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游网供应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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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 服:0871-3111111 或 0871-96111网 址: 或 www.行游网.com 或 www.X地 址:昆明市五一路 158 号兴杰大厦 3 楼 1行 游 网 供 应 商 合 作 协 议合 同 编 号 :“行 游 网 ”作 为 “B2B 结 算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提 供 商 ( 以 下 简 称 : 甲 方 )“供 应 商 ”在 行 游 网 平 台 上 提 供 机 票 交 易 信 息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甲 方 ( 行 游 网 ) :乙 方 ( 供 应 商 )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 优 势 互 补 、 共 同 发 展 、

2、 合 作 共 赢 ”的宗 旨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之 规 定 , 就 乙 方 成 为 甲 方 电 子 客 票 交 易 平 台 的 渠 道 供 应 商 用 户 , 双 方就 以 下 内 容 达 成 一 致 , 共 同 遵 守 。 签 订 甲 、 乙 双 方 履 行 协 议 条 款 如 下 :一 、 甲 方 授 权 (委 托 )乙 方 在 地 区 市 的 范 围 内 作 为 甲 方渠 道 供 应 商 。二 、 甲 方 责 任 : 1.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行 游 网 交 易 平 台 的 渠 道 , 为

3、 供 应 商 开 通 用 户 账 号 , 并为 乙 方 提 供 系 统 的 培 训 。2. 甲 方 维 护 和 保 障 行 游 网 平 台 的 正 常 使 用 。 ( 除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3. 乙 方 及 乙 方 下 级 分 销 商 在 使 用 行 游 网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进 行 支 付 时 , 因 系统 原 因 而 发 生 的 资 金 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三 、 乙 方 的 责 任 : 1. 乙 方 应 具 有 由 中 国 民 航 总 局 或 其 下 属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航 空 销 售 代 理 业务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4、及 国 际 航 协 ( IATA) 颁 发 的 认 可 证 书 和 营业 执 照 。2.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航 空 销 售 代 理 业 务 资 格 证 书 , 国 际 航 协( IATA) 颁 发 的 认 可 证 书 、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 备 双 方 合 作和 认 可 。 客 服:0871-3111111 或 0871-96111网 址: 或 www.行游网.com 或 www.X地 址:昆明市五一路 158 号兴杰大厦 3 楼 23. 为 了 更 好 的 促 进 双 方 的 友 好 合 作 和 提 升 乙 方 的 服 务 质 量 , 乙 方 须 向 甲方 缴

5、纳 叁 仟 元 的 ( ¥ :3000.00 元 ) 退 、 废 票 保 证 金 。 甲 乙 双 方 协 议 解除 后 , 采 购 商 在 无 任 何 退 、 废 票 款 和 差 款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乙 方 。4. 乙 方 必 须 督 导 员 工 及 下 级 分 销 商 熟 悉 和 遵 守 行 游 网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支 付流 程 和 规 则 。 因 操 作 失 误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和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5.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甲 方 统 一 的 规 定 进 行 系 统 后 台 管 理 ,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或 篡改 , 否 则 甲 方

6、有 权 终 止 此 协 议 。6. 乙 方 必 须 在 系 统 财 务 管 理 中 关 联 用 于 分 账 的 支 付 宝 、 快 钱 帐 号 以 便 及时 收 到 下 级 分 销 商 采 购 的 返 佣 。7. 乙 方 须 保 障 票 证 、 票 号 充 足 , 因 票 号 不 足 产 生 的 损 失 和 后 果 由 乙 方 自行 承 担 。8. 乙 方 必 须 保 障 所 投 放 的 政 策 真 实 有 效 , 因 政 策 投 放 错 误 所 造 成 的 损 失和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9. 乙 方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退 、 废 票 ; 退 、 废 票 款 严 格 按

7、 照 航 空 公 司 的 相 关 规定 扣 取 , 不 能 恶 意 拖 欠 、 欺 诈 退 、 废 票 款 。 终 止 协 议 或 是 协 议 期 满 乙方 必 须 处 理 完 退 票 业 务 。10. 乙 方 须 保 障 出 票 速 度 , BSP 票 5 分 钟 以 内 B2B 票 10 分 钟 以 内 , 乙方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出 票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11. 乙 方 必 须 保 障 所 出 电 子 客 票 真 实 有 效 , 因 乙 方 粘 错 票 号 所 造 成 的 损 失有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12. 乙 方 应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8、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式 转 租 、 转 让 。 一 经 发 现 甲 方 将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 并 保 留 其 他 一切 法 律 权 利 。13. 在 相 关 业 务 的 宣 传 工 作 中 , 乙 方 不 得 损 害 甲 方 的 名 称 权 、 名 誉 权 等 非财 产 权 利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宣 传 内 容 进 行 事 先 审 核 。 对 于 甲 方 的 任何 修 改 要 求 和 建 议 , 乙 方 应 该 立 即 接 受 并 改 正 。四 、 甲 方 享 有 的 权 利 1. 甲 方 享

