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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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认 定 标 准(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2第一节 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 2第二节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 6第三章 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9第四章 认定与执行 11第五章 附则 12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认 定 标 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实现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零事故目标,便于集团内部安全管理与绩效考核,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各类事故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本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从严监管”的

2、原则,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第三条 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根据影响安全的程度或影响生产的时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身未遂事故根据对人身危害的程度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级。第二章 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第一节 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第五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 8h 以上的;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 24h 或采区停工 72h 以上的;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4.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 50T 以上的;5.矿井采掘头面瓦斯

3、浓度达 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2h 以上的;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 1%以上且连续达 3min 以上)3 次以上的;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面被淹的或采掘面停工停产 96h 以上的;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 30m2 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 20m2 以上的;10.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 1.5 级以上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 20m 以上(断面缩小 30%以上)的;11.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 计划外停风 30min 以上的;12.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

4、30%以上且达30min 以上的;13.提升设备卡罐 8h 以上的;1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5.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16.主排水、主压风系统中断 24 小时以上的;17.压风机风缸、风包、风管爆炸或着火的;18.井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在 10min 内没有扑灭的;19.煤矿全矿井停电 30min 以上的;20.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中断 30min 以上的;2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 15 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 0.1%)或发现有堵塞甲烷传感器现象的;22.矸石山发生爆炸的;23.露天开采发生滑坡造成生产中断 72h 以上的;24.基建施工单位造成

5、全矿工程停工 8h 以上的。第六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 38h 的;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 824h 或采区停工 24 72h 的;3.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达到 1050T 的;4.矿井采掘头面瓦斯浓度达 1.0%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0min 以上的;5.同一个采掘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 1%以上且连续达 3min 以上)2 次以上的;6.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7.井下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工作面停工停产2496h 的;8.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火影响正常采掘活动 8h 以上的;9.矿井主要通风机计划外

6、停风 1030min 的;10.采掘面计划外瓦斯积聚需要排放瓦斯的;11.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 20m2 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 10m2 以上的;12.其他巷道冒顶长度在 5m 以上的;13.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 0.5 级以上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 5m 以上(断面缩小 30%以上)的;14.全矿井停电 10min 以上的;15.提升设备卡罐达 48h 的; 16.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的;17.矿井瓦斯抽放泵站计划外停止运行 20min 以上的;18.煤矿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超过 10min 的;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 3 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

7、失真(0.1%)现象的;20.井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的;21.地面煤仓内、外发生瓦斯燃烧或爆炸的;22.采掘区域防突抽采评价达标,而在采掘过程中一个月内出现 5 班次以上局部防突校检不合格的;23.非煤矿山老空区垮塌造成车辆或设备陷入的;24.露天开采滑坡造成生产中断 48h 以上或滑坡面积达 200m2 以上的;25.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 28h 的。第七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煤矿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5min 的;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未在 8h 内调准的;3.采掘头面发生小型冲击地压的;4.采掘头面意外遇到断层

8、等地质构造(预报不准或没有预报)的;5.采掘区域防突抽采评价达标,而在采掘过程中 10天内出现 3 班次以上局部防突校检不合格的;6.矿山企业雨季雨水或地面水从塌陷裂缝或回填矿井有流入井下现象的;7.雷雨季节地面变配电或用电设备被雷击毁的;8.非煤矿山老空区意外垮塌的;9.露天开采发生意外滑坡的;10.其它未列入矿山一、二级范围的非伤亡事故。第二节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第八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含矿山企业的地面生产单位、洗煤厂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 50100 万元的; 2.化工生产厂全厂停电 30min 以上的;3.化工厂发生爆炸的;4.生产厂

9、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电仪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生产系统停车 48h 以上的;5.企业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置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500m 以上的;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发生爆炸的;7.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 50100 万元的;8.非化工生产车间供电中断 48h 直接影响相邻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或全厂中断供电 24h 以上的; 9.生产厂或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的;10.建筑施工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11.正在施工的厂(库)房等建筑,垮塌面积 50 m2 以上的或正在使用的厂房垮塌面积 100m2 以上的;1

