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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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质量兴市实施意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州名牌产品,是指在台州境内生产并经台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认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及第三产业的产品(服务)。第三条 名牌产品的培育、发展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认定工作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第四条 台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在台州市政区域内具有工商执照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及服务业,不分所有制,均可申报台州名牌产品。

2、第二章 台州名牌产品申请条件第五条 申请台州名牌产品的要求:(一) 台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2. 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3. 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4.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5.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二)申请台州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政策的规定,生产已满三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锐在本行业前列、农产品的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第三产业的产品(服

3、务)收益居全市同类产品(服务)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 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市内领先地位,并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3. 产品(服务)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服务);农产品应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4、产品(服务)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台州名牌产品:1、企业注册地址不在台州市境内的;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4、在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质量监

4、督检查判为不合格产品经历的;5、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6、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7、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8、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三章评价指标第七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质量诚信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第八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

5、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质量诚信主要评价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第九条 不同产品(服务)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宜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市名认委确定。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 市名认委统一组织实施台州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台州名牌产品的室传、培育。第十一条 市名认委由台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市及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市名认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认办),由名认委成员单位组成,办

6、公室设在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名认委的日常事务,承担台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台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有关方面的投诉。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台州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辖区内台州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五章 认定程序第十三条 台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 4 月份起由市名认办受理申请,6 月份开始评价,9 月份由市名认委公布认定结果。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台州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

7、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市名认办。第十六条 市名认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特别是对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现场考核产品名单。第十七条 市名认办组织对申报产品进行现场考核,并进行综合评价,据此向市名认委提交台州名牌产品初选名单。第十八条 市名认委审议确定台州名牌产品名单,采用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1、 认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2、 认定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3、 对拟认定的台州

8、名牌产品,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第十九条 市名认委将经审核确定的台州名牌产品在一定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后,给予公布。第二十条 以台州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台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布台州名牌产品还书和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台州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台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台州名牌产品标志,并著名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台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

9、品真假鉴别工作。第二十四条 从台州名牌产品中择优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台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服务)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台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消该产品的台州名牌产品称号。第二十六条 台州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台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台州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消台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台州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

10、造台州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拢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台州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台州名牌产品申请。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台州名牌产品评价活动。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 年 6 月 6 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经委关于创台州名牌产品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199666号)、1998 年 2 月 12 日台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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