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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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的几个问题:综合目前我公司的业务背景和业务范围,以借款人对其他第三方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其制度的一些法律问题和实践操作操作,予以说明。一、应收账款质押的适用(一)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核心内容1、有关法律规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 应收账款 ”,确定了应收账款担保的法律效力。此后,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质押权和登记都有比较规范的途径。2、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模式应收账款质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其运营方式是:首先,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并将质押合同

2、登记。一般而言,双方应当建立一个专用账户,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还入该账户,借贷双方共同监管。实现质权时,用以担保的权利包括已还入该账户的款项,以及未归还的应收账款。(一)业务过程中的适用就有意以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应当与其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 ,作为设立质押的合同。质押合同应当登记,否则质权不能生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担保:1、内容明确,即有明确的债权数额;2、对象明确,即有明确可靠的债务人,该债务人有充足的偿还能力(一般而言,我公司应对该债务人有充分了解,或者是我公司关联企业) ;3、无对冲;4、债务人无抗辩权或声明放弃抗辩权(需审查其合同

3、)(三)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方式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担保权的一种,质权的实现为转卖、变卖和拍卖。流质条款为明文禁止。即:我公司不能直接将该应收账款转收入公司。实现质权的程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款合同经过了强制执行公证,又无违约金等诉求,则无需诉讼) ,而后将该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抵偿贷款及其他债权。如果该款项偿还后有余款,则归还债务人,偿还后仍不足,就剩余债权进一步主张。二、质押的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登记方式为网络登记。依照规定,双方应当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 ,由我公司进行登记。(一)用户注册网上登记,我公司应当登记为中国

4、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质押登记系统”的常用用户,需要一定的审批手续,除了网上登记外,需携带下列资料到征信中心天津分中心现场确认:1、单位的注册文件,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6 、单位介绍信。(二)业务登记业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撤销登记,分别用于质押权的设立、变更、展期和取消。业务登记不需要提交合同,不需要备份。仅需网上登录填写。征信中心对每次业务登记收取 100 元手续费。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必要的排除原则上,以下几种应收账款不应接受其为质押:1、账龄超过 90 天2、企业集团内部和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3、提前开票或已开票未发货的应收账款4、虚构应收账款5、对消账款6、境外应收账款7、交叉账龄规则8、应收政府款9、冲抵帐户(账款收入此账户后,直接冲抵其在该银行的贷款)(二)额度的界定一般来说,最我公司对于一个借款人的最高可授信额度,不应超过用于抵押的应收账款总额的 80%最高可授信额度 = 合格的应收账款总额 * 80%附件: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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