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能否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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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师能否享受探亲假2010-01-22 10:33liqi8243185 | 分类:法律 | 浏览 3555 次我是一名中学教师,1986 年随老公从新疆调回河南,至今我的母亲还在新疆定居,我按国家有关政策每 4 年利用暑假回去一次 ,路费按国家的规定报销,可是今年情况变了,新任领导说,我不符合的第二条,.因为教师有寒暑假可以和父母团聚,所以不能享受报销路费的待遇 .我对该政策的理解是,它包括两块,一是时间(教师可在寒暑假探亲),二是路费的报销.请问教师能否享受探亲假,如能,是否可以报销路费.谢谢! 问题补充 提高悬赏 无满意答案 我来回答 管理此问题分享到:举报| 2010-01-25 2

2、3:06 提问者采纳教师有探亲假!探亲假的概念。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 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公休:是指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寒暑假不属于“公休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 4 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 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 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 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 4 年给假一次, 20 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

3、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假的待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 5 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 6 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2014 - 法律快车劳动法http:/ 作者: sarah 来源: 法律快车 核心内

4、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 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 2014 年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目录】P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P2 权威解答记者问P3 解疑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

5、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 20

6、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3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

7、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08

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权威解答记者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1、条例出台背景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 年 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7 月制定的劳动法和 2005 年 4 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

9、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4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2007 年 8 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10、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2、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11、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3、年休假的天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 15 天增加为 20 天或者 25 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12、;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4、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

13、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5、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5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 2 至 3 周,暑假 5 至 6 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

14、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6、保证贯彻落实在

15、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 3 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6、、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疑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1、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 2 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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