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国际投资法》考试答案(精华版)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34013581 上传时间:2018-02-2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电大《国际投资法》考试答案(精华版)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最新电大《国际投资法》考试答案(精华版)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新电大《国际投资法》考试答案(精华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电大《国际投资法》考试答案(精华版)(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国际投资法 】 复习资料小抄版国际投资法第一章 1、国际投资的概念: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2、国际投资的类型(1)按投资主体:政府投资和国际私人投资(2)按时间长短: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3)按投资形式与性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4、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5、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

2、和国际法两个方面:(1)国内立法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2)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双方缔约国有拘束力);多边条约(区域性和世界性)(3)其他渊源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6、国际投资法的体系7、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基石)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第二章 1、国际投资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与国际组织2、国家的行为原则: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相辅相成,构成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利和尊严。3、国际经济组织(名词解释)许多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其设立的国际条约和文

3、件,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的管辖,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他们可与其他法律主体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并通过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国际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国际投资发的主体。(例如: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第三章1、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是指由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举办的合营企业,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

4、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的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担当亏损。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中外合作企业,指外国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2、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比较发展中国家政府将外国人拥有和经营的企业、财产以及经营特许权收归本国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经营的行动。条件:发展中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自然资源,摆脱外国垄断资本的掠夺、剥削和控制,掌握本国经济命脉。当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加

5、以垄断集团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无视东道国法律,甚至干涉东道国内政,进行阴谋策划、颠覆破坏等活动。对外资企业的国有化,包括将经营特许权以及租让地、股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采取的形式有:收买外国公司的股份。这是比较温和的国有化手段。征收财产。这是发展中国家外资企业国有化的主要形式。政府用强制手段取得外国拥有的财产,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采取这种形式往往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没收财产。这是最激烈的一种国有化形式。政府颁布法令,强行没收,不给予补偿。关于补偿的形式问题,外国公司同东道国之间时有争议。对被征收财产的估价,发展中国家立足于对本国自然资源拥有完全的主权,因而对未开发资源及未来收益不予估产。外国公

6、司为了少纳税,通常向东道国申报的是“帐面价值”,而在估产时又企图以“重置价值”作为基础,从而与东道国利益发生冲突。另外,对于补偿的数量、形式和期限问题也会引起争议。被国有化的外国公司要求给予“迅速、充足、有效”的补偿,而有些发展中国家坚持用发放政府公债的办法来进行合理的补偿,并按较长的期限支付。第六章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1 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或公营公司承保的,政府承保机构与私营保险公司不同,不以营利为目的

7、,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成为保险的对象 3 其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风险4 海外投资险的任务,不单在于时候赔偿,更重要是防范于未然2、政治风险:指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而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包括征收险、转移险(外汇险禁兑、转移)、战争和内乱险、延迟支付险、违约险3、保险人: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政府与国营公司(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4、保险对象:指作为保险对象的合格的投资,包括投资的形式以及投资东道国须合格,另外投资本身也须符合一定标准。5、合格投资的标准:1 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2、

8、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3 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合格投资的形式:股权投资;贷款;债券;向分支机构投资合格的投保人:一是本国国民,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二是本国公司、合伙或其它社团;三是外国公司、合伙、社团6、投保人的义务:1 预防和减少损失;2 尽快通知风险与损失的发生;3 保管好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4 向承保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5 与承保人通力合作,帮助代位索赔7、评价在输出国从事国内经营的企业界看来,实行投资保证会助长东道国对投资者的不友好行为,而且海外投资的风险变成由国内广大的纳税人承担;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者认为,由于这一制度,海外投资活动受到国家

9、权力的过多干预,而不能保证多国参加的联合投资项目,且只适用于新的投资,存在不公正的待遇;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看来,把国内投资保险与两国间投资保证条约联系起来的做法回避了“国内救济”原则,同时代位求偿权的行驶往往会造成两国关系的紧张。第七章1、 双边投资条约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美国型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二是双边投资协定分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议”和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2、 美国式和德国式的对比美:重在投资风险的保证,其保护对象只是单方的投资德:协定仲既包含有关于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决定,又包含代位求偿等程序性决定。与联邦德国相比,美式投资条约对外资

