小组初审并推荐,“文体类创新奖”的奖项由校团委初审并推荐,“创新奖” 奖项不限名额。 第二十五条 “学习优秀奖”的奖项由学部评审小组不限制名额推荐。 第二十六条 班团类干部“社会工作奖 ”的奖项由学部评审小组以该类干部总数的30%比例推荐。社团类“社会工作奖”的奖项由校团委以不多于300名的总数推荐。宿舍管理类“社会工作奖”的奖项由公寓管理科、楼栋以总数100名推荐。第二十七条 最具“实力”+“活

10、力”班级的奖项由各班据本办法第二十条向学部评审小组申请,由学部评审小组申请择优推荐。第二十八条 “文明寝室”奖项由公寓管理科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不超过寝室总数的10%的比例推荐。第二十九条 有权推荐部门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相关个人、寝室或班级推荐至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审查后,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第三十条 “涉外杰出青年”奖项由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学生本人申报至秘书处,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审批。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奖项由班级提名、学部评审小组初审、秘书处审查、评审委员会审核后交由校长会议审批。学部优秀毕

11、业生名额不多于毕业生总数的5%.五、奖励表彰第三十二条 “涉外杰出青年”由学校颁发奖章,其他奖项颁发证书。第三十三条 个人奖获得者由学校向其家长发送喜报,并将有关材料进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四条 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四月底进行,“五四”期间进行表彰,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年底进行。第三十五条 省级三好学生在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和涉外杰出青年中评选产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六、附 则第三十六条 非国家任务类别的学生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其他技能资格证书”不含参加“素质培训项目”所获的资格证书。普通话证书须在二级甲等以上。第三十八条 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

12、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修订的学生奖励办法(草案)说明一、草案体例*草案共六章,凡38条,条文一贯到底,条下设款,便于查阅。删掉原办法第十一条中之“说明”云云,说明阐述的部分内容,置于附则部分,其它删掉。*草案体例清晰、简约、便于操作。二、总则四条*草案第二条从惯例,以分号隔开,另加“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草案第三条与原办法相反的角度,普遍排除不能参加评审奖励的学生。*草案第四条则对个别学生参加个别奖项评审予以排除。三、第二章*7月28日会议议定:设毕业生之奖项于后。故在个人奖项设置中明确增设毕业生三大奖项(见草案第五条)。*将旧办法四种奖励方式

13、修订为三种,因此三种奖励方式涵盖原办法四种奖励方式(见草案第七条。四、第三章奖励条件章*此章没实质性大改动,润色颇多。草案第十五条所述评审优秀毕业生之条件,以历年评选经验并2006年学工第23号文件为参考。*第十四条社会工作奖之条件,未有修改,仅整合原办法之条件。*其它以28日会议议定为准,如,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五、奖励评审章*草案第二十条(机构设置条)表述略有润色,改办公室为秘书处,与秘书长之提法相契合。*规范操作:学部(评审小组)等赋以“初审”权;秘书处以“审查”权;终端权(最高)则为“审批”权(第二十九条)。*优秀毕业生评审有明确改动,遵循06年第23号文件。*草案第二十六条:宿舍管理类社会工作奖,遵会议要求以“总数100名”,不提比例,寝室长数目在变,此数不变。班团类干部总数约6000名,以3%之比例计,近200名。社团类干部数额不明,草案云:“不多于200名”。六、附则*草案第三十六条,实为原办法第十一条中之“说明”的部分内容。*其它具体操作未在草案中说明,如证件要提供“复印件”云云。因此属于评审具体细则、工作要求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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