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路赔补偿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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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公路赔补偿问题初探近年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新北京、新奥运” 战略构想,在“ 人文交通、科技交通、 绿色交通” 的具体目标指引下,我市公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 2008 年底,已形成了以国道、市道为骨架、县道、乡道、村道为支脉的城乡公路网系统。在公路长足发展的同时,合法、高效、公正、规范的开展涉及公路的赔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涉路赔补偿),对于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增加公路养护维修资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从 长 远 来 看 ,费 改 税 后 公路 路 产 赔 补 偿 费 将 是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资 金 来源 之 一 ,如 何 足 额

2、收 取 公 路 路 产 赔 补 偿 费 将 影 响 到 路 政事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因此,研究当前公路赔补偿的实施情况,找寻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措施加以解决和改进尤为必要。为做好研究工作,切实了解涉路赔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构想,我们用了近一年的时间,走访了各个基层执法单位,对重点执法场所、重要赔补偿案件予以现场调研,对有关赔补偿问题召集各基层执法单位予以专题研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依据予以了认真梳理,形成了此篇调研报告。一、涉路赔补偿的概念及特征2涉路赔补偿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市公路管理机构、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或养护作业单位依据公路法、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

3、北京市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北京市公路赔补偿费收取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向 损 坏 、占 用 公 路 路 产 及 其 附 属设 施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收 取 用 于 公 路 路 产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修复 和 管 理 的 专 项 费 用 的 一 种 行 为 。涉路赔补偿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涉路赔补偿费的收取单位是特定的,在我市,收取主体是北京市公路条例规定的“ 市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或该路段的养护作业单位” ;二是涉路 赔补偿对象是特定的,赔补偿的对象是损坏或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具有赔偿或补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是涉路

4、赔补偿具有规范性,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涉路配补偿工作,需要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涉及重大金额的,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还要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复核的,公路管理机构还应组织复核,初此之外,当事人还保有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在进行公路赔补偿工作时,须按照赔补偿程序开展,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否则,赔补偿工作将不完整,在可能面对的民事诉讼时,也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二)涉路赔补偿的基本原则31、涉路赔补偿法定原则。涉路行政赔补偿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实施涉路赔补偿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该路段养护管理单位

5、。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涉路赔补偿费。二是涉路赔补偿费收取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公路赔补偿标准是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制定赔补偿标准,不按赔补偿标准收取的赔补偿费用也是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涉路赔补偿的程序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市要求。在进行涉路赔补偿时,要进行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 2、涉路赔补偿的公正和公开原则。实施涉路赔补偿要与损坏、占用公路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涉路赔补偿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同时,涉

6、路赔补偿必须符合公开原则,对涉路违法行为进行赔补偿的依据、标准、程序必须公布。3、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原则。按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的要求,作出涉路赔补偿决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对涉路赔补偿认定的事实和数额有疑义的,还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同时,当事人还保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4权利。4、公路赔补偿费用途确定原则。公路赔补偿费是一种特定的收费,含有赔偿或补偿的性质。不管收取的单位是公路管理机构,或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该路段养护作业单位,其收取的赔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能挪作他用。二、我局实施涉路赔补偿情况涉路赔补偿费的收

7、取单位涉及到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该路段的养护作业单位。由于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养护作业单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行使民事赔补偿行为,我局仅对其进行行业指导。为更好的专题研究我局涉路赔补偿,促进我局涉路赔补偿工作,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赔补偿行为暂不在此篇调研报告讨论之列。(一)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经许可挖掘公路的,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委托该公路的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完毕,并按照标准向养护作业单位交纳挖掘修复费。养护作

8、业单位应当对修复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依法5应当补偿或赔偿的,责任人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交纳补偿或赔偿费。公路补偿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公路赔偿费参照公路补偿费标准执行”; 3、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则对涉路赔补偿予以了专章规定,明确了涉路赔补偿的办案程序、收取机构、收费用途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等。(二)我局开展涉路赔补偿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措施,保证了涉路赔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1、明确涉路赔补偿工作范围

9、。涉路赔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2、严格执行涉路赔补偿标准。2000 年 8 月,原市交通局制定下发了北京市公路挖掘及路产损失赔偿标准(京交财字2000185 号文),成为我市涉路赔补偿的标准。从 2000 年至今,我局历经多次机构改革。2003 年,由北京市公路局,属事业单位,变为北京市路政局,6属行政机关;2009 年,又变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成为市交通委的内设机构。按照市政府确定“三定方案”

