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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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条件的真实性和股本合规性及充足性(草稿)一、农村银行组建政策简述农村银行的准入政策及股权设置要求是始终在不断的变化,总体来说是监管要求越来越严,门槛越来越高。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准入主要有是银监法、 商业银行法、2008(6)年 3 号令、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 号)、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意见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文件,按时间顺序各监管政策主有是:(一)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2003 年修订。(二)2003 年 8 月 27 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

2、3 15 号)提出 “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具体条件是:(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全辖 信用社资产总规 模 10 亿元以上 ;(3)不良贷款比例 15%以下;(4)组 建后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 资本充足率达到 8%。”(三)2003 年 9 月 12 日,银监会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设立条件,与前款内容大体相同,增加了发起人不少于 500 人的要求(但与公司法相抵触,不超过 200 人),增加了股权要求:分设自然人、法人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

3、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5%。(四)2004 年 4 月 21 日,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 号),进一步 规定了股东资质、股权设置(资 格股、法人股 )等要求,主要针对农 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起点为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 1000 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 10000 股。(五)2004 年,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合200461 号)“ 地方承诺的各 项扶持指施基本落实到位” 、“拟定的注册资 本总额应适当提前,至少 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

4、监管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股 东应符合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单个自然人持股不超过 5,职工持股合计不超过 25%,非 职 工自然人股东合计不低于 30%,明确提出了法人股东的资质要求,包括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 30 以上及长期投资比例(含本次)不超过 50%等。(六)2005 年,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分200528 号)要求: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提高资本自我补充能力,明确补提拨备和留存收益在提高资本净额中的贡献比例、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过 15%;杜绝新增超比例单户贷款、适当提高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中应有 5-8 家持股比例相当、

5、利益独立持股比例在 3%左右的优秀企业,已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优化股权设置;法人股宜占较大比重等要求。(七)2006 年 3 号令及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分200680 号)等文件:单个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不良率低于15%;2008 年底前设 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呆账准备最低要求:一是可疑类 50%及损失类 100%提足贷款专项 准备;二是按风险资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足一般准备,2009 年起设立农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应符合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

6、要求。同时要求地方地府捐赠或置换的资产在开业前变现。基本延续了以前的政策要求。(八)2007 年, 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00 号) “用溢价款处置不良 资产或历年亏损挂账不符合公司法第 168 条、169 条规定”和“出售不良资产和定向募集股金是法律性质和账务处理完全不同的两类交易行为,就分别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九)2008 年 3 号令,不良贷款率低于 8%,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资质要求,调整了不同股东的持股比例,包括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

7、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10等。2006 年 3号令部分要求仍执行,未废止。(十)2009 年 3 月,合作部关于农村银行组建过程中贷款集中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年起新发放贷款中单一客户贷款比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比不得超过 10%和 15%,存量贷款考虑股本到位后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十一)2010 年 11 月,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 号)提出:用五年时间实现资格股转换,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机构外,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股东,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是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

8、股本总额的 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 1%。(十二)2011 年, 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不良率低于 5%;按拟募集股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0%,核心 资本充足率不抵于 6%;拨备 覆盖率不低于150%。二、政府承诺注资和置换不良贷款真实性情况(注:在检查中,我们要注意检查依据的适用性,从前期反馈的资料看,该行以 2009 年 6 月 30 日为时点开展筹建工作,2010年 11 月 8 日开业,2010 年 12 月进行了一次增资扩股。 )开展此项检查前,首先要了解农商行筹建及开业时的状况,了解不良资产处置的事项,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其筹建开业申请资料及监管部门

9、的批复知悉,确认提供的申报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及延续性。检查的内容包括相关审慎监管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不良资产处置的真实性等,是否存在掩盖资产质量的真实性,弄虚作假的现象,检查的重点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合法、合规性。(一)股东购买不良资产检查(该行没有此类情形情况,在检查中适当关注)一是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股东有权机构是否做出有效决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是否存在不利于或损害银行利润的条款或隐性(附加)条件,有关协议是否明确不良贷款收回后资金归属。二是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收购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贷款资金或委托资金收购,收购后是否又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转回。三是是否存在用股