10、的保护要求更高也更为苛刻,表现在:1 规定了相对待遇标准,要求东道国在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允许所涉投资的开业2 规定了绝对待遇标准,要求东道国给予最持久的安全保护,禁止专断和歧视性措施3 禁止东道国将履行要求作为投资的条件4 禁止对所涉投资采取征收措施(除非非歧视)3、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它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承保范围: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与内乱险、其它非商业风险(不包括货币的升值贬值)4、合格投资的标准:(1)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在拟投保期间技术上、

11、财政上及经济上的生存能力;(2)该投资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3)符合东道国的法律与法规,即应是东道国法律所允许和接受的;(4)该投资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合格投资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投资担保,而且东道国须同意机构承保,在东道国就指定的承保予以担保之前,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5、机构的投资促进业务:研究;传播信息;技术支援和援助;政策磋商;谈判6、多边担保机构的地位:是一个国际组织,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有能力签订合同、取得和处分动产和不动产、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公约还给予机构相应的特权与豁免。7、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第一,为没有国内投

12、资担保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第二,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第三,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8、世贸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协议第八章1、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其他机构)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2、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1)协商或谈判解决(2)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依其国内法设立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仲裁机构中,依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

13、法寻求救济,解决争议。(3)外国法院诉讼。(4)外交保护。(5)国际仲裁。3、 解决国际争议的常用方法协商与调解协商:争议发生后,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进行磋商,在分清是非,消除误会、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以自愿为原则,相互作出一定2程度的让步。在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使争议的事项得到解决,也叫和解解决。特点:手续简单方便、灵活、节约时间,不伤害双方感情,有利于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调解:将争议提交一个为争议各方当事国信赖的事先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争议的各个方面,并基于公平和相互的让步向各方当事国提出解决方案,而各方当事国可自由决定或拒绝该方案。特点(1)至始

14、至终基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2)调解人的任务是听取和评审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3)调解人的建议不必依照法律规则判断争议的是非,即不必阐明建议的法律理由,只凭确信的公平合理原则提出建议方案。(4)对调解人建议方案,当事人可以接受和不接受,调解人无权将方案强加于当事人。4、 调解的方式常设机构进行调解:备有可供选择的调解人名单并有自己的规则的机构。临时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规则和各项工作都由争议当事人和调解人安排。5、 我国涉外调解的方式(1)涉外调解机构调解。指在国际商会和该会各分会的调解中心调解。(2)仲裁机构调解。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调解。(3)法院调解。(4)民间机构调解。(

15、5)行政机构调解。(6)MED-ARB.指先由调解机构调解后由仲裁机构仲裁来解决争议。6、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忍让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这一规则强调了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从相对于外交保护方法的适用角度肯定了当地救济的优先适用性。7、 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各主权国家是自由和独立的,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不受其他国家通过武力或外交干涉的自由(2)外国人对于投资或其他商事争端,只能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3)外国人无权要求比国民更优惠的待遇。8、 国际商事仲裁:专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交易

16、中争议的仲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总理地位,仲裁制度完善,仲裁规则灵活,仲裁具有国际特点,是东西方贸易仲裁中心。(经济贸易技术合同及有关投资保护协定)(2)美国仲裁协会(AAA)处理大量的民商案件,受案范围很广,仲裁规则多。(国际经贸争议,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证券争议)(3)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受理争议双方自愿提交的仲裁案和法院转交的商事仲裁案件,受英国法律和法院干预较大。修订仲裁法后强化了自由仲裁政策。(4)中国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 CIETAC)受理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涉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国内争议案件(5)际仲裁中心(HKIAC)该中心的规则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发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基础,当事人有很大自由自行约定和设计仲裁程序。9、 仲裁协议的含义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10、仲裁协议的两种类型:(1)仲裁条款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