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评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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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市人社函2012284 号关于做好 2012 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2 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 2012119 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需委托送省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 8 月 15 日至 9 月15 日,具体时间请查看省各高评委通知。省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 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省人社厅

2、另文通知。(二)我市今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 8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为使全市受理申报评审材料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今年继续采取分时间段受理各2系列申报评审材料,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一,逾期不再受理。各县(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3 全市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 10 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 月 31 日前完成。 (四)我省继续开展正高会计师、中学正高、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由职称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另文通知。二、申报评审有关政策和条件(一)今年的专业技术

3、资格评审,继续执行 1998 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仍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 184 号)、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 185 号)。(二)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 有关 问题 的具体 说明(人职发1991 17 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 301 号)、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 号

4、)等有关 规定。3(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 178 号)。职称外 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 2007120 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粤人社发2010176 号)。继续教育的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 89 号)。论文、著作条件 执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 号)。学历资历条件(法律

5、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申报评审初级资格(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5 年4以上,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2.申报评审中级资格(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3 年以上。(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

6、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5)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3. 申报评审高级资格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 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

7、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5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4. 中专毕业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5.突出贡献人员(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8、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 38 号文件 规定执行。三、评审委员会组成各中、初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 号)、 关于明确当前 专业技术资 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 197 号)的规定。今年度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随机在评委库中抽取产生。今年市直中、初级评委会随机抽取地点在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各县(市、区)初评委会随机抽取地点在所属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抽取。4、申报、审核和评审要求(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

9、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6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申报人可在惠州人事职称网(网址:http/ 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表格,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2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1. 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省相应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

10、规定。2.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3. 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74. 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 8 月31 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三)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

11、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1. 审核数量。是否与送评材料目录单记录数量相符。2. 审核程序。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有政府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且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3. 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评审范围和条件,不得超评审范围受理;有执业要求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是否相符,业绩是否依规取得。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或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12、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四)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8一要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和评审办法,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和论著的科学性、创新性、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实际水平。二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道德水平、知识水平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否达到资格要求;评审组(或评委会)认为申报人的能力、水平需要通过答辩才能判定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通知申报人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的不予评审。从今年起,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评审环节试行答辩制度。三要建立和完善评委签名和评

13、审会议记录制度。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必须履行签名手续。每次评审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答辩提问及回答要点等内容。四要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 263 号)的要求及格式,及 时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5、公示和受理要求(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9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14、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

15、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 236 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各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受理和核查。10六、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 35 号)规定收取(初级 280 元/人;中级 450 元/ 人;高级 580 元/ 人。对需要考试、答辩和论著鉴定的人员分别加收

16、考试费 100 元/人、答辩费 140 元/人和论著鉴定费 200 元/ 人)。委托市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按有关规定,市中、初级评委会的评审收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申报人先在市人社局专技科领取收费通知书,然后在指定银行网点缴费或自带银联卡在市人社局专技科 POS 机刷卡缴费。未缴费的,评委会不予受理评审。七、纪律要求(一)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 谁审 核,谁签 名;谁签名,谁负责 ”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加 强职称工作统一管理” 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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