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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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以下简称励耕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帮助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与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励耕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励耕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第三条励耕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 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的原则。第四条 有关励耕计划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 的字样。第二章

2、 资助范围、对象、标准第五条励耕计划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重点选取部分省(区、市)作为当年励耕计划的资助地域,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第六条 申请资助教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生活俭朴,诚实守信;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第七条励耕计划重点资助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第八条 励耕计划采取逐年申请方式,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 万元。第三章

3、 申请程序与资助对象核定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报经财政部、教育部同意的励耕计划实施方案,将资助额度和人数分配到有关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级部门)。第十条省级部门将资助额度和人数分配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第十一条 县级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教师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教师均可每年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教师本人如实填写“中央专项 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教师申请表” (见附表 1)。学校收到教师申请 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教师申请材料

4、报县级部门进行评审。县级部门对学校上报的教师材料评审后,必须在所在地区和教师所在学校进行为期不少于 10 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议,县级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 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部门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教师名单表” (见附表 2)和“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县级部门信息表”(见 附表 3),按有关规定报省级部门复核(纸质及电子文档)。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对相关县级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填写“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 计划教师名单汇总表”(见附表 4)和“ 中央专项 彩票公益金励耕 计划县级部门信息汇总表” (见附表 5),按有关 规定报基金

5、会终审 (纸质及电子文档)。第十三条基金会收到相关省(区、市)报送的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资助教师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终审结果。如接到对经终审确定的受资助教师资格的举报,基金会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网站上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公布最终受资助教师名单。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发放第十四条 励耕计划资金拨付程序为:财政部拨付教育部,教育部拨付基金会,基金会拨付县级部门,县级部门发放给受助教师。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确定并公布最终受资助教师名单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将每位受资助教师应得的资助资金直接核拨至县级部门。第十六条 相关县级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按规定

6、的资助标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每位受资助教师手上,并组织教师签收。第十七条 各相关县级部门均要建立励耕计划受资助教师档案,由受助教师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 3 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八条 励耕计划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资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九条 基金会和相关县级部门均要建立励耕计划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第二十条 励耕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的支出总额,如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

7、使用,但当年使用额不低于资金总额的 80%。第二十一条 励耕计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实施励耕计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区受资助教师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基金会励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1基金会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金情况,是否专款专用;2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县级部门;3基金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相关县级部门励耕计划执行、落实情况

8、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1相关县级部门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情况;2相关县级部门是否将资助资金及时发放,是否发放给基金会公布的最终受资助教师,是否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教师;3相关县级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规程是否达到本办法的要求;4. 相关县级部门在励耕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在励耕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资助资金,或弄虚作假、资助教师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县级部门领导的,除依

9、法依规追究该领导责任外,一律暂停励耕计划在该地区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暂停励耕计划在该地区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励耕计划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基金会应当于并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上一年度励耕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励耕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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