9、有 对 行 游 网 交 易 平 台 完 全 的 所 有 权 及 运 营 权 ;2. 甲 方 享 有 对 乙 方 平 台 分 销 业 务 考 核 监 督 的 权 利 ;3. 甲 方 享 有 修 订 行 游 网 交 易 平 台 的 交 易 流 程 及 规 则 的 权 利 。 客 服:0871-3111111 或 0871-96111网 址: 或 www.行游网.com 或 www.X地 址:昆明市五一路 158 号兴杰大厦 3 楼 34.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对 “行 游 网 ”交 易 平 台 的 功 能 和 服 务 进 行 改 动 和 升级 的 权 利 。五 、 乙 方 享 有 的

10、权 利 : 1. 乙 方 享 有 平 台 账 号 的 密 码 修 改 权 , 所 属 员 工 帐 号 的 管 理 权 , 下 级 分 销商 帐 号 的 管 理 权 以 及 佣 金 设 置 权2. 乙 方 享 有 使 用 平 台 账 号 发 布 产 品 的 权 利 。3. 乙 方 享 有 使 用 平 台 账 号 做 查 询 、 预 订 并 结 算 行 游 网 交 易 平 台 产 品 的 权利 。六 、 保 密 条 款 1、 双 方 在 合 作 期 内 获 得 的 信 息 及 本 合 同 和 附 件 内 容 均 为 保 密 信 息 , 任 何一 方 均 应 当 对 保 密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11、, 且 仅 为 本 合 作 之 目 的 使 用 , 未 经 对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保 密 信 息 , 否 则 视 为 违 约 ;守 约 方 除 有 权 主 张 违 约 金 及 损 失 外 还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本 条 不 因 本 合同 的 终 止 而 终 止 。七 、 违 约 责 任 1、 甲 乙 双 方 违 约 , 双 方 均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实 际 损 失 及 主 张 实 际 损 失的 费 用 。2、 主 张 实 际 损 失 的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诉 讼 费 、 律 师 费 、 差 旅 费

12、以 及 其他 有 关 费 用 。3、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的 违 约 , 双 方 互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但 对 怠 于 履 行 通 知义 务 所 导 致 的 对 方 的 损 失 不 能 免 责 。4、 任 何 一 方 没 有 行 使 其 权 利 或 没 有 就 对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不应 被 视 为 是 对 权 利 的 放 弃 或 对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或 义 务 的 放 弃 。 所 有 放 弃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做 出 。八 、 法 律 适 用 及 争 议 解 决 1、 本 合 同 及 为 本 合 同 目 的 所 签 订

13、的 所 有 协 议 的 订 立 、 解 释 、 履 行 、 效 力等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2、 如 果 本 合 同 任 何 条 款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被 确 定 为 无 效 或 无 法 实 施 , 本 合 同的 其 他 所 有 条 款 将 继 续 有 效 。 此 种 情 况 下 , 双 方 将 以 有 效 的 约 定 替 换 客 服:0871-3111111 或 0871-96111网 址: 或 www.行游网.com 或 www.X地 址:昆明市五一路 158 号兴杰大厦 3 楼 4该 约 定 , 且 该 有 效 约 定 应 尽 可 能 接 近 原 约 定

14、 和 本 合 同 相 应 的 精 神 和 宗旨 。3、 后 继 立 法 除 其 本 身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 对 本 协 议 不 具 有 溯 及 力 。4、 本 合 同 及 为 本 合 同 目 的 所 签 订 的 所 有 协 议 的 争 议 均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起 诉 到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九 、 协 议 的 终 止 1、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终 止 合 作 。2、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签 署 后生 效 , 任 何 一 方 不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15、, 均 属 于 违 约 行 为 , 守 约 方 有 权解 除 本 协 议 , 并 保 留 追 究 违 约 方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和 赔 偿 的 权 利 。十 、 附 则 : 1. 本 协 议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2. 以 上 未 尽 事 宜 , 甲 、 乙 双 方 可 以 补 充 协 议 的 方 式 协 商 解 决 。3.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甲 ( 4 页 ) 、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 经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并 加 盖 双 方 公 司 公 章 后 生 效 。甲 方 签 章 : 乙 方 签 章 :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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