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邹杨五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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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对邹某某非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控诉”的答复2010 年元月,区公安分局收到向市长信箱投诉的“关于对邹某某老人非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控诉” 的信访件后,立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 2010 年元月 6 日给予答复,现将有关情况再次答复如下:2009 年 10 月 31 日 15 时许,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金盆镇现场查获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易某和罗某。经审查,易某交待了曾与多个嫖客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中邹某某有嫖娼的重大嫌疑。2009 年 11 月 26 日下午,治安大队民警在治安积极分子陈某的协助下,对邹某某进行传唤查证,当时邹某某不在家。2009 年11 月 27 日

2、上午 8 时,治安积极分子陈某到了邹某某家,告知分局治安大队因为他涉嫌嫖娼在传唤他,邹某某要求不告诉他的儿女及亲朋戚友,请陈某陪他去公安机关。2009 年 11 月 27 日 11 时,邹某某在陈某的陪同下到达我局治安大队,并在传唤证上签名确认。经民警询问,违法嫌疑人邹某某对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与易某交待的卖淫事实相吻合。治安大队民警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向邹某某宣读了笔录内容,经邹某某确认无误后签名、捺印。根2据办案程序,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后需通知其家属,邹某某请求不要通知其家属,且不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2009 年 11 月 27日 17 时 30 分,依据邹某某的违法事实,办案民警对

3、其进行了处罚告知,后即让邹某某离开,并由陈某陪同回家。根据邹某某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安分局于 2009 年 12 月 3 日作出了对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并处罚款 195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邹某某委托其亲戚曹某某将罚款送到金盆派出所,2009年 12 月 3 日该笔罚款已上缴国库。综上所述,区公安分局对邹某某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投诉人投诉的几个问题,与事实不符:1、关于行政主体的问题。此案的行政主体是大通湖公安分局,是由大通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依法传唤当事人,并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2、

4、关于传唤时限问题。邹某某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 11 时 03分到达治安大队办公室,在 2009 年 11 月 27 日 17 时 30 分离开,前后不到 7 个小时,且期间治安大队还为其提供了中餐,不存在对邹某某禁闭三十多个小时的事实。3、关于收款收据的问题。因体制问题,我区财政未在银行设3立罚款和取保候审金专用帐户,分局做出的罚款处罚决定,在当事人无异议后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但一般缴款书不能在银行直接入财政帐户,暂只能由办案单位凭财政非税收据代收后统一缴银行入国库。4、关于罚款金额的问题。邹某某通过其亲戚曹某某委托金盆派出所缴纳 2000 元,派出所在代为缴纳 1950 元罚款后,将剩下的 50 元退给了曹某某,不存在分局治安大队收了 2000 元罚款只开 1950 元票据的问题。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201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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