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评估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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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 会 研 究 方 法 课 程 论 文题 目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评估、问题与对策 课程名称 社会研究方法 学生姓名 吴梦琳 专业年级 2015 级 MPA 2 班 学 号 5115160014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评估、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上海国家金融中心的发展与建设,市场对于网络金融消费的参与度也是越来越高。但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通常属于弱势地位,因此产生的权益侵害与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2011 年起上海市消保委开展了大量经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一行三会”也发挥联动效能,完善金融消费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本研究运用卡方检验及 logistic 逐步回归的

2、方法检验了互联网金融中各类风险对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影响程度,根据实证结果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点,也对此提出了相关建议,全方位完善上海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障工作。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教育绪论一、研究背景随着上海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产品的种类已经由原来单一的银行理财产品扩展到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金融资产在普通百姓家庭财产中地位越来越重。但由于金融产品的虚拟性、复杂性、高风险性,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通常处于弱势。2008 全球年金融危机之后,很多国际组织都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社会宏观治理、经济稳定的重要议题进行研究。我国在 2014 年 3

3、月 15日开始实行修改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金融消费被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国务院曾明确指出,到 2020 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目标之一是建设“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同时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显著扩大了金融消费的自由选择、自主消费领域。上海必须更加重视个性体的金融服务形式,避免被边缘化;另一方面,中国(上海)自贸实验区对个人跨境投资和金融创新进行新的探索,因此,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二、研究意义一个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消费

4、信心是否持续呈稳步上升趋势是维护社会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因素,也会影响一个国家在世界上的金融竞争力。近几年上海金融消费群体性事件频发,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已经开始凸显,近几年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每年受理的关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相关投诉直线上升。在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屡遭侵犯的大背景下,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上海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有鉴于此,本文依据近年来国内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各类风险的严重程度,分析这些风险对于消费者参与的影响并提出研究展望,旨在明确互联网

5、经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并为今后上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提供参考。三、研究思路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问卷法。同时采用问卷调查的研究方法,研究社会互联网消费者风险意识等因素,分析这些风险对于消费者参与的影响,明确互联网经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四、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在国外,由于金融市场的相对发展的成熟,国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也开展的比较早。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配套法律的制定就已经成为研究热点。美国、日本、英国、韩国都在次贷危机前后出台过相关的金融配套政策,也都更强调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英国的金融与市场法很早就采录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美国对于金融消费者

6、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最为完善,于 1999 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适应金融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在 2009 年颁布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日本则借鉴英国的做法,自 2001 年出台金融商品销售法再到 2006 年发布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都说明了日本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 1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的内容都散布于1 邓娇娇.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研究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 2012:2-4.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相关理论概念的界定、金融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对调查问卷数据分析,研

7、究各类风险对于消费者参与的影响明确未来上海互联网经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银行、证券、等各个金融行业领域。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与丰富,各学者也开始关注金融消费者领域的相关概念、消费者权利义务的界定、纠纷产生原因、政府部门救济途径的选择以及相关行业的监管等研究。郭丹在 2009年首次提出金融消费领域消费者主要依赖于金融产品提供者提供相关信息来了解所购买的金融产品,阐述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及减少信息不对称性的重要性。 2邢会强指出国内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渠道相对国外较少,且非诉讼渠道只占少数。吴弘、徐振指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在信息、知识方面的差距越发悬殊,金融监管部

8、门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 3何颖指出我国法律注重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而在法律原则中少有可操作性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条文,金融消费者保护应遵循倾斜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舒适保护原则。 42 郭丹.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J.学习与探索,2009, (4): 113-115.3 吴弘,徐振.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5): 13-22.4 何颖. 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 J.法学,2010(2):48-55.文献综述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是将普通消费者的引入到金融消费领域,在2000年颁布的消费者财务隐私最终保密规则与日本的证券

9、法都对消费者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一般消费者和有一定金融教育基础的消费者,而予以区别保护。从国内的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对消费者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传统商品和服务,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准确的来说应该是一种以网络为依托签订的金融合同。 5国内学者金融消费者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刘迎霜 6认为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观点,金融消费已被归纳到法律保护的范畴,所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普通的消费者并没有什么不同,适用于普通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同样适用于金融消费者。二、第二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品与普通消费品的区别在于,金融消费品是消费与风险并存的一种消费形态,这是其与普通消费品最本质的区别。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购

