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通用标签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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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规范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形式、基本原则和标注内容,使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和外包装符合行业的流通标准。2 范围适用于自主品牌及外加工品牌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外包装。3 职责策划部根据此标准制定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设计;品管部根据此标准检测到货标签、说明书及包材。4 术语及定义标签:粘贴或连接或直接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放于包装内的说明书。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内装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可视面:化妆品在不被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净含量:去

2、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保质期: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5 标签的形式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 ,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印在销售包装内置的说明书上。6 基本原则6.1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须正确。6.2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广州天玺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编制版本 A/1 审核化妆品通用标签制定标

3、准页码 批准机密等级 一般 机密 绝密 生效日期 2014 年 12 月 1 日7 必须标注的内容7.1 化妆品的名称7.1.1 化妆品的名称必须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7.1.2 化妆品的名称必须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7.1.3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7.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7.2.1 必须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7.2.2 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4、第80 号规定执行。7.2.3 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7.3 净含量7.3.1 净含量的标注由“ 净含量 ”(中文) 、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7.3.2 净含量必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7.4 化妆品成分表7.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须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7.4.2 成分表须以“成分:”的引导词引出。7.4.3 成分名称的标准顺序7.4.3.1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须按

5、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 ”予以分开。7.4.3.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1%时,可以再加入量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7.4.3.3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是,须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 “可能含有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7.4.4 标注的成分名称7.4.4.1 标注的成分名称须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 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 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7.4.4.2

6、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 “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7.4.4.3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 “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12010” 、 “CI15630(3) ”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7.4.5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第 5 点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15g(ml)的产品时,按 9.1 执行。7.5 保质期7.5.1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7.5.2 标注方法

7、A. 生产日期的标注: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 4 位数年份和 2 位数月份及 2 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 20020112”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20020112” ,表示 2002 年 1 月 12 月生产;B. 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 X 年”或“保质期 XX 月” ;C. 生产批号的标注:有生产企业自定;D. 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 4 位数年份和 2 位数月份和 2 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20051105” ,表示在 2005 年 11 月 5 日前使用。日期也可按照 4

8、位数年份和 2 位数月份的顺序。如标注:“200505”,表示在 2005 年 5 月 1 日前使用。7.5.3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7.6 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习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7.7 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7.8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需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

9、”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8 宜标注的内容8.1 必要时,可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8.2 必要时,可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9 其他9.1 对净含量15g (ml)的产品,只需标注化妆品名称、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和生产者的名称的内容,其中其中化妆品成分表可标注第 5 点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9.2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免除标注净含量和化妆品成分表及 7.67.8 中的内容。10 基本要求10.1 化妆品标签的内容须清晰、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10.2 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须是规范的汉字。10.3 根据 GB5296.3-2008 的规定,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拼写需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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