10、2.尾矿库或粉煤灰库发生溃坝的;13.钢水等高温溶液倾倒外泄超过 500Kg 以上的;14.6KV 以上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15.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 24h 以上的;16.自管的管道被外界挖断或雨水、河水冲断影响安全生产或居民生活 48h 以上的;17.其他事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第九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含矿山企业的地面生产单位、洗煤厂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 350 万元的;2.化工生产厂全厂停电 5min 以上的;3.生产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电仪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生产系统停车 448h 的;

11、4.化工生产系统检修后,不按规定试压或不验收就投入运行,在 48h 内再次出现故障而停车的;5.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 150 万元的;6.企业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置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100500m 的;7.非化工生产车间供电中断 848h 直接影响相邻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或全厂中断供电 424h 的;8.生产厂车间天车运行中,被吊物件脱钩坠落的;9.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的;10.汽车吊在起重过程中造成翻车的;11.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12.正在施工或使用的厂房垮塌面积 2050m 2 的;13.尾矿库或

12、粉煤灰库发生漫坝而未造成溃坝的;14.钢水等高温溶液倾倒外泄 50500Kg 的;15.380V6KV 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16.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 624h 的;17.自管的管道被外界挖断或雨水、河水冲断影响安全生产或居民生活 1248h 的;18.自管铁路、火车发生追尾或道口撞物的;19.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半年内发生 3 人次醉驾的。第十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含矿山企业的地面生产单位、洗煤厂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2.化工生产厂出现晃电引起系统停车的;3.化工生产系统无计划停车的;4.地面生

13、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的;5.单位自管火车、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发生醉驾的;6.其它未列入一、二级范围的非伤亡事故。第三章 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1.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 3 个以上人员的;2.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超过 3 人的;3.采掘工作面个别人员未撤出而实施放炮的;4.运人系统、车辆行驶中人车颠覆或跑车或无级绳连续 100m 脱槽的;5.立(斜)井(坡)提升人员绞车在运行中突然失电或出现紧急刹车的;6.矿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 1.5%以上不能实现停电的或达 1%以上仍有人在超限区域内继续作业的; 7.有毒有害

14、气(液)体容器、管道、设备的清理或检修,其内、外部对人有害的物质未清理达标,而冒险进入的;8.化工等行业,在人能到达的所有地点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现象的;9.登高 2m 以上作业时 不使用安全带 的;10.其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1.醉酒入井、醉酒操作设备、仪器、控制台、化验、巡检、检 修的;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3.登高作业票证未经安全检查部门签署意见就开工作业、并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4.化工产品生产、存储、使用区域动火作业票不经安全检查部门签署意见就开工作业、并有安全及防范措施不到位的;5.未列入第十一条范围的其他未遂事故。第四章 认定

15、与执行第十三条 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等级的认定权归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认定。第十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非伤亡事故或人身未遂事故后,必须在 1h 内逐级报告到集团公司安监局,同时报告集团公司调度中心。第十五条 非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一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由成员企业、直属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三级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由设有安监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一般应由安监部门牵头、工会、监 察(纪委)、分管业务部门参加。第十七条 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三级非伤

16、亡事故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公司备案。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照一级非伤亡事故处理:1.煤业公司对触犯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处理不认真的;2.集团所属公司对二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未遂故事调查处理不认真的或没有在 60 天内结案的;3.伤亡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4.集团公司认为应当升级调查处理的。第十九条 非伤亡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上从调查之日起 60 天内结案。必要时,经上级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120 天。第二十条 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死亡事故认定。第二十一条 在集团公司内部事故统计时,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按二级非伤亡事故统计;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按三级非伤亡事故统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凡未列入上述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在上述认定标准中,凡数字后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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