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4082329 上传时间:2018-02-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杨智铭(20010248)(山东大学 法学院 2001 级法律硕士)提要:柏拉图从盛年力主人治到晚年乃倡议法治,但其立场仍旧是半心半意和不彻底的。在他看来,法治乃是对不完善的现实的让步。根本原因就在于他的二元论的哲学体系,这个体系基本上是向着另一个世界的。亚里士多德则走向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法治乃是现实自身的理想,其理论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特点。两者在法治学说方面的差异有其本体论、认识论、人性论及方法论上的深刻根源。主题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法治柏拉图青年时期亲眼目睹雅典大民主阴暗的一面,加之盛年时期面对雅曲城邦昔日鼎盛之日阳光的渐渐隐退,乃欲重整世风、再现盛

2、况,遂以为救世的灵丹妙药乃哲学王的统治(“人治” ) 。至他经过一系列的政治挫折和个人的惨痛经历之后,乃认识到现实的治国安邦之道唯在法治。可惜由于他二元论世界观的局限性,其法治观最终只能是半心半意和不彻底的。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法律中的法治学说起步,发展出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这根本上由于其实体论克服了柏拉图理念论的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理论困难(虽然实体论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认识论、人性论及方法论上的深刻变革。对这两位思想家的法治学说的同异及其深层原因予以深入的剖析,对于我们现时代建构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尤其是其哲理维度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一、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演变轨

3、迹(一)柏拉图从人治论到法治论的思想历程柏拉图的人治论“哲学王统治” ,直接来源于他对“成文法和习惯皆被败坏,世风急转日下”的雅典城邦现状的激愤。他的法律学说及其思想基础绝对理性主义,本质上都产生于伦理的需要,是一种致力于类的伦理的完美的伦理理性主义。作为其人治学说的深层基础的理念论伦理理性主义的核心,其形成的直接思想动因则是“对赫拉克利特所持流变学说的消极抵制和从苏格拉底那里继承下来的对真实知识的信仰和追求。 ”在柏拉图看来,至善就在于认识理念,尤其是认识最高的理念善的理念。这正是“哲学家”的灵魂的天性所在,因为“见到真理最多的灵魂投生成为一个哲人” , “哲学家总是通过理性去认识存在的理念

4、” 。这一点成为他应当拥有最高权力的内在根据。 然而,拥有了绝对权力的哲学王就能免除一切人性的弱点吗?对此,柏拉图的回答是很难让人信服的:“虽然我们也承认,使他们免于腐败是件困难事,但是有谁能断言,在全部时间里所有这些人之中就永远不能有哪怕一个人能免于腐败吗?”只有在他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治挫折以至人身磨难之后,才终于放弃了知识统治而无须依靠法律的“理2想”国家, “而决定去寻找那些实际上可能存在的政府的形式。 ”因为他认识到“人们不满意一个绝对的统治者,而且不相信会有人配得上这样的权力或愿意并能够凭籍美德和知识的统治名符其实地施予所有人以公正和平等,而反倒相信他会随意危害、杀死、损伤我们中

5、的任何一个人” ,因此, “我们似乎不得不聚集起来制定成文的法律,以仿效完美而真正的政体形式。 ” 柏拉图晚年的法治观仍是半心半意和缺乏说服力的,这也就是说缺乏彻底性。他仍坚持把法治看作是“第二种最佳的选择” ,是对假定的感性世界的缺陷的一种迁就。其从人治观转变到法治观的直接动因是他长达数十年的政治实践上的惨痛教训以及与此相关的对人性看法的改变。然而,真正的难点在于,这种修正需要转变其认识论,为经验和习俗留出重要的位置,并彻底改造其唯理主义的本体论。而这种改变,终其一生都未能完成。(二)亚里士多德的彻底的法治学说亚里士多德的形上学和法治理论正是从柏拉图的理念论和法律中的法治论起步的,但他乃远远

