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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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五”期间,实现为125万人次提供鉴定服务,建成10个国家级示范鉴定所,培养100名省级优秀考评员,在50个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为我省转型跨越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现就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规范高效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一)规范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体系。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含国有

2、控股)和中央驻晋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和市属以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的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职业(工种)范围,除配合鉴定中心的考评工作外,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其它社会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省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评工作,在省技师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考核。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其他社会从业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报名、资格审查等事宜。全国统考的新职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

3、体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全省设立的新职业考试报名点,要及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行业鉴定机构在国家批准的特有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鉴定。(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同时做好省管鉴定所(站)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质量考核工作。考试鉴定的日常安排要及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对所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质量考核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考试鉴定的日常安排要及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的延伸,必须接受同级人力

4、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中心、所、站),要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下开展工作,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二、鼓励技能竞赛,激励技术创新,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三)鼓励职工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提升职工学技能积极性。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内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多种活动,调动职工学技术、比技能的

5、积极性。要指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促进企业、行业、地区之间劳动者技能交流。要按照山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技能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开展。技能竞赛预赛阶段,要组织各职业(工种)职工广泛参加。经层层竞赛选拔进入决赛阶段后,省级一类竞赛同职业(工种)参赛选手要不少于30名,其它竞赛级别应不少于20名。对省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 荣誉称号;第四至六名的 选手,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技师

6、职业资格证书。对省级二类技能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 荣誉称号;第二至三名的选手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第四至六名的选手,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对市级一类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要求命题)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三名选手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中央驻晋企业参加全国技能竞赛的优胜者,根据大赛组委会的竞赛规则、规程和奖励办法,企业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颁发职业

7、资格证书。对同期、同一赛事多次获奖人员,按最好成绩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建立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技能人才的创新动力。对技术技能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和先进人物,经企业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直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其中:“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称号获 得者, 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五一 劳动奖 章” 获得者, 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晋技术能手”获得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省 级劳动模范或“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对获得国家和省技术发明奖的,颁发上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贡献突出的,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

8、资格证书。三、分类分步组织实施,进一步做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五)建立分类分步的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工作机制。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在企业建立起一套符合本企业生产特点的职工业绩考核和技能评价体系,将评价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先期试点的企业,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要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长效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具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正常,新申请纳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的企业,要制定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组织实施。各企业要规范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和工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职工技能鉴定考核成绩,申请核发职

9、业资格证书。(六)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1、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内容,自主组织本企业职工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先期试点的企业已开展全体职工、全部工种技能鉴定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在企业设立技师、高级技师专业评审组,以企业为主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试点期间已设立技师、高级技师专业评审组的企业,由企业自主组织评审。企业可打破标准化考核鉴定方式,根据生产、设备、技 术、工 艺等岗位特性需求,在企业生产一线开展鉴定工作,在生产服务过程中进行考核。对掌握高超技能,工作业绩突出的劳动者,要打破年龄、工龄、身份、等级的限制

10、,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让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评审结果报省技师评审委员会批准。2、企业可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技能鉴定。需要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只要具备规定条件,均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纳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的企业,均可组织本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3、可从本企业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和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聘考评员。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由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的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4、企业可按照自身特点对鉴定试题进行30%-40%的调整,实际操作鉴定可结合生产进行。国家试题库中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由省职业

11、技能鉴定中心和企业共同组织命题。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自行组织命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 5、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凡按照高级工标准命题、竞赛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本企业同工种80% 以上职工参与竞赛的优胜者,企业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申报第一至三名优胜者的职业资格。其中,各职业(工种)第一名选手,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三名选手,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破格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对本企业评选的技术能手,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上一等级职业资格。6、企业要整体推进本企业全体职工、全部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四、完善技

12、能人才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机制(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技术工种要继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技术岗位职工,必须从取得相 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求职人员应聘企业技术岗位(工种),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八)建立技能人才工资及待遇激励机制。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并向高技能岗位适当倾斜,适当拉开不同等级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差别。企业可探索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应聘在岗职工,应给予相应的技能补贴。对聘任上岗的技师、高级技师,企业应分别给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相关待遇。(九)

13、实行企业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企业应普遍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能贡献奖励制度。首席技师应聘期间,企业可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首席技师中的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因工作需要,由企业申报,有关部 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企业要组织安排优秀青年员工拜高技能人才为师,确立明确的师徒关系和培养时限标准。名师带徒期间,可根据培养任务量大小享受相应的补贴。企业每年都要对技能劳动者的技术创新和技能贡献进行评选表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五、加强管理监督,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十)严格考务和证书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广的考务

14、管理软件。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发布申报条件、考核时间和考评工作方案等相关信息。试卷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制,在印刷、传递过程中严格保密。全省职业资格证书空白文本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领,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向有关机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规定办理验印核发。对违反规定异地购买证书、违规考核乱发证、集体舞弊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一)完善质量管理和监督制度。要切实抓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 质量督导人员和技术专家四支队伍建设,建立考评员定期培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严格

15、考场考务管理。对批准成立的鉴定所(站)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要实行质量监督制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考核鉴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质量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的考核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质量监督。纳入省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组织的考核评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质量监督要首先从建立试卷(件)随机抽查制度抓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按照责任分工,组织专人对各批次试卷(卷)进行随机抽查,初、中级资格证书考核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 ,高级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

16、0%,技师、高级技师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5% 。经抽查发现问题的,不予核发职业资 格证书;凡不合格人数超过20% 的,要重新进行鉴定考核,全部费用由原 鉴定机构负担;凡三次出现重新鉴定考核问题的所(站),要予以撤销。对不具备鉴定质量保证条件或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及时予以撤消。(十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省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网络管理和查询制度。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及时通过“山西国家职业资格网”(http:/)或“ 山西公共招聘网”(http:/),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结果,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都要由省鉴定中心负责录入网站,便于社会各方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所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351-7676080,3521797)。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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