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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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 法适用于纳入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且实行省定额补助的项目。干线 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 设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确保质量、有效推进。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省相关部门负责 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制定技术指导意见、前期工作管理、国省补助资金筹措、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行业监管和目标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干 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干线公路建

2、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法人、申报年度计划、筹措落实项目资金、征地拆迁、项目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 整个项目的实施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前期工作 第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应坚持“ 服务大局、成线成网、外通内畅、有序推进” 原则,发挥路网整体效益。2第九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 十二五 ”规划报省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结合全省干线公路现状,编制“十二五” 干线 公路建 设规划,作为湖南省交通运输“ 十二五” 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经省发改委会审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3、分提质改造、改善二类。提质改造是指对原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全线或逐段提升技术等级和标准;改善是指利用老路,新铺设路面、完善安保等设施。第十一条 列入湖南省交通运输“ 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干线公路提质改造项目视同省已批准立项,改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工可。第十二条 干 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 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初提出当年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指导意见。工可报告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设 计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提质改造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其他公路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第十四

4、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运 输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 设计新理念,体现“沿着老线 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安全要保证,结构要强化,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3资源要节约”的要求, 实现“ 安全、 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第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同步实施 GBM 工程,达到省级文明建设样板路标准,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十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 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和指导。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 应有足够的技术

5、、 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 应按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实行招标。严格执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的规 定,招 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 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四级” 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和责任,确保工程4质量。第二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

6、要求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建 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化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认真执行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第六章 补助标准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建设标准按不同类别实行省定额补助:、长株潭地区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米及以上、米、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三级公路米、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万元、万元;、湘西地区及国、省贫困县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米及以上、米、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三级 公路米

7、、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万元、万元;、其他地区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米及以上、米、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三级公路米、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万元、5万元;4、三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元、元、元。5、改善项目按硬化路面宽度,10.5 米及以上,8.5 米,7 米每公里分别为 160 万元,130 万元,110 万元。另线路中病危桥改造参照省危桥改造补助标准执行。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到位,省严格按标准实行定额补助。第二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严

8、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和拨付管理办法,要做到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进度, 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厉 行节约,杜绝浪费,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干线公路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组织省补资金,严格按工程实际进度和市州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季末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省补资金,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限 10 个工作日)后提出具体的全省拨款计划,省财政主管部门复核(限 10 个工作日)后拨付省补资金。6

9、工程交工后,省补资金拨付至总额的 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 5%。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1、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2、资金未按规定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3、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未与省补资金同比例到位的;4、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5、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6、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7、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及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8、有违反本办法其它情形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相应的省补资金:1、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2、工程交工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3、缺陷责任

10、期满后 6 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该市州下年度省补助资金1、未完成省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2、自筹资金不到位,对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7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换建设项目的;4、出现大额资金挪用、贪污、被盗、丢失等重大资金安全事故的。第三十条 加强竣工 财务决算管理,项目法人要确保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七章 竣(交)工验收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 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第三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 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 项目法人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后,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八章 目标考核第三十三条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对资金投入、完工里程、建设管理、安全质量等进行考核,对完成好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安排下年度项目计划,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处罚。其 他第三十四条 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 设规划的续建项目仍按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执行,其余按本办法执行。8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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