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片区温泉路南侧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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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新华片区温泉路南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征收范围】温泉路以南、曙光路以东、济津河以北、三和路以西(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第二条【征收主体】临清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由市政府负责制订并作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和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第三条【补偿方式】合法住宅的 征 收 补 偿 采 取 货 币 化- 2 -补 偿 与 产 权 调 换 两

2、 种 方 式 , 由 被 征 收 人 自 愿 选 择 一 种 。第四条【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为 2017 年 3月 16 日至 2017 年 3 月 29 日,分以下三个阶段:(一)2017 年 3 月 16 日至 2017 年 3 月 25 日(10 天)为第一阶段;(二)2017 年 3 月 26 日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2 天)为第二阶段;(三)2017 年 3 月 28 日至 2017 年 3 月 29 日(2 天)为第三阶段。第五条【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由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处和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调查认定组,对未登记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

3、定处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第八、九、十一条予以补偿。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建筑物证件不齐全或者未登记的,原则上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 80-480 元平方米六- 3 -个等级给予物料补偿,具体等级由工作组认定。第六条【强制方式】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方式:(一)针对危房,有关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二)针对违法建筑,市城乡规划主管

4、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然后依法强制拆除;(三)对于违法信访的,公安机关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 号)依法处理;(四)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实施单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 4 -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强制执行;(五)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 166 平方米。对于无证的宅基地面积超过 166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临清市最新

5、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01 号)规定予以补偿,且只给予货币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照本方案第八条规定予以补偿;(六)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不明确的,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偿;(七)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5 -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6、款第九项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房屋;(八)对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非本村居民,不论其宅基地或者房屋是通过违法批准还是非法买卖获得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其使用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对其房屋、土地依据评估报告只给予货币补偿;(九)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十)税务机关依法对应纳税的被征收人进行税务稽查和执法;(十一)市卫计、市场监管、环保、教育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十二)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第七条【承诺追加】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

7、情况的补偿标准提高,征收部门按照提高后的- 6 -标准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损。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第八条【住宅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并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产权调换 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根据各应安置房面积,选择接近户型,并按照下列规定选择安置楼房,进行结算:(一)应安置房面积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各户院落(不含街巷)实际占用合法宅基地面积的 70%确定应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 70%的,按照宅基地面积的 70%给予补偿,不足

8、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 3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建筑差价。- 7 -被征收房屋为别墅类楼房的,应安置房面积为该户院落实占宅基地面积的 70%与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之和。(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结算标准。1超出应安置面积 5%以内部分,按照 2600 元平方米结算;2超出应安置面积 5%-10%部分,按照 2800 元平方米结算;3超出应安置面积 10%以上部分,按照 3300 元平方米结算。(三)巷内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仓储的,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二、货币化补偿货币化补偿分为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其中: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是指由政府搭建平台组

9、织被- 8 -征收人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通过房票制度,实现货币化补偿。存量商品住房指已取得预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包含二手房和临街商业房。被征收人选择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的,实行房票制度,并给予一定购房补贴。房票指在征收搬迁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后,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的购买商品住房凭证。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一)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后,领取房票。被征收人凭货币化安置协议及房票,自行选择意向开发企业

10、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票支付购房款。购房款超出房票面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购房后房票有余额的,给予被征收人与余额相等数额的现金。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9 -1房票面额的核定方式。房票面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含树木)等构成,不含奖励资金。被征收房屋补偿额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按本方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确定)为基数,按照 2600 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执行,住宅户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面积 70%的,不足部分下调 300 元平方米补偿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确定,附属设施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含树

11、木)按本方案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2房票的补贴标准。房票有效期内被征收人通过市房管部门交易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的,按下列规定享受补贴政策:(1)实际购房款小于房票面额的,以实际购房款为基数,按 20%、 16%、13% 三个等次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实际购房款大于或等于房票面额的,以房票面额为基数,- 10 -按 20%、16%、13%三个等次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比例等次的确定按本方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2)房票补贴仅适用于购买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如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商业性质的商品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3)房票作为被征收人购房支付凭证,除本人使用外,其在被征收房屋内共同居住的父母、配

12、偶及子女也可使用,但不能对外转让、买卖、套现。(4)被征收人购房价格不超过房票面额的部分免征契税。3房票的有效期限。房票的有效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之日起 6 个月。被征收人在 6 个月内未使用房票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不再享受购买存量住房补贴政策,按本方案本条规定的现金方式结算。(二)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现金支付方式的,按下列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补偿额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按本方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确定)为基数,- 11 -按照 2600 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执行,住宅户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面积 70%的,不足部分下调 300 元平方米补偿标准执行。养殖、闲置土地和

13、公共厕所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产权调换及房票政策。第九条【临街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一、临街房屋(门营)应安置面积的认定 (一)临街户的认定1温泉路南侧第一户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临街安置(门营)楼。2温泉路南侧第一户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载明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经调查认定组认定后才属于临街户,但违法建筑除外。(1)目前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免税- 12 -者除外);(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目前仍在营业且营业期限在

14、两年以上;(3)能够提供相关手续及社区、街道居委会的证明。(二)临街户的丈量及门营面积认定 1临街门营房屋为平房的,从认定后的房屋外墙皮向内丈量 8 米(小于 8 米的以实际深度为准),再乘以其宅基地的临街长度为应安置(门营)面积。2临街门营房屋为楼房的,楼房一、二层(按原设计建筑结构)面积为应安置(门营)面积;如楼房原设计结构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三层及以上部分按住宅标准进行补偿。3临街户确定门营面积之外的剩余合法宅基地面积,按本方案第八条规定的住宅标准予以补偿。二、临街房屋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临街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 13 -种方式,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一)产权调换

1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应根据各自应安置房面积,选择接近户型。如原设计建筑结构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产权人回迁时原则上仅能选择改造后的三层及三层以上门营楼房进行安置;如产权人选择二层安置门营楼房的,原设计三层及以上部分的面积按住宅性质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安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以下标准结算:1超出应安置面积 5%以内部分,按照 4800 元平方米结算;2超出应安置面积 5%-10%部分,按照 5200 元平方米结算;3超出应安置面积 10%-20%部分,按照 5600 元平方米结算;- 14 -4超出应安置面积 20%以上部分,按照 6000 元平方米

16、结算。(二)货币化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应安置(门营)面积,按 48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第十条【未在征求意见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依法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方式为:由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结果进行补偿。第十一条【单位补偿】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房屋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15 -使用权的,由政府有偿(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结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涉及集体土地上单位拆迁的,依据评估报告只给予货币补偿。第十二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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