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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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 苏 省 财 政 厅江 苏 省 商 务 厅苏财规201041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 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166 号)及江苏 省财政厅、商 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 201043 号)精神,为加快江苏商务创新载体工程建设,推进 江苏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内外贸融合,有效提升我省商务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结合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现状,我们特制定了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2、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 务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办法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 年 12 月 31 日印发共印 200 份附件: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 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的通知(财企 2010166 号)及江 苏省财政厅、商 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 201043 号),为加快建设江苏商务创新载体工程,推进 江苏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内外贸融合,有效提

3、升我省商务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结合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以下简 称“平台资金”)系中央财政及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 2010-2012 年商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商务平台)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务服务平台项目是指专业 机构或相关经济组织按照开放性、公益性原则,为产业集聚区和行业企业提供市 场开拓、人 员培训、设备共享、物流、技术创 新、 质量检测等服务的项目。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加强公共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二)遵循不重复建设、不重复支持的原则,充分 发挥既有的中

4、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功能;(三)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有利于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平台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和使用。省商务厅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定商务厅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支持对象及认定条件第六条 重点支持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商务服务平台 项目。第七条 产业集聚区包括:(一)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国家和省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

5、发区。(二)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三)国际化专业交易市场。具体是指与江苏产业关联度高、上年度市场批发额不低于 100 亿元,所在地同 类产业产品出口额不低于 3 亿美元的国际化专业交易市场。第八条 商务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依法批准成立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 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二)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 设备和人员,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50;能够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收费合理。服 务收入占营业额 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平台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

6、、收费和时间应当做到“五公开”。(三)与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商务服务平台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 费标 准, 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九条 各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市、 县财政、商 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筛选、上报本 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平台项目(不含电子商务平台、国际 商务人才培训平台 项目。 这两类项目由商务厅 、财政厅根据商务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市、县筛选平台项目应当坚持好中选优 ,宁缺毋 滥原则,上报的各类商务服务平台项目一般不超过三个。省财政厅、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审核、 认定市、县上报 的平台及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的电子商

7、务及网络销售平台、国际商务人才培训平台。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十条 已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平台、省科技公共服务等平台的,不再认定为商务服 务平台。第四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十一条 平台资金主要支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中的 设备、技术、软件开发购置、运行维护、宣传推广等费用。对政府出资设立的平台 项目可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第十二条 平台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如下:(一)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是指区内为出口企业提供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服务的机构。主要支持我省根据商务部批准重点规划建设的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二)境内外公共展示平台。公共展示平台是指为出口企业提供面向国际

8、市场的产品展览、展示平台。重点支持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级重点展会项目,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展览会落户江苏,支持我省重点发展的境外展示中心建设。(三)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是指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及要求,为出口企业及流通流域服务的可共享可追溯的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国家试点城市之外。省重点建设的肉类蔬菜 药品流通追溯体系(符合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商务部商秩发2010 457 号精神)。(四)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是指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交换,帮助企业完成商业交易过程的平台。主要支持与省商务厅签订合作协议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机

9、构、省重点培育的网络销售企业等。合作协议单位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五)国际商务人才培训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是指按照培训计划为区内企业及商务、 财政主管部门培养国际商务、 应对贸易摩擦 专业人才的高等院校。具体高等院校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六)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 键控制点(HACCP )或有机产 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区内为出口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七)物流服务平台。物流平台是指区内为出。及流通企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机构。(八)检验检测及技术研发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和技术研发平台是指区内为

10、出口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关 键共性技术研发服务的机构。第十三条 支持标准:(一)对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境内外公共展示平台按其实际运营、维护、宣传推广情况,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50。上限不超过 500 万元的定额补助;(二)流通追溯管理服务平台须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城市负责建设,由负责建设的城市按照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平台资金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 软件开发投入的50补助,上限不超过 3000 万元;(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中,对与省商务厅签订合作协议的国际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机构根据协议内容完成的专项宣传推广。在线交易会、线下对接会

11、等项目,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软件开发投入 50、单个项 目上限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助;对我省重点培育的网络销售企业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软件开发投入 50、上限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四)对国际商务人才培训服务平台完成的国际商务人才培训项目按培训协议给予定额补助;(五)对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公共物流、检验检测及技术研发类商务服务平台项目,予以不超过其设备 、技 术、软件开发投入 50、上限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五章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财政 厅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 施商务服务平台资金分配。平台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申报。省商 务厅。财政 厅

12、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项目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 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平台 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 请。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平台项目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局,市、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联合上报文件和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件地联合上报的文件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具体申报材料一份报省商务厅 。省属 项目单位具体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以上申报材料送至省财政厅和商务厅的时间为每年的

13、3 月 31 日之前。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 单位公章。第十八条 平台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二)优惠服务协议书;(三)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五)项目资金实际支出证明材料;(六)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平台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追踪 问效工作。建立 项目资 金绩效评价制度,采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 目实施产生的经济 效益、 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内容。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平台资金的项目使用情况、带动本地区地方和社会投入情况、帮助企业发展及预期效益(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绩 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 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以虚报、冒 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 经查实, 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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