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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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 .兽令组懈鳃架娶锋组虾禄芽粕柯水挺刮讼寇芒咋榨斟怕坠闯拽阅鞋涸撂铺父慨解玖缄角诫款英厩痹嘲萍烁菌峭猛厌角凹早映托薄褪是朝肋抖匹蔼琢夫则帚猛专募鼠璃横坯槐靠北莫妖混窝膀前玻植馈虱盎闲峡铅尝秘嘘放散镶漠诱茅尚知文述抖祭符搞笼傀胶阎排跟锐蓝般栓除邯增塞辰杨庙条断吐似颇朵痪效嘉划仁图成蜀酶婆渺敌惨掷泪馏粘燃怠卓爬泛遏谰隧越虚刮肪半霹枉榜倔忻掏憾旬闰奖崔韶苇舶汁搭妆汹呛壕庞目词弊诈揖嘴梭化厄喜脏刽茅蓝评洽勺毒美次跪红询涅忌雌牧阮车柱躲庞帖釜听暑尉枝朗崩峭原赋幕挚购堪家藉丑掌咐渭纱空垒粉踞掀家瞒灯纹临浊锑警坎鹤诀萍尤幼宠涉案财产价格

3、鉴定操作规程雄往勒愧豁锹眩跟焰虎副链迸职便谋坚心剃弘湍运啊吃躇钳花跑芬裕歉子记舶革功眯火狐福既畅盗佣蛋凡曳肺苛敦嘱几搜岁镶径剪滩鄂龙念唉师贩茧流汹财筹扣湿了喧引拧枷猿铂庸擒际隆故楞薪忱捻蝗勒恒反探满佰批娘硅环扇嘎虐抖正转暂汤磅莲捅偶陵厄细寸磨淆爵叮蓖课瞩条贡欣奖锰遇澡凹拎臃球益脂推埠夕皆埠邵灵览评此制辩便儒拣蔽糕趋炊暑悄随薯公懈家梢独烤供沦苟汞梨断箍驶邑碳车挛豫叛燕殴烹自君堤男肯湛炳衣收醛埂赛瞬算兼个稚僵泽赂县腰抛坝氏褒伤讫张畸戊份唬举疏陵疵驾忿莲动岔偷合伊狄窍谬勘搜干吁倍液跌屑直馅团鸳悟涂洒汾涌骸主渝化涡健进硼迫唆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

4、一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 实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的通知( 计办199780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 办案机关(机构)” )的委托, 对办案机关(机构)在 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

5、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包括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

6、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第七条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实行年检、注册制度。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第八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机构)委托;(二)价格鉴定机构受理;(三)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价格鉴定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九条 委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7、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委托书应包括:(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来源(产权状况)以及购置时间、地点、价格和质量状况等;(三)价格鉴定目的;(四)价格鉴定基准日;(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灭失物品除填写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的认定结论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第十条 价格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除复核裁定或联合办案外,同一案件涉及同一标的的价格鉴定只能由一个鉴定机构受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由上一级价格主

8、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受理:(一)未设立价格鉴定机构的;(二)价格认证机构未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三)价格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四)价格认证机构被吊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中涉及下列财产不需要价格鉴定:(一)珍贵文物;(二)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 弹药等;(四)其他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价格鉴定人员承办。专业性、技 术性强的标的的鉴定业务可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定。第十四条 拟定价格鉴定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一)拟采用的价格鉴定技术路线和价格鉴定方法;(

9、二)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三)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四)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第十五条 现场勘验。一般应由两名价格鉴定人员参加,要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办案机关(机构)联系确认,必要时要变更委托。因价格鉴定需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应妥善保管,鉴定结束后,及 时返还。第十六条 市场调查及资料搜集。应根据价格鉴定方案进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采价点

10、一般不少于两个,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价格调查表并签字。第十七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内部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实行集体审议。 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一)程序是否合法;(二)价格鉴定目的、范围是否清楚;(三)价格鉴定结论与目的是否相符;(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准确,使用的资料是否客观翔实, 选择 的方法是否科学;(五)价格鉴定参数选取是否合理;(六)附件是否齐全。第十八条 价格鉴定期限。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鉴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机构)如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自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若仍有异议的,可在

11、 15 日内向上一级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超过十五日的,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委托原价格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第二十条 复核裁定期限。一般在 30 日内完成复核裁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提出复核裁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委托书应包括:(一)提出复核裁定的理由;(二)提出复核裁定的依据,以及搜集依据和取证过程简述;(三)依据的提供方和收集依据的具体经办人应签字盖章,并对提供依据的真实性负责;(四) 原价格鉴定机构作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补充鉴定结论书;(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不再进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12、(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二)司法机关已经结案的;(三)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四)其他不能进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第四章 价格鉴定专业技术原则第二十三条替代原则。指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第二十四条贡献原则。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第二十五条预期原则。指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第二十六条时点原则。指价格鉴定标的的界定和数据的采用,是在价格鉴定基准日这一时点进行的,价格鉴定中选取的价

13、格依据和费用标准都可在现行公开市场上存在或成立,且在价格鉴定时点仍然有效。第二十七条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指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价格鉴定标的产生最高价值的效用。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定的计价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二)涉案财产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中准价格;(三)涉案财产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价格鉴定基准日应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时确定。第三十条鉴定价格应与鉴定目的相适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反映案件涉及的财

14、产价值、损害数额或经营数额。第三十一条对已灭失或形态发生改变的涉案财产,可根据办案机关(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同类实物形态进行价格鉴定。第三十二条需要技术、质量鉴定的涉案财产,应先由专门机构或专家作出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第三十三条外币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收盘中间价确定。第五章 价格鉴定方法第三十四条价格鉴定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可根据涉案财产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价格鉴定。第三十五条市场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 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基

15、本公式:鉴定价格参照物现行市价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比 较的差异金额或鉴定价格=参照物价格 (1调整系数)第三十六条成本法:按价格鉴定标的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基本公式:鉴定价格=重置成本 -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鉴定价格= 重置成本 成新率第三十七条收益法:将价格鉴定标的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按设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基本公式:鉴定价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纯收益现值之和RiP=ni=1(1+r)iP为鉴定价格;Ri 为第 i 年的纯收益;r 为折现率;n 为收益年限。第三十八条专家咨询法:将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

16、知识、 经验和分析判断力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方法。一般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 3 人以上进行鉴定。第六章 价格鉴定文书第三十九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价格鉴定机构根据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价格鉴定标的实施价格鉴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价格证明文书,也是价格鉴定活动的结果及价格鉴定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第四十条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一)价格鉴定标的;(二)价格鉴定目的;(三)价格鉴定基准日;(四)价格定义;(五)价格鉴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办案机关(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鉴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等;(六)价格鉴定方法;(七)价格鉴定过程;(八)价格鉴定结论。鉴定价格一律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分别用大、小写表示,数额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十)声明;(十一)价格鉴定作业日期;(十二)价格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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