10、买这些商品或服务其实并不是用来消费,而是一种经济理财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金融产品与服务非但不是消耗品反而是一种“投资”。但不等就把消费者和投资者划等号。 7本研究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不能光依据其消费者的消费是否具有风险性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普通消费者,这样的分类是有所欠缺的。金融消费者应是消费金融产品处于信息获取不对称劣势方,并且,对于不同的经融消费者应该更具其自身对金融消费产品的理解程度再做一个细分,这样更有利于其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一)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的存在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原因是信息资源的稀缺性和交易双方地位不同所产生的信息量不对称。而金

11、融消费者由于其购买产品的虚拟5马国权.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0-21.6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J现代法学,2011(03 ):91-98.7马国权.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11.性、不确定性,就更加依赖信息的获取,除了专业人员,普通消费者的知识很难全面了解产品内部结构和组成。应当将金融消费与传统消费区分开来,通过信息披露等监管手段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通过强化市场约束,减少逆向选择机会,提高自我风险识别和保护能力,更好的在信息不对称的金融交易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8(二)外部效应理论金融组织往往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

12、营目标,而这种目的会产生一系列的外部负面效应侵害消费者、组织成员、社会资源、国家的利益。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光包括稳定金融机构平稳运行也包括监管金融机构违法行为,促使其承担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的社会化赋予其相当的社会责任,国家只有对其高风险行为进行有效干预才能使金融交易市场更加公开透明,增进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研究设计一、研究方法、假设、内容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依据互联网金融相关国内外理论实践的研究设计问卷,问卷内容包括被调查者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收入等,其他问题均为一至五档打分问题。根据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风险有六类:第一类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原因主要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完

13、全、金融产品提供主体信息披露不完全、金融产品过于复杂的原因造成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害。第二类是信息泄露的风险,原因主要有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人员恶意泄露、平台技术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隐私权被破坏。第三类是纠纷处理的风险,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证据保全难度大、诉讼渠道少而造成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第四类是金融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低的风险,原因主要为消费者自身对金融产品的了解程度低。第五类是受到欺诈的风险,原因是网络上资金监管的困难、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异化造成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第六类是违法的风险,主要原因是非法集资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 9本8施其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缺陷与改进

14、建议J银行家,2010(1):76-79.9 常瑞胜,王正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 (10 ):13-17.研究采取朋友圈发放问卷调查抽取样本,共回收问卷 50 份。男性占比 55.6%,女性占比 44.4%,性别比例基本合理。依据以上六类风险发生的原因设计问卷的问题,五个选择项分别由弱到强定为五个主观性描述,供被调查者选择。通过分析调查结果,推断各风险因素对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影响程度。假设一:信息披露充分程度越强,消费者越愿意消费;假设二:有法可依的程度越强,消费者越愿意消费;假设三:自身金融知识掌握程度越强,消费者越愿意消费;假设四:担心网络诈骗的

15、程度越弱,消费者越愿意消费。验证这四类风险的影响程度,如果确实是这四类风险对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产生的影响最大,则在以后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作为重点工作展开,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二、研究方法及应用将调查问卷的数据采用双录入法录入Excel软件,用统计软件spss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单因素分析采用卡方检验,多因素分析采用logistic逐步回归,以P0.05作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水准。最后得出那几个因素对消费者消费意愿影响最大。研究资料及数据收集本研究数据来自朋友圈发放问卷调查,研究涵盖全国 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样本规模为 62 个抽取样本,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各年龄层次社会人群对金融消费品的认知与风险程度认知,被调查人群年龄在 23 岁至 45 岁,共回收有效问卷 50 份。男性占比 55.6%,女性占比 44.4%,性别比例基本合理。数据分析由表 1 所示,不同性别的人在消费意向方面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2=9.742 , P=0.002),且女性比男性更愿意消费;不同年收入水平的人在消费意向方面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2=21.614,P0.001),年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更愿意消费;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在消费意向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2=2.145 , P=0.342),不同年龄分组的人在消费意向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2=0.539 , P=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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