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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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交四公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测量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保证测量精度,防止发生测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四公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第三条 项目测量工作的主管领导是项目技术负责人。第四条 根据工程大小,测量员至少设置 2 名,工程规模大或群体工程项目应设测量组,设测量组长 1 名,测量员视具体情况配备,但不应少于 2 名。第二章 工程测量要求第五条 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定位测量、基槽放线、楼层平面放线、楼层标高抄测、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变形观测等。对于一般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编制测量技术交底,对于较复杂工程,还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第六条

2、项目经理部接桩后由测量员对桩点进行复测校核,发现问题应提交建设单位、规划单位或上级测绘部门解决。复核内容应保留。第七条 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钉桩通知单或其他原始数据应进行校算。起始定位依据必须是唯一确定建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的条件,若有多余定位条件并相互矛盾时,应与建设方及监理协商,在保证首要条件的前提下对次要条件进行修改,对于与建筑物定位和高程有关的变更必须有建设方书面确认。第八条 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新建建筑物变形观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测单位应按变形观测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报告,项目经理部要及时和建设单位了解观测结果。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测量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应满足

3、施工测量内容的要求并持证上岗。第十条 施工测量人员应全面了解设计意图,对各专业图纸按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DB11/T446-2007)中有关“设计图纸的审核”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应及时了解与掌握有关设计变更,以确保测量放样数据的准确可靠。2第十一条 施工测量场地内的各种测量点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标识要准确、清楚和醒目,严禁盖压、碰动和毁坏。竣工后仍需保存的永久性场区控制点、高程点应按照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设在变形区域内的控制桩要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防止由于地基变形对桩位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施工测量各项内容的实施应按照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实测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施工测量工作

4、的各种记录应真实、完整、正确,并妥善保存。第十三条 施工测量中必须遵守先整体后局部的工作程序。即先测设精度较高的场地整体控制网,再以控制网为依据进行局部建筑物的定位、放线。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员应对施工测量记录的内容进行复测检查,并与测量人员办理自检记录。自检合格后,由质量检查员报请监理验收。建筑物定位及0.000 标高确定报技术管理部核准,基础放线、首层结构放线报技术管理部验线。其它测量放线按监理要求进行报验。第十五条 测量原始记录,内业资料应收集整理齐全,并专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第三章 仪器的购置、标定及保养第十六条 确保测量仪器有专人维护保养,经常处于完好、正常运行状态。第十七条 测量仪器必须放在干燥的地方,盒内放防潮剂。第十八条 禁止用杂物、手指头擦试仪器镜头、镜面。光路系统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第十九条 测量仪器使用完之后应擦试干净尘土污垢,盖好防尘罩,并装箱、锁好。第二十条 测量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送修,不得自行拆卸。如果人为破坏应查明原因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测量仪器的购置、管理、标定具体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3第四章 奖 罚第二十二条 人为造成测量仪器损坏的,直接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 5%-20%。第二十三条 因测量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按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执行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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