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安矿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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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贵州建新安矿科技有限公司2012.3前 言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建新安矿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解释权归起草单位。2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 适应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建造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及临时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检测及管理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避灾硐室。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 2011 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 年版矿山救护规程 2009 年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

2、煤装201215 号3 分类3.1 分类及代号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 DMY,临时避难硐室 的标记为 DML。3.2 避难人数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满足如下规定:永久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20 人,宜不多于 100 人;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10 人,不多于 40 人。3.3 硐室结构形式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1( “一”字型:硐室两端分 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3(2( “凹”字型:硐室两端均 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 间的距离不小于 20m;(3(

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过 度 室 过 度 室生 存 室逃 生 巷 道 逃 生 巷 道密 闭 门防 护 密 闭 门 防 护 密 闭 门密 闭 门 出 口进 口图 3-3-1 “”型避难硐室防 护 密 闭 门 生 存 室 过 度 室过 度 室 逃 生 巷 道 进 口出 口密 闭 门 密 闭 门防 护 密 闭 门图 3-3-2 “凹”型避难硐室 过 度 室生 存 室 逃 生 巷 道防 护 密 闭 门密 闭 门图 3-3-3 “口”型避难硐室3.4 硐室型号表示 避难

4、硐室型号表示:4DM / -硐室结构代号,永久缺省为 1,临时缺省为 3硐室设计防护时间,缺省为 96,单位为小时(h)设计避难人数硐室类型:Y、永久避难硐室, L、临时避难硐室5避难硐室型号表类型 标记 人数 结构形式永久避难硐室 DMY 20100 1:“一”字型;2:“凹”字型临时避难硐室 DML 1040 1:“一”字型;2:“凹”字型;3:“口” 字型4 基本要求4.1 设计避难硐室设计,应当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 设计, 报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 务于整

5、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 5 年。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 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1。4.2 功能要求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 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时。4.3 位置选择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

6、、高温带、 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 应 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6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4.4 安全出口结构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4.5 硐室面积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 3.0 米 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 2.0 米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 2.0 米。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2.

7、0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1.0 米 2 的有效使用面积。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1.85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0.9 米 2 的有效使用面积。4.6 硐室施工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 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4.7 硐室验收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 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74.7.1 主要性能测试气密性检测,在 50020 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 350 帕/小时;正压维持检测,在设定工作状态下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气压应当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 100500 帕,且能根据实际

8、情况进行调节;压风系统检测,压风系统供风能力应当不低于每人每分钟 0.3 立方米,噪声不高于 70 分贝;气幕和压风喷淋系统检测,气幕应当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高压管路承压检测,在 1.5 倍使用压力下保压 1 小时,压力应当无明显下降。4.7.2 整体性能模拟试验应当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区避险设施建设的经验和相关参数。4.7.3 其它项目验收门体生产厂家应提供门体抗冲击压力、抗静压、 瞬时耐高温指标,并提供相应部件的试验、验算证明材料。其指标应满足本标准 规定及设计要求。硐室位置、支护、设备配备等其它项目,应按建设依据的 设计要求,逐项目进行验收。与 设计不符

9、的,应有变更或调整说明,并经设计 、建设单位同意。5 功能及配置标准5.1 安全防护功能5.1.1 安全出口防护硐室安全出口前后 20 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 0.2 米。85.1.2 硐室支护采用锚喷、砌碹、钢筋砼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 板和墙壁的颜色宜 为浅色。硐室的支护应根据矿井的工程地质条件、硐室位置等进行支护设计,施工时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施工管理 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1.3 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具有为手动操作,且 应开启灵活、快捷,并能在内外实现开、闭 操作。避难

10、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 0.3 MPa,抗静压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但不得低于 0.1MPa。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观察窗强度要求应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要求。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的高度不小于 1.5m,宽度不小于 0.8m。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 0.2 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 C30 的混凝土 浇筑,并与岩(煤)体接 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墙体,其具体参数 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且 设计的强度不得低于门体的强度。门体及墙体的密闭性要求:在 50020 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 350 帕/小时。5.1

11、.4 空气幕与喷淋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5.1.5 排水与排气防护密闭门的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9阀门。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5.1.6 管线保护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 生时不被破坏。埋 设或保 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但至少不得低于 20 米。5.2 氧气供给保障5.2.1 保障要求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

12、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 23.0%之间。5.2.2 压风供氧避难硐室必须接入井下压风自救系统,在生存室内设置压风供氧装置。硐室内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 出口压力在 0.10.3 兆帕之间,供风 量不低于 0.3 米 3/分钟人, 连续噪声不大于 70 分贝。5.2.3 个体呼吸防护装备供氧按避险人数每人配备一台不低于 45 分钟防护时间的自救器,并配备 20%的备用量。配备的自救器必须 是隔绝式,同 时应满足 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条件允许时, 宜配备压缩氧自救器。有条件的矿井,建议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5.2.4 自备(生)氧供氧避难硐室应配备自备(生)氧

13、供氧系统,在压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为避险10人员供氧。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 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5.2.5 其它供氧方式有条件的矿井可增加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方式供氧,以提高避难硐室的安全可靠性。(1)钻孔供氧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 200 毫米。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 2 台。若采用地下钻孔,则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 2 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确保供

14、氧安全可靠。(2)专用管路供氧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室内, 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5.3 有害气体去除有害气体处理能力: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 0.5 升/分钟 人, 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 20 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 0.04%降到 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 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1.0%,甲烷浓度不大于 1.0%,一氧化碳11浓度不大于 0.0024%。5.4 环境监测配备

15、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 内的氧气、甲 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 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为提高永久避难硐室的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矿井,建议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在避难硐室内、外设置本安 摄像头, 对硐室内外视频图 像进行实时监控。上述环境参数检测数据,应通过矿井监测分站联入矿井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在地面设置独立的监测中心,对井下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进行实时显示。5.5 通讯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避难硐室内,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有条件时,宜加配无线电话、广

16、播系 统等应急通信设施。5.6 照明硐室内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日常照明装置,设置的照明装置必须取得 MA 标志,应以 节能、低功耗灯具为主。遇险避难时,为给矿工进入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时提供照明,以及避难硐室内的关键地点提供应急照明, 应加配荧光棒、 备用矿灯等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确保照明安全和照明质量。5.7 人员生存保障5.7.1 电源保障硐室内的自备电源应根据紧急避险时,保证监测仪器、通信设施、 应急照明12等必须的用电量进行计算配置。5.7.2 降温除湿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温度不高于 35 摄氏度,湿度不大于 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 100 帕的正压状态。有条件的矿井,建议安装空气调节装置。5.7.3 其它保障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配 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 5000 千焦/天人,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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