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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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限比较研究张鑫(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同点和不同点,重在发现它们之间的个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在现实中的操作情况与立法者立法意图之间的差距,即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愿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最佳选择。最后根据对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提出了几点对策,其中最主要的是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严格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领域,从而促进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劳 动 合 同 期 限 是 确 定 劳 动 关 系 当 事 人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时 间之 一 ,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 劳 动 合 同 如 果 没 有 期 限 , 双 方 当事 人 享 有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将 处 于 不 确 定 状 态 , 不 利 于 维 护 劳 资 双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不 同 , 我 国 将 劳 动 合 同 划 分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和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3、 任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国外一般分为两类,即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定期包括期限上的固定和任务上的固定,前者相当于我国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者相当于我国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又 称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 是 明 确 规 定 了 合 同有 效 期 限 并 可 依 法 延 长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关 系 只 在 合 同 有 效期 限 内 存 续 , 期 限 届 满 则 劳 动 关 系 终 止 。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又 称 不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 它 没 有 明 确 规

4、 定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 劳 动 关 系可 以 在 劳 动 者 的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范 围 内 和 企 业 的 存 在 期 限 内 持 续 存在 , 只 有 在 符 合 法 定 解 除 或 终 止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劳 动 关 系 才 可 终止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是 把 完 成 某 项 工 作规 定 为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的 劳 动 合 同 。 这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定 期 劳动 合 同 , 但 不 存 在 合 同 延 期 的 问 题 。 1对 于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双 方 来 说

5、 , 选 择 哪 一 张 劳 动 合 同 最 为 合 适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必 须 慎 重 考 虑 的 问 题 。 三 种 劳 动 合 同 都 有 各自 的 适 用 价 值 和 适 用 领 域 。一、三种劳动合同的相同点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以下相似之处: (一)三种劳动合同在签订的前提条件上相似。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双向选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1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32位的实际需要、劳动者的个人能力及用工成本等因素考虑选择较为适合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与用人单位签

6、订期限或长或短的劳动合同。 (二)三种劳动合同在解除条件上相似。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意思

7、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8、履行的。(三)三种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相似。即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法定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终止方式上略有不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无确定的终止期,一般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时终止;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是在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但是只要用人单位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以上是三种劳动合同的主要相同点,劳资双方无

9、论选择哪一种劳动合同,都要遵守法律对它们共同的要求。当然,比较三种劳动合同,更主要的是比较它们三种的不同点。二、 三种劳动合同的不同点(一)三种劳动合同在立法价值上存在根本不同定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强调自由和效率价值,而不定期劳动合同强调安全和稳定价值。定期劳动合同时间可长可短,较为灵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可以多次组合,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定期合同更强调安全和稳定,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一个稳定的劳动环境,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纵观西方国家的劳工立法,在资本主义早期强调劳动法的私法属性,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资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10、,当时的劳动合同期限以定期劳动合同为主。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用人单位以公司法人的形态出现,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若仍然以私法的意思自治,将其视为平等主体进行调整,必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严重不公。大陆法系的劳动法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了私法公法化的进程,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为劳动者建立一个稳定的劳动环境,而只有不定期劳动合同才能够为劳动者提供稳定的劳动关系。董保华教授认为“民法因素与社会法因素在一些国家是通过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这两种合同形式体现的。定期合同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私法的传统因素,而不定期合同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体现了社会法的基本要求。民法的那种地

11、位平等、信息充分而对称的假设,其实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际,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定期合同有诸多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签订。由于不定期合同更多体现的是尊重实际履行和倾斜立法的社会法理念,所以大部分国家用强制的方式将定期合同转入不定期合同,从而解决了以社会法的调整机制来处理劳动关系的问题。 ”2对于劳动者而言,不定期劳动合同不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终2董保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的理念选择 中州学刊, () 止时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只有在劳动者出现严 重 过 错 或 者具 备 法 定 事 由 时 , 用 人 单 位 才 可 以 行 使 解 除 权 。 而 定 期 劳 动 合 同一

12、旦 到 期 , 如 果 双 方 不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就 会 面 临 失 业 的 危险 , 生 存 和 发 展 都 失 去 了 保 障 。 随 着 现 代 劳 动 法 向 社 会 本 位 法 的转 型 , 西 方 国 家 为 了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生 存 权 和 发 展权 , 都 特 别 强 调 不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普 遍 性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在 体 现意 思 自 治 的 基 础 上 , 由 定 期 向 不 定 期 转 变 。 这 一 转 变 从 根 本 上 说 ,是 立 法 价 值 由 效 率 向 安 全 的 转

13、 变 , 是 劳 动 法 作 为 社 会 法 的 社 会 本位 理 念 的 体 现 。( 二 ) 三 种 劳 动 合 同 在 适 用 领 域 上 存 在 不 同不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强 调 安 全 和 稳 定 ,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生 存 权 和 发展 权 , 因 此 西 方 各 国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的 适 用 领 域 上 坚 持 以 不 定 期劳 动 合 同 为 一 般 原 则 , 以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为 例 外 。 即 用 人 单 位 和 劳动 者 一 般 应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以完 成

14、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例 外 情 形 , 只 能 在 法 律 明确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才 能 订 立 。以 法 国 和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劳 动 立 法 为 例 , 法国劳动法典第 L122-1 条明确规定,“定期劳动合同不得以持久获得与企业正常的、经常性活动相联系的工作为标的,亦不得具有此种效力”,只有为执行明确的、临时性任务时才能签订定期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中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即已最终离开,且此事由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的情况下,已提交员工代表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

15、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到岗,需要人替代;(2)企业活动临时性增加;(3)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由于行业活动的性质以及这些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此外,该法典第L122-2 条规定,在以下场合,劳动合同亦可订立固定期限:“(1)如订立合同是依据旨在利于雇用某些类型的无业人员的立法与规章;(2)如雇主承担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依照法令确定的条件,负责对受薪雇员进行补充职业培训”。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为定期契约,并对定期性的契约规定了严格时间上的限制。所

16、谓临时性是无法预期的非继续性的工作,工作期间在 6 个月以内者;短期性的工作是可预期于 6 个月内完成的非继续性工作;季节性工作是指受季节性原料、材料在特定期间完成的非继续性工作,其工作期间在 9 个月以内的;特定性工作是指可在特定期间完成的非继续性工作。如果工作期间超过一年,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如果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主要有:1.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2.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 90 日,前后契约间断时间为超过 30 日者。有继续性之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33姜颖劳动合同期限的立法探讨 法学杂志, () 西方国家均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并在法律中明确限制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领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广泛适用,一方面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具有较强的职业稳定感,防止企业使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后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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