10、本溢价款处置不良资产或历年亏损挂账的现象。(二)政府承诺真实性(该行存在当地政府以土地置换不良资产 8714 万元)。为达到组建条件(2008 年 3 号令及相关要求在 2010 年 9 月底前农商行组建条件为不良贷款率低于 8%、单一客户贷款比不低于 10%、单一集团 客户授信比不低于 15%、各项准备提足等要求),政府和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出具了一些上报审核必要的文件资料,并且将扶持资金到位,以顺利通过组建,而后又出具或签订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性的、与原承诺相悖的文书,甚至将已经无偿划拨的资金变相转嫁由农商行归还,使组建后的农商行背上新的包袱。了解当地政府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帮助消化农

11、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农村银行类机构设立时政府承诺采取何种扶持政策;承诺注资或用非货币资产置换等方式置换不良资产或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具体数额,目前落实情况如何;扶持政策是否存在未到位情况或政府无偿承诺变为有条件兑现,扶持政策未真正落实及主要原因。一是通过地方政府提供非现金资产方式置换不良资产的,是否严格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置换的资产产权是否明晰、权属是否落实到位。二是债权转让及委托管理协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是否明确受托债权在转让前的应收利息归属。三是变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变现协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开业前完成相关资产的变现工作,扣除应纳税额的变现额度是否能够全部覆盖置换的不良资产,

12、是否为信贷资金或委托资金。四是置换后的管理情况。置换后是否又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转回,是否存在政府更改承诺将无偿变有偿(注:特别是农村银行组建后都在新建办公大楼,地块一般是政府指定购买,检查时要注意一下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农村银行利益减少地方政府置换成本的情况变相收回置换资金的现象,有的地方还存在帮政府摊销费用等)。(三)置换的不良贷款的合规性。置换的不良贷款的协议是否合规,对所置换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严格审查,实际置换不良贷款与应置换不良贷款清单是否完全一致,是否存在正常贷款被置换的情况。置换的不良贷款核算是否合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将职工贷款和责任贷款置换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置换,

13、是否存在以贷还贷方式收回清收置换的不良贷款现象等。三、股本合规性及充足性。(注 :前期 资料显现,该行 2009 年股本金为 8538 万元,开业后仍为此数字,2010 年增资扩股后为 18000 万元,因此检查的重点为 2010 年增资扩股后的股金合规性)(一)股金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股金管理制度健全,是否涵盖入(扩)股、转让、 继续、赠与、 资 格股退股、股金证挂失、股金分和股金证管理等方面,是否做到及时更新;股金档案管理是否规范。(二)股本来源合法性。一是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否与实收资本相等,是否存在抽逃资本行为;股东是否按照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各种

14、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股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二是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包括:新募集股本金是否存在以债权、 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而非货币资金入股形式;是否存在既参与分红又保息的存款化股金形式;是否存在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以及与工商企业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等违规入股行为;是否存在以财政资金向农村银行类机构投资入股现象;是否存在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三是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按照“有限参与、 远离破产和长期承诺”的审慎原则 ,股东审查资料是否 齐全,包括非金融机构法人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纪录和纳税记录,最近 2 个会计年度是否连续盈利,净资产比例是

15、否高于 30%,对外投资比例(含本次)不低于 50%;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股本结构的合理性。股权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投资股和资格股占比是否符合要求;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 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过 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 10%;是否存在金融机构入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已实施增资扩股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是否以法人股东为主,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是否通过增资扩股提高法人持股比例。是否确立正向的股权流转方向,以促进股权适度向法人股集中;持股比例是否过于分散或可能出现“一股独大 ”现象。股权转让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董

16、事会批准,是否签订了转让协议,是否对转受人的资格及资金来源进行了严格审查。是否接受本行股份为质押标的;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是否转让或质押。(四)股本补充及分红合理性。是否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是否注重提高资本自我补充能力,是否明确补提拨备和留存收益在提高资本净额中的贡献比例,是否明确了在资本不足或下降时需采取的措施;股金分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对当年新入股股金全额分红;利润分配中,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现金分红是否控制在合理比率内。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达到 120%以上,拨备覆盖率是否达到 150%以上。资本充足水平是否符合要求,资本充足率是否高于 10,核心资本充足率是否高于 6。根据五级分类检查结果,对上述指标进行重新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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