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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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县 乡(镇) 村林地流字201 第 号流出方(甲方): 县 乡(镇) 村 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流入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川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一、流转林地基本情况及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四 至 界 线 及 相 邻 权 利 人 名 称序号组 坐 落 位 置(小 地 名 ) 东 相 邻 人 名 称 南 相 邻 人 名 称 西 相 邻 人 名 称 北 相 邻 人 名 称面 积(亩 )林 地 资 源 现 状树

2、 种 组 成 平 均 年 龄 (年 ) 株 数(株 ) 蓄 积 (M3)流 转 方 式(转 包 、租 赁 、互 换 、转 让 等 )流 转 期 限 (年 )起 止 时 间 (年 、月 、日 )123二、流转林地的用途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有权 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2)有权 依法 获得流转收益。(3)有权 按本合同 约定流转林地期限,并在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2、义务(1)确认 前述流 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 转后发现原来

3、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2)维护 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4)承包期内, 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 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5)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 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它承包方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2)有权 享受国家 优惠政策和扶持。(3)

4、流转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4)流入方死亡,其 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2、义务(1)维持流 转 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2)落实 造林和管 护措施。荒山应在 2 年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3)依法保 护 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5)按时 、足额( 足量)支付林地流转费( 或实物) 。(6)流转 期内,将合同约

5、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并出具 书面意见。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三)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原林权证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登记。4、流转林地上原有林木的处理约定:林木所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属乙方所有。林木皆伐后,乙方应在 3 年内进行更新造林,达到国家更新造林验收合格标准,合同期满并将已更新造林的有林地无偿交还甲方。流转期满后,

6、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面积及四至界畔无偿的归还甲方。5、其他:从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正式向乙方移交实物前,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由甲方负责保护维持原状,在这 期间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四、流转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本合同约定林地流转价款为 元 ;流转林地上林木一并转让给乙方的价格为 元。共计 元(大写: 元)。支付方式(现金、实物、分期兑付等):现金。支付时间: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办理林权证后 60 日内,凭正式发票一次性支付流转费。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7、 元(大写: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本合同按以下第(1)种方式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 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 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 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其他约定事项:无。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发包方、乡( 镇)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鉴证单位)各执 1 份。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发包方(签字、盖章):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1、流转林地附图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3、属再流转的,流出方应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和发包方书面同意或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合同生效后终止原有的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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