10、 及其管理职责,我局一直负责北京市县级(含)以上公路的赔补偿工作。 北京市公路挖掘及路产损失赔偿标准自 2000 年下发后,沿用至今,成为我局开展涉路赔补偿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赔补偿标准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对普通干线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坏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公路修复赔偿费、超限运输赔偿费、开设路口补偿费等;二是对高速公路路产的赔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收费亭护栏、车道控制器等;三是公路绿化资源损失赔偿标准,如路树的损坏赔偿、树木移植的费用、树木砍伐费用等等。3、严格财务管理,实行涉路赔补偿收支两条线。涉路赔补偿的工作主要由各基层执法单位在本行政辖区内负责实施。基层执法单位依法开展涉路赔

11、补偿工作,收取的赔补偿费用统一由分局财务部门代收,具体执法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各基层执法单位收取的赔补偿费单独立帐,并按月汇交到市局。4、严格涉路赔补偿办案制度,实行一案一卷。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涉路赔补偿有一整套的案件处理制度。基层执法单位严格办案制度,对每一起涉路赔补偿案件,开展了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再开展相应的赔偿工作。并按时归档,一案一卷;对于路政许可案件,7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涉路的补偿工作,并且做到了涉路补偿案卷和路政许可案卷的相对应。每一起路政许可案件,都有路政补偿案卷相对应。5、明确公路赔补偿费的使用。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都

12、明确规定,公路赔补偿费只能用于公路的养护、修复工作。据此,我局也对赔补偿费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路赔补偿费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赔补偿费的 80%直接用于修复受损公路修复工程,不足部分由区县维护费列支;赔补偿费的 15%用于修复工程质量的监理、协调或监督管理;赔补偿费的 5%用于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三、我局涉路赔补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涉路赔补偿工作作为我局公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取得了诸多成绩。对保证公路完好、畅通,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扩充公路养护维修资金起到了非常重要、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和公路事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对照公路法、 北京市公路

13、条例、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规定,以及“ 人文交通、科技交通、 绿色交通” 新的要求,结合我市公路管理的实际,涉路赔补偿工作尚有不足之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涉路赔补偿工作性质的认识尚不够清晰。当前,对涉路赔补偿工作到底属于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8为,在全国路政执法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议。有人认为应是民事行为,因为公路法确定了涉路赔补偿民事行为的性质;有人认为应是行政行为,因为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又详细规定了涉路赔补偿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两种不同的看法,在我局基层执法单位中也存在。由于各基层执法单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在具体开展涉路

14、赔补偿工作时,经常会出现出现一些问题。如在执法程序的要求上,在案件文书的制作上不尽一致,在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涉路赔补偿权威性上不尽一致,在对当事人的处理上,各基层执法单位在面对同一类赔补偿行为出现了不同的实施结果,在赔补偿案件执行上,有的基层执法单位甚至出现采取强制措施收取赔补偿费行为,给我们统一、规范执法带来不良影响。(二)涉路赔补偿标准滞后于社会经济和公路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局涉路赔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公路挖掘及路产损失赔偿标准(京交财字2000185 号文)来执行,但该标准实施已近 10 年。在这期间,公路设施的更新、升级较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185 号文件的赔偿标准已远不能满足

15、公路发展的需求,带来了诸多问题。如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路产维护维修成本不断增加,而现行标准过低,达不到赔偿损失、修复设施的目的,更不利于惩戒违9法行为,教育他人,警示作用无法显现。同时,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和交通科技的推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才出现了新的项目。而这些项目在现有的赔补偿标准中并未列项,如:隔离护网、护栏指示标志牌、防撞桶等。导致基层执法单位在面对此类赔补偿时,容易与当事人发生争执,出现执法纠纷,甚至无法收取赔补偿费的情形。(三)和相关执法部门联系不多,缺失和谐、高效的路产损失赔补偿机制。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多数基层执法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不够,缺乏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不

16、能遏制损坏、侵占公路路产行为,主要表现为:1、和规划、土地等职能部门缺乏沟通、协调机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规划、土地等职能部门对公路法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在区县政府布局新建项目等行政许可时,有可能违背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侵害了路产路权,造成我们涉路赔补偿工作的被动。2、和公路沿线居民互相沟通不够,沿线居民侵占、损坏公路案件时有发生。当前,我局执法人员与沿线居民之间的互相沟通还不够,互通机制尚未建立,沿线居民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意识还不深刻,经常发生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私掘、私占公路的不法行为,给公路路产带来损失。3、和法院之间的互动不够,导致涉路赔补偿执行难的问10题时有发生。基层执法单位和法院之间联系较少,和法院之间尚未建立涉路赔补偿的协调、配合机制。基层执法单位在按规定作出涉路赔补偿后,常常会因为当事人拒不履行赔补偿义务,我们又无强制措施,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起诉至法院,但往往历时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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