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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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物权法 、 担保法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行授信管理及国内保理业务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保理业务,是将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租赁保理合同的约定,租赁机构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我行向租赁机构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帐担保等在内的综

2、合性金融服务。第三条 租赁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坏帐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根据租赁合同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本办法所指经营租赁,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机构的融资租赁方式。 1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

3、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1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 资租赁:(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 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 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 75%以上(含);(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限制,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

4、租赁开始日承租资产公允价值(90%或以上);(5 )租赁资产 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不满足以上融资租赁任一标准的,属于 经营 租赁。2法人机构等。第五条 租赁保理在我行保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特点及目标(一) 将租赁业务与我行的优势产品保理业务结合,扩大我行产品优势;(二) 通过将租赁机构作为融资载体与操作平台,向上游供货商和下游承租人进行延伸,拓展优势客户群体;(三) 解决租赁机构和承租人资金来源问题,租赁机构应收租金可提前收取,解决资金难题;(四) 扩大设备供货商(生产厂家)和租赁机构业务规模;

5、(五) 无追索权保理改善租赁机构资产负债表,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租赁业务能够优化承租人财务数据,并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六) 协助出租人应收租金管理和催收工作,同时降低银行融资风险。第二节 租赁保理业务管理模式及部门分工第七条 租赁保理业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操作的模式。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主要涉及客户部门(含对公和同业) 、信贷审批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同业机构部门及贸易金融部门。第八条 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租赁保理业务授信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材料,落实授信前提条件;负责租赁保理业务贷后管理,负责跟踪租赁机构及承租人经营情况;调查并落实贸易背景真实

6、性等。同业客户部门负责对金融租赁机构的关系维护拓展,授信资料收集及信用评估,租赁保理中涉及到的金融租赁机构同业授信额度申报等。第九条 信贷审批机构负责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及授信审批授权规定对租赁保理项下相关授信申请进行审批。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租赁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贸易金融部负责租赁保理产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总、分行贸易金融部分工如下:3(一)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租赁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全行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方案的审批授权及审批、租赁保理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培训等。(二)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所辖

7、地区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及操作,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对辖内租赁保理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与客户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方案及授权内的方案审批;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业务文件及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等。第十二条 租赁保理业务采取先审批业务操作方案,后报批授信额度的模式。其中,操作方案由总分行贸易金融部或受权的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审批,授信审批由信贷审批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我行对于租赁保理机构的授信管理采取两种模式:(一)对于全国性银行绝对控股的租赁机构及自身财务实力与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租赁机构,可以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财务及经营情况等,并根据租赁公司的性质的不

8、同(金融租赁或者非金融租赁) ,分别按照同业或对公授信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主体授信,并核定相应的租赁保理融资额度;(二)对于其他类型的租赁机构项下租赁保理业务,应对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包括但不限于对承租人的实力和项目本身还款前景的评估) ,着重根据债项评估结果,对租赁机构核定相应的专项租赁保理融资额度。在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实行租赁机构及承租人双额度管理模式。第三节 租赁保理客户选择及市场定位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保理业务的租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资产质量好、风险控制能力强;(二) 市场定位明确,租赁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三) 具有开展租赁业

9、务的优秀团队、系统基础,具有较完善的内控体系;(四) 资信可靠、信誉良好,财务健全,无不良记录;(五) 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且业务范围包括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非金融租赁机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10 倍;(六) 持续满足其他监管要求,各项指标达标,无严重违规状况发生;(七) 租赁业务开展正常,具有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八) 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一一一 生产经营正常,租赁资产具有明确用途,预计将产生稳定的收益;一一一 有详细的租赁计划

10、和还款计划,还款资金具有充足的保障;一一一 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一一一 优先支持电信类公司、三甲医院、优质石化企业、电力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大型印刷机构、大型煤炭企业、大型航空/ 航运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等类型的承租人。无追索权保理项下,承租人需为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要求的大中型企业。第十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租赁项目应当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并优先支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如需供应商回购租赁物,该供应商应该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产品畅销,现金流量充沛,具备相应的回购实力。第十七条 租赁物的选择:(一)电信通信设备、教育医疗设备、金融机构运营

11、设备;(二)大型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三)大型生产设备、印刷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船舶)等;(六)其他总行认可的租赁财产。第十八条 租赁保理项下基础交易及应收租金债权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一) 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租赁合同中不含有禁止转让及提前中止条款;(二) 应收租金债权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机构所有;(三) 应收租金债权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5未被租赁机构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四) 租赁物未被用作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特殊要求售后回租项下的供货

12、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对于供货人(承租人)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要求,授信过程中主要考察承租人即供货人的资信状况及项目未来收益情况,且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一) 租赁物为供货人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二) 供货人经营正常、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未来租金偿还具有完全保障;(三) 供货人(承租人)与租赁机构需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四) 满足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节 业务受理与调查第二十条 租赁保理原则上由承租人注册地分(支)行作为业务经办行。下列情况可以由租赁机构所在地分行作为经办行:(一)主要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进行主体授信的项目,如银行系租赁公司授信,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

13、注册地或同业机构部确认的分行作为经办行;(二)工程机械等行业项下租赁物价值不高或承租人较为分散的租赁项目;(三)其他经总行认定的租赁项目。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办行受理租赁保理业务,除要求租赁机构和承租人提供我行授信管理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相关基础交易协议,包括:租赁机构拟与承租人签订或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租赁机构拟与供货商签订或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文本;租赁机构拟签订或已经签订的其他与本次租赁有关的协议文本等;(二) 租赁物产权证明的相关文件;(三) 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未来收益分析情况;(四) 与租赁机构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的各项材料;6(五) 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

14、二十二条 经办行应主动参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其他协议文本中关键条款的制定,并对租赁机构或其他方提供的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评估,规避易引起争议的条款,确保我行对拟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完整的权利。第五节 方案设计与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应对租赁项目及方案进行全面评估,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测算项目将产生的收益状况;认真分析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风险包括:承租人信用风险、承租人经营风险;租赁机构信用风险、租赁机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项目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理业务下,租赁物原则上应当设定抵押,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承租人或租

15、赁机构应为租赁物投保相应的保险,我行为被保险人。第二十五条 租赁保理项下回款原则上应付至我行保理专户。如因特殊原因确无法付至保理专户,则租赁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保理监管帐户,并签署委托收款及资金质押协议(适用于租赁保理) (见附件 1) ,由承租人将应付租金付至该监管帐户。第二十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中,根据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项目、供货商以及融资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可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风险防范措施:(一)供货商承诺租赁设备余值回购,并签署租赁保理回购承诺函 ,即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供货商以按约定计算的余值回购租赁设备,并以回购款偿还租赁保理融资款项。在供货商为租赁机构母公司且租赁机构资信一般时

16、,原则上必须追加此措施;(二)租赁机构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原则上要求租赁机构需缴纳不低于融资金额 5的保证金;(三)承租人缴存租赁物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四)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将项目收费权质押或者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和租赁机构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五)租赁机构出具的租金发票正本通过我行交付承租人;7(六)其他担保措施,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措施等。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与分行贸易金融部产品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方案,并将方案报总行贸易金融部或受权分行贸易金融部审批。第二十八条 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应审查租赁机构或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融资用途、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融资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担保条件等,并由有权审批机构对租赁机构及/或承租人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第六节 融资比例、期限及利率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应根据租赁保理性质、租赁机构、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等因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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