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煤炭购销合同(京津冀清洁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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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2015 年煤炭购销合同(火运-清洁煤) 甲方(供方):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乙方(需方):保定市鑫金燃料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 2015年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 保定 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煤炭购销数量1.1 2015 年合同数量 5 万吨。甲、乙双方原则按照均衡兑现的原则,每月参考供需实际情况分解制定月度供需计划。 表 1 分品种明细表单位:万吨品种名称 数量神洁 1-5800 2神洁 2-5500 2神华烟块 11.2 甲、乙双方按表 1 中约定的数量兑现,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2、 2、煤炭品种、质量2.1 品种质量约定甲乙双方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的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下表。合同编号:第 2 页 共 8 页表 2 分品种质量明细表煤质指标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类别煤种名称Mt % Ad % Vdaf % St,d % Qnet,ar kcal/kg神洁 1-5800 15 12 39 0.40 5800神洁 2-5500 15 12 39 0.40 5500工业用煤神华烟块 15 10 39 0.40 5800兰炭块 16 10 10 0.40 6000兰炭末 18 12 10 0.40 5500型煤 4 24 12 0

3、.40 5750*干基高位民用煤型煤原料 24 12 0.40 5750*干基高位备注:当煤质指标与当地技术标准有差异时,以当地技术标准为准。如需要供应其他品种,在符合当地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按照企业质量要求组织供应。2.2 有害元素约定砷含量(As d)80g/g汞含量(Hg d)0.600g/g氯含量(Cl d)0.300%磷(Pd)0.15%氟(Fd)200g/g 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每年给乙方出具不少于一次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2.3 表 2 中的所有品种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品种。3、合同价格3.1

4、现汇结算价格=基准价格+ 质量调整价3.2 基准价格3.2.1 基准价格为一票含税结算价,神洁 1 价格 430 元/吨,神洁 2 价格 370 元/吨。其他煤种以甲方出具的价格确认函为准。第 3 页 共 8 页3.2.2 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3.3 对于处于价格调整区间的列车,甲、乙双方约定于价格调整前一日 18:00前完成交口的列车,仍按调价前的价格结算;18:00 之后交口的列车,则按调价后的价格结算。3.4 质量价格调整3.4.1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神洁 1 以 5

5、800kcal/kg 为基准,神洁 2 以 5500kcal/kg 为基准,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品种合同价格 /基准发热量)元/ 吨,实际交货热值高于基准热值500 kcal/kg 以上部分不予增加价格。每降低 1kcal/kg,价格降低( 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元/ 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 200 kcal/kg 以上,则超过 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 1kcal/kg,价格降低(2 品种合同价格/ 基准发热量)元/吨;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 500 kcal/kg 时,乙方有权拒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其他煤种发热量无奖罚。3.4.2

6、 除 3.4.1 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3.4.3 煤质指标符合乙方所在地区环保政策要求。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控导致煤质要求变化,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4、货物交接4.1 交货地点: 保定站4.2 交货方式:铁路到站交货4.3 物权转移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即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5、数量确认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煤炭数量以铁路货票为准。6、质量确认6.1 质量的确认6.1.1 甲方装车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第 4 页 共 8 页6.1.2 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

7、在“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下独立进行。6.1.3 甲方应在装车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6.2 主要质量指标标准6.2.1 低位发热量,以 Kcal/kg 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6.2.2 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6.2.3 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6.2.4 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7、纠纷处理7.1 数量纠纷逐列考核,如盈亏吨量不超出大票数的 1%,盈亏吨量由乙方承担;如盈亏吨量超出大票数的 1%,计算数量按照(铁路货票+乙方轨道衡数)/2 结算。如发生连续的严重亏吨,甲、乙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

8、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乙方应在3 个工作日内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7.2 质量纠纷7.2.1 甲、乙双方的化验室必须具有一定资质,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发热量热值偏差在100kcal/kg 以内,则按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结果结算,如偏差超出 100kcal/kg,则由双方各承担 50%。7.2.2 乙方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 net,ar)偏差150kcal/kg 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应有一定资质化验室出具的正式化验报告)提出复检,复检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需具备以下

9、两个条件方可进行:(1)该批次煤炭存货量不少于 80%;(2)煤炭单堆单放,能够明显识别的情况下。7.3 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复检提议方承担。8、货款支付及结算8.1 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8.2 过口直达的用户,到站取送车费由乙方负担。第 5 页 共 8 页自备车回空费由乙方支付,甲方在煤款结算时予以核减。核减方法:乙方向甲方提供铁路货票及回空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由甲方核算每车标准回空费单价(单位:元/车),并根据实际发运车数予以核减。8.3 甲、乙双

10、方约定每周结算一次。8.4 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8.5 乙方在装车前预付全额货款,并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指定的甲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甲方委托“神华销售集团华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作为结算方与乙方进行结算,乙方将货款汇入结算方指定的账户,由结算方为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发票账户与指定账户一致。8.6 如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应以承兑价格进行结算。8.6.1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 3 个月以内的,“承兑价格=现汇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 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内的,“ 承兑价格=现汇价格1.03”。8.6.2 甲、乙双方同

11、意以每一列车为一个批次进行结算,每一结算批次乙方仅允许选择一种期间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8.6.3 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表。9、违约责任9.1 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 30 个自然日内仍未完成足额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造成的合同欠量,由乙方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9.2 如因国铁运力紧张等非甲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执行,甲方不承担责任。10、不可抗力10.1 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10.2 发生

12、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10.3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11、争议解决第 6 页 共 8 页11.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 60 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11.2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12、合同生效、有效期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2015 年 8 月 5

13、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12.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13、保密义务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其他约定事项14.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

14、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14.3 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7 页 共 8 页甲方(供方):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毛中胜地 址: 邮 编: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建行和平里支行账 号:11001018800053002210税 号:110108575234668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乙方(需方):保定市鑫金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

15、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甲方结算方信息:神华销售集团华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神华销售集团华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北京丰盛支行账 号:11001085200059261216税 号:110114585857375第 8 页 共 8 页附表信用评级达到 B 级及 B 级以上的合作银行序号 合作银行 初步测算评级1 中国工商银行 A2 中国农业银行 A3 中国银行 A4 中国建设银行 A5 交通银行 A6 招商银行 B7 中信银行 B8 民生银行 B9 中国光大银行 B10 浦发银行 B11 平安银行 B12 广发银行 B13 兴业银行 B14 渤海银行 B15 华夏银行 B16 北京银行 B17 北京农商银行 B18 宁波银行 B19 南京银行 B20 浙商银行 B21 盛京银行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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