6、超越了其师。从形上学来看,实体论包含并发展了理念论,在现象和本体之间架起了通达的桥梁;而从法律学说来看,正是由于其本休论和认识论的转向或发展,得以走向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亚氏关于本体的思想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和变化,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思想:早期,他在范畴篇中认为具体事物是第一本体。稍后,他在形而上学第十二卷(较早期的著作)中提出理性神是第一动者,是最高的本体。而在形而上学一书的核心部分,即第七、八、九等卷中,他全面地阐述了“形上学”的体系,认为形式本质是第一本体。真正作为可分离的实体只有一类形式,那就是不含质料的纯形式,不运动变化的实体或最初运动者、理性或神。除此之外,形式并非能够作为可分离的实体

7、而存在,它不在可感实体之外,也不能在事实上取代可感实体。形式和质料的分离只能在认识中发生,在认识中,形式先于质料。消除实体论的混乱之处就在于把事物与表述区分开来,明确第一实体或“这东西”实际上不在表述之中。从而,永远存在的可感世界中的一切可感实体连同第一动者或纯形式那样的实体,这就是实体学说所展示的总的世界图景。 法治即法律正义的建立和实现或良法的统治。它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法律具有至上性,超越一切权力之上;法律至上性的制度保障正宗政体及政体机能执行者的相互制约;作为正宗政体阶级基础的中产阶级;建全的立法、执法及司法制度等。通过上述要素的建立和运作,法治得以实现其统合理智和经验、保障平等的自由人

8、的自由及抑制人性中恶的一面的价值 。3二、法律思想演变的理论根源(一)理念论及人治论的成因促使柏拉图走向理念论的主要动因,一方面是出于对赫拉克利特流变学说的消极抵制,另一方面是从苏格拉底那里继承来的对真实知识的信仰和追求。柏拉图用他的“分离学说”对理念的存在作了论证:意见和知识各有其对象;意见的对象是流变的感性世界,知识的对象则是理念。主要是出于一种对永恒不变的真知识的追求和确信,促使柏拉图形成了理念论。这种本体论必须有一个最基本的保证,即存在着永恒真实的知识对象,并且我们完全可以达到关于它们的知识。柏拉图无法以理论手段提供这样的证明,最终只有借助于灵魂不朽、超越的存在和超越的认识能力之类的神

9、话性质的假说。然而,理念论的形成还出于一种救世的渴望和热情,因为它最终是为柏拉图的人治论、一种类似于救世主统治的理论作论证的。由于他目睹希腊当时“所有现存的城邦” “都处于极坏的统治之下,它们的法律已经败坏到无可救药的地步” ,因此他以极其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不得不宣告,必须颂扬正确的哲学,通过它一个人可以认识到公众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各种正义的形式。因而,除非真正的哲学家获得政治权利,或者城邦中拥有权力的人,由于某种奇迹,变成了真正的哲学家,否则,人类中的罪恶将永远不会停止。 ”这就是柏拉图盛年时期所持的观点,由此,西方历史上第一个著名的乌托邦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诞生了。(二)理念论及建基其上的法

10、律理论的困惑柏拉图在晚年对其理念论及人治论作了认真的反思,并实现了很大程度上的自我超越。他首先对理念论作了严格的自我批判。第一,如水、火及人等理念是否存在,更有甚者,如头发、污泥、秽物等是否具有理念等令人困惑的问题。第二,万物对理念的分有将会导致“无穷后退”的困境:如果事物与理念或形式相似, “那么另外的相似形式就要出现。如果这个形式相似于另外的东西,那么另一个新的形式还会出现” 。如此这般以至无穷尽。第三,具体事物怎样分有理念?柏拉图实出无奈,不得不求助于神话:“创造者根据永恒存在的理念作模式,通过模仿这类模式创造出宇宙。 ”尽管如此,他最终仍坚持理念论的立场,因为“如果一个人注意到这些及类

11、似的困难,便否认有事物的形式,不承认每个事物都有它自己的、总是同一的、决定性的形式,那么,他的理智将无处落脚。他将完全毁坏进行论辨的能力。 ”用我们现代的话说,我们的观念毕竟具有指称事物的自身同一性或某种实在性,这是人类思想和语言的基础的重要部分。亚里士多德对其师的困惑有一种明察,也有一种理论上的彻底超越。亚里士多德首先秉承了理念论的基本精髓,肯定了理念或以他的术语来说的形式的存在,同时指出了理念论的基本困境;“关于意式只在它们脱离事物这一点上,引起驳议” , “这也就使它们既成为普遍而又还是4个别 ”。而理论根源则在于“因追求事物的真实而引到意式上的,他们接受了赫拉克利特的教义,将一切可感觉

