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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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滨海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加强对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完善奖惩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中心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队伍素质,促进服务创优,根据中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参照滨海高新区行政许可大厅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考核对象由中心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纪律和业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标准对中心工作人员实行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年度考核以月考核为基础。月考核设基本分 100 分,最高得分 120 分,考核合格分数线为 8

2、0 分。、 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日常考勤(20 分)1、考勤制度。考勤的认定以指纹考勤机数据为准,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不履行请假制度的,每次扣 3 分;无故脱岗,每次扣 5 分;没旷工 1 天扣 10 分。2、请假制度。中心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享受国家规定假期的,须提前请示中心负责人(如病事假情况紧急,可先口 头请假,后补办时序)。因公外出,参加会议或其他因公务活动 需要离岗的,应提前向中心负责人请示,否则视为脱岗,每次扣 5 分。(二)工作纪律(30 分)1、服务态度。不按照 滨海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标准化服务规范礼貌接待办事人员的每次扣 5 分。2、仪容仪表。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统

3、一着工装以及不摆放桌牌或不佩戴胸卡的,每次扣 2 分。3、办公秩序。工作 时间在大厅内吸烟、吃零食、串岗闲聊、大声喧哗、玩电脑 游戏,上网聊天的,每次扣 5 分。4、卫生环境。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地面、 办公设备不整洁, 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每次扣 2 分。5、服从管理。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统一学习培训和集体活动,不服从中心统一协调的,每次扣 5 分。(三)业务技能(50 分)1、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每次扣 10 分。2、未及时将当天办理业务所用档案及新收档案归档的,每次扣10 分。3、无特殊原因,应当办理某项业务而未予办理的,每次扣 10 分。4、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每次扣 10 分。5

4、、每月未完成工作计划的,每项扣 10 分。(四)一票否决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当月考核不合格,扣发当事人当月窗口绩效考核奖或考核工资。1、办理业务出现超时的。2、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 3 此的;以及病假累计超过 5 天,事假超过 3 天的。3、当月受到有效投诉举报,经查证责任在中心工作人员的。4、在工作时间工作人员之间发生争吵的;工作人员与办事人员发生争吵,且责任在中心工作人员的。5、泄露档案信息及企业信息的。五、加分办法(20 分)1、收到企业、群众表 扬信的,加 5 分/封。2、积极为中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每采纳一条加 5 分。3、受到中心表扬的,每次加 5 分。4、在各类新闻媒体或高新区信息上发表稿件的,每件加 3 分。以上 4 项每月加分累计不超过 20 分。六、奖惩办法对于合同制人员,每月设立 200 元的当月窗口绩效考核奖,由人才服务中心进行月度考核,考核未达标者则被扣发当月绩效奖。一年累计三次考核未达标者,由人才服务中心予以辞退。本规定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由滨海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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