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3959002 上传时间:2018-02-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效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无效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无效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无效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无效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无效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效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无效协议与就业协议的解除一、无效协议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一)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指标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毕业生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对个人情况有重要隐瞒等情况。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二)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审查同意,学校将不予列入就业方案,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学校经审查认为该协议书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权拒签。二、就业协议的解除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包

2、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违约责任与违约手续办理一、关于违约目前多数毕业生由学

3、校根据社会需求直接和用人单位见面,或由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在一起范围内“双向选择” 。这些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选”后,都要以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为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计划一经形成,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否则按违约处理,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并给毕业生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样,也要求毕业生不能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倘若有的毕业生单方面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学校应视情况予以批评和教育,并征求用人单位一方的意见,如果单位同意,应由毕业生向学校和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也就是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由于某些特

4、殊的原因和情况,毕业生已不能或不适合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毕业生本人是可以提出违约的。但是,违约权利的行使要依照就业协议书中违约条款的规定进行。因为违约条款对违约的行为有约束,毕业生违约必须遵守违约条款,不能随意违约。违约虽然是一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按规定进行。在就业计划还没有上报以前,毕业生行使违约权利须经学校的批准;当就业计划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后,原则上毕业生不得再行使违约权利,因为,经国家批准后,就业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毕业生必须履行就业协议书的条款。毕业生违约以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违约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打乱用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计划,致使用人单位重

5、新寻找新的毕业生,如果不能成功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所以承担违约责任是必要的。毕业生违约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对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二、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后果就业协议书已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学校审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严格履行协议。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第一,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各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有时甚至对

6、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第二,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到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三,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

7、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三、办理违约的手续及程序为维护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学校对就业中的违约行为实行宏观控制,就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但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校和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办理违约的手续及程序:(1)原单位同意改派的公函(简称退函) ,它体现对原接收毕业生单位知情权的尊重。(2)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公函

8、(简称接收函) ,如新单位无人事管理权,接收公函必须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地人事局的公章。(3)本人的改派申请(写明申请事由,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连同退函、接收函一并报所在院(系)研究,同意违约的,报学校审批。(4)学校同意改派的,由学校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违约手续和报批手续等。办理违约要经过这样严格的手续和程序,体现了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和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毕业生就业涉及学校的发展、涉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涉及毕业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涉及有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大局,因此,我们不得不十分慎重。 同时,我们特别提醒毕业生同学:请慎重选择就业单位、慎重签订就业协议、慎重考虑违约事宜。虽

9、然违约是我们的权利,但是它毕竟带给各方不少的麻烦,承担违约责任时还带给父母一定的经济负担,特别对贫困生来说,带给父母、家庭沉重经济负担的同时,自己也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就业协议争议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一、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途径目前对于就业协议的争议在暂行规定中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解决争议的主要办法有: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2、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3、请求当地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协商解决;4、协商解决不成的,毕业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应该说,目前适用的就业协议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就业协议还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就业协议书的条款还不够

10、明确。所以,国家也正在考虑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建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毕业生持 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当与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就业协议书不可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得非常详细和具体,而就业协议书是不可能做到的。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下面就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介绍一下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1)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执。按不同标准划分,劳动争议有不同的分类。(1)按劳动者人数划分 按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

11、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个人与其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个人在 3 人以上(含 3 人) ,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劳动争议。(2)按合同类型划分 按合同类型划分,劳动争议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因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因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3)按争议内容划分 按争议内容划分,劳动争议分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2 劳

12、动争议处理机构(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委员会)这是指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3。 劳动法第八十条还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

13、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是指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即企业家协会的代表。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

14、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协商产生。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和组织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负责劳动争议

15、及共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求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仲裁员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

16、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对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的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负责仲裁庭的记录工作,并承办与仲裁庭有关的具体事项。(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3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 年 7 月 6 日国务院颁布)第六条均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些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分为协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