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类合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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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类合同总结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法第 269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等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还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工程勘察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或者勘察总承包人。二、 建设工

2、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根据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施工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或者设计总承包人。起草相关合同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考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于2000 年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0210)(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示范文本;按照

3、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三、 应当注意的事项:(一)委托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对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符合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勘察人、设计人不应在不符合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的情况下接受勘察、设计委托。(二)严格执行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制度,未经审查批准合格的,不得使用。(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四)国家允许取得相应资质条件的外国设计企业以跨

4、境交付的方式在我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但外国企业还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人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任务。(五)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不得:(1)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2)将应当由一个勘察人、设计人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未中标或中标无效的单位或个人。(六)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工程勘察人、设计人不得:(1)指定建筑材料、设备

5、、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2)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专业勘察、设计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4)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体勘察、设计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已有约定外,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必须经发包人认可;(2)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3)专业分包工程

6、勘察人、设计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不得全部转包或者部分再分包;(4)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作为承包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作业,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包括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内容交由施工

7、人完成的合同。上述施工人又称承包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人。(二)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是指,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获得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人将其所施工总承包工程中除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人完成而签订的合同。上述施工总承包人又称专业施工发包人,上述其他施工人又称专业施工分包人。(三)劳务分包是指施工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施工分包人)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完成而签订的合同。三、 起草相关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于 1999 年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或者根据委托

8、人的要求使用国际通用合同文本(如 FIDIC 合同条件),结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起草、审查工程施工合同。四、 应当注意的事项:(一)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不得:(1)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2)指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3)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4)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未中标人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二)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施工总承包人不得:(1)将总承包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承包人,或者将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2)除劳务分包外,在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发包人

9、认可的情况下将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3)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由他人完成。(三)工程分包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专业施工分包必须经发包人认可;(2)专业施工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劳务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3)专业施工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全部转包或者部分再分包;(4)专业施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向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一、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人

10、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作,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二、 发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三、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形式。四、应当注意的事项:(一)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人可以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照建设

11、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二)工程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联合总承包。(三)发包人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人联合体的各成员订立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各成员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各自分工,并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四)发包人尚应同时遵守上述有关发包人的规定。(五)单一的工程总承包人尚应同时遵守有关工程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的规定。(六)工程总承包人联合体的各成员尚应按照其在联合体协议中的分工性质分别遵守有关工程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的规定。肆、工程监理合同

12、一、工程监理合同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并代表其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进行专业监督、控制并协调施工现场有关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

13、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1)项目总投资额在

14、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三、起草相关合同时,可结合实际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参照 2000 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

15、2);按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起草、审查工程监理合同。四、应当注意事项:(一)监理人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任务。(二)国家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或者合资监理企业,并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在我国境内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三)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发包人不得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委托给未中标人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四)在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人不得:(1)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2)将工程监理合同全部转包给其他人,或者将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

16、委托给其他人;(3)在工程监理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将工程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包给其他人。(4)监理人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和其他被监理人存在任何利益关联。第二部分 合同的主要内容壹、 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交有关基础文件资料和勘察成果的时限、对勘察工作及其成果的质量要求、勘察成果的提交形式、勘察费用和其他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事项等条款。起草或审查工程勘察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一)发包人提供基础文件资料的详细内容、份数和时限及勘察人返还文件资料的要求、时限。(二)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的详细内容、数量、质量、质量确认标准及程序。(三)勘察工作的开工、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限及勘察成果的提交形式。(四)勘察工作迟延的各方责任。(五)勘察费用和其他费用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六)发包人提供的基础文件资料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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