12、事物描写为永在消逝之中 ,于是认识或思想若须要有一对象,这唯有求之于可感觉事物以外的其它永恒实是。 ”这样, “一般而论,通式的诸论点消灭了事物, ”而“这些事物的存在,较之意式的存在却应为相信通式的人所更予关心” 。对此,“若不让这些永恒本体具有致动致变的原理” ,则无以克服上述的理论困境。于是, “这必须有这样一个原理,其要义即实现。 ”由此,引出了亚里士多德自己的本体论实休论以及奠基其上的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三)实体论及彻底的法治论作为理念论的发展和超越,实体论肯定了可感事物的真实存在,并且克服了现象和永恒本体间的鸿沟。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其永恒本体形式具有了“致动致变的原理” ,贯注了自

13、我“实现”的精神。从而,法治,作为法的统治或正义和善的建立和实现也就具有了理论自身内在的彻底性。对于上述诸点的论证,我们宜从以下几点展开:首先,实体论的基本世界图景。实体论所展示给我们的基本世界图景就是真实的感性世界和纯形式二者的总和。真正作为可分离的实体的只有一类形式,那就是不含质料的纯形式、不运动变化的实体或最初运动者、努斯或理智。除最高一类实体纯形式外,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并非是能够分离于个别事物或感性实体之外的实体。它们不在可感实体之外,也不可能在事实上取代可感实体。形式之为可分离的东西,只能在形式质料的特殊类比关系中去理解。它们只是在认识或定义上或表述上是可分离的,即认识实体可以离开质料

14、而仅仅认识其形式。第一实体或主要的实体是“这东西”或这个,这一点从范畴篇到形而上学都没有改变。每一个别的可感事物就是一个这东西,一个第一实体。肯定一切可感事物的真实性是实体论最基本的立场。其理论上的混乱主要是由第一实体或“这东西”实际上不在表述之中这一事实引起的。其次,形式与质料关系的相对性和形式的能动性,这是实体论的精髓所在。所谓的“四因”实际上要归结为“二因”形式因和质料因。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原因”是指一切感性事物存在和生成的根据和条件。它首先被归结为四种缺一不可、相互关联的原因:质料因,事物构成的根基;形式因,事物何以是的原因;动力因,运动自何处来;目的因,事物何所为的原因。进而,由于“

15、形式、动力、目的”这“三种原因在多数情况下都可以合而为一。因为所是的那个东西和所为的那个东西是同一个东西,而运动的最初本原又和这两者同类” , “一般说来,那些自身被发动而又发动他物运动的东西都如此” 。这也就是说,除了“最后的切身物质和通式”外,事物的目的便是导致事物运动变化的源泉。同时,事物达到自己的目的,也就意味着它获得了自己的本质和形式。这样,5“四因”最终要归结为“二因”:形式因和质料因。最后,法治即“善”或“理性”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是社会的理想自身。善与至善作为目的因和本质意义上的实体,在人类社会中表现为政治和法律正义,最终体现在法治的原则和制度之中。它们并非感性事物彼岸的永恒本

16、体,而是最终由于“纯理性”的推动而内在于感性现实中的目的因和形式因或理想自身。政治上的善即是正义,并且基本上能够表现为法律正义,因为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大多数合法行为几乎都出于德性整体,法律要求人们全部合乎德性而生活,并禁止各种邪恶之事。 ”法律正义的建立和实现有赖于下列各要素:国家生活中的法律至上、正宗政体、政体机能执行者的相互制约及建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等。 (四)认识论根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法律学说上的差异还有其深刻的认识论上的根源,二者的区别大体上如康德所说的:“关于由纯粹理性所得知识之起源,即此等知识是否自经验而来,抑或与经验无关而起于理性之问题。亚里士多德可视为经验论者之重镇,柏拉图则为理性论者之领袖。 ”柏拉图持一种唯理主义的认识论立场,从而,掌握终极“知识”的哲学家的统治始终是最佳选择。后者则在理智和感性之间持一种中庸的态度,理性本身即含有感性的因素,而法律恰正是这种理性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体现。从理论自身的逻辑来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