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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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2011-12-07 22:38:59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从会上获悉,长春市将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日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养老金。长春市召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大会。记者从会上获悉,长春市将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日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养老金。年满 60周岁的老年人可领到每月 55元的基础养老金,时间从今年 7月 1日起算起。缴费档次个人

2、参保缴费分 10个档次据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基准日为 2011年 7月 1日。适用区域:长春市本级(区、开发区),其它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年满 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长春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 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 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

3、。集体补助困难群体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另外,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提倡成年子女为父母缴费。补助资助金额的总和每年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高于个人缴费最高档的可一次收缴,逐年记入个人账户。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按照省里制定的政策,城乡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这次长春市又将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都纳入

4、到政策中,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人群。补缴费用70 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保险费用加发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及以上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 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可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标准为 70周岁-75(含75)周岁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10%,75 周岁以上-80(含 80)周岁,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20%;80 周岁以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30%。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 15年的,

5、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 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到领取年龄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 15年的,补缴享受政府补贴的期限为一年。70 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加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这是长春市的一项创新政策。想补缴的城镇居民要捉紧时间,到社区办理相关手续。缴费补贴城镇居民最高补贴为每人 75元按照规定,国家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 6:2:2 比例分担。

6、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选择 100-500元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缴费 100元补贴 30元,缴费 200元补贴 35元,缴费 300元补贴 40元,缴费 400元补贴 45元,缴费 500元补贴 50元。另外,选择缴费 5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政府补贴均为50元;选择缴费 500元以上的城镇居民,补贴标准为:缴费 600元补贴 55元,缴费 700元补贴 60元,缴费 800元补贴 65元,缴费 900元补贴 70元,缴费 1000元补贴 75元。发放待遇60 周岁以上居民每年增收 66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计发

7、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55元。据长春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即日起符合条件居民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养老金。年满 60周岁的老年人可领到每月 55元的基础养老金,时间从今年 7月 1日起算起。根据国家和我省要求,60 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要在今年 12月 15日前领到基础养老金。据长春市人社局局长张毅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全市 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一年至少可以增加 660元收入。账户管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与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户籍跨统筹区域范围转移的,应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的暂时封存;参保人员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金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省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标准进行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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