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股份制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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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设计股份制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为设立*装饰设计股份制公司,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3 名发起人,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3 人为“*装饰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二、一致推举 *为发起人代表。三、发起人一致同意“*装饰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并联合设立发起人事务,刘勤浩为未来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设计、装饰工程等。五、公司初期资本总额为 1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100 股,每股 1 万元。六、公司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的 100%。如有其他出资人认购股份,需经全部发起人协商同意,再进行对公司整体股份的认购。各发起人认购比例如下:A *认

2、购 51 股,占股份总额的 51%;B *认购 30 股,占股份总额的 30%;C *认购 19 股,占股份总额的 19%;七、*装饰有限公司的设立费用为 12 万元,设立费用由全体发起人平均垫付,每人 4 万元。公司成立后,计入公司开办费。八、同意发起人非专利技术和实物为股份认购方式,同意评估事务所将技术股折算为元,折合股份 88 股。九、全体发起人一致确认下列责任条款:1、届期对认购之股份负连带责任;2、对届期未缴纳之股金负连带缴纳责任;3、对现物出资评估高于最后审定价额之差价,负连带补缴责任;4、公司不成立时,设立费用由发起人按比例负担;5、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负连带退还股款责任;6、

3、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7、因发起人过失致公司财产受损害时,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十、发起人*负责全部设立事务,其他发起人予以配合)。十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发起人协商解决。十二、本协议一式 3 份,发起人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发起人签名盖章:自然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国籍身份征护照号码 年 月 日附件: 公司章程(草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的名称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

4、范围:装饰设计、装饰工程 第三条 本公司由*、*和*三个自然人,同时吸收社会股份,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和技术股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 4 万元,及相应技术股和其他实物,折 51 股,占公司股本的 51。*首期

5、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 4 万元,及相应技术股,折 30 股,占公司股本的 30。*首期按(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 4 万元,及相应技术股和其他实物,折 19 股,占公司股本的 19。 (上述股东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50 人)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 12 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份总额为 100 股。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2 、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3 、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

6、况,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4 、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5 、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 、对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2 、遵守公司章程;3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4 、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5 、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各种股权实行规范化管理。1 、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2 、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3 、公司因发展需要扩股、缩股时,

7、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4 、公司因发展需要,吸收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5 、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职工遇到退休、调离、下岗、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不能如期实现转让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收购,也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6 、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 2 人;(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

8、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7、公司建立股权流转机制,使扩股、缩股、吸纳、退出按市场经济需要顺畅运行。8、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东会,行使权利)。第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2 、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9、针和投资计划;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5、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行扩股和缩股作出决议;7、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11 、审议决定公司股权管理规则或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下: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10、举行一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 15 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4、凡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 以上;凡股东会选举或审议决定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半数以上。5 、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6、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 23 数额时,会议应延期 15 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

11、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规定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第六章 董事会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 3 名董事(发起人)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 1 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1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

12、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5、拟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发行债券、股权结构调整、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6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7 、制定公司重要经营管理规则、制度;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1、兼职董事平时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励办法。 2、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除

13、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3、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有 l3 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4、董事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35,否则视为无效决议。5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2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 、签

14、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4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 股东人数少的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职权确定。第七章 经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

15、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9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因营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不称职,分别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予以罢免和解聘。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 3)人,x x x、x x x 为股东代表,x x x 为职工代表,xxx 为聘请专门人员。监事任期 3 年,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力,按国家法